正文 第39章 法庭內外(17)(2 / 2)

最後,兄弟間的帳是算清了,但幾十年的兄弟情份就此了結。這不禁給了人們一個沉重的思考:倒底是金錢重,還是親情重?其實隻有“重情重義”之說,沒有“重錢重財”之理!為了錢,親兄弟成了仇人,不值嗬!

(2010.3.23《姑蘇晚報》改為《六旬老哥倆……》發表於2010.3.26《揚子晚報》)

責任難認定合理賠償

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交警大隊也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判令肇事司機承擔90%的賠償責任。

2009年10月8日,對於李阿明一家來說,是一個災難降臨的日子,阿明的妻子阿娟騎著電瓶車回家,在幸福路口斑馬線上穿過馬路時被王斌駕駛的貨車撞倒,後送到市醫院搶救,三天後死亡。後經市交警大隊調查後認定,因阿娟在穿過馬路時無法認定當時紅綠燈情況,所發事故責任無法判定。王斌駕駛的貨車是某鎮砂洗廠的,事故時正送完貨回廠,當時為了息事寧人,妥善處理這一交通事故,由鎮調解委員會組織阿娟家屬與砂洗廠雙方進行調解,最後共同達成了調解協議:由砂洗廠補償阿娟家屬人民幣10萬元,砂洗廠在履行完該賠償款後不再支付任何費用;該協議又說明砂洗廠對阿娟的死亡賠償必須通過依法訴訟後,以法院的判決結果履行完畢後雙方不再有任何糾葛。

事後,阿娟家屬依法將駕駛員王斌、砂洗廠、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60餘萬元。

在法院審理中,駕駛員王斌認為,自己是為砂洗廠開車,事故賠償由廠方負責;保險公司願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砂洗廠認為阿娟是橫穿馬路時闖紅燈所致,是自己的責任,廠方已經補償了她家屬10萬元。況且在協議中“砂洗廠對阿娟的死亡賠償必須通過依法訴訟後,以法院的判決結果履行完畢後雙方不再有任何糾葛,”的內容是在受到害人家屬脅迫的情況下寫上的,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份按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來確定賠償比例,按照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起事故發生在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交警大隊根據掌握的情況,隻證實了受害人阿娟駕駛的電瓶車刹車不合格,不足以確定受害人阿娟有違反路口信號燈的規定,對事故的責任未作出認定,結合受害人阿娟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決定由肇事方按90%的比例進行賠償。扣除保險公司賠償的12萬元後,砂洗廠賠償受害人家屬35.5萬元。

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都無異議,這起在沒有認定雙方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審理,是有法律依據的,責任的大小,涉及到賠償的多少,這慘痛的教訓時時為人們敲響了警鍾。前車之轍,後車之鑒,這是世人人懂得的的箴言,可有多少人真真切切地把它記在心上。

(發表於2010.1.8《姑蘇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