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法庭內外(15)(1 / 3)

哥倆協議繼承中講和諧

時過境遷,父親李根根已於前年因病過世,母親王蘭蘭也在獄中度過了八年的勞動教養出獄了,她出獄後孤家寡人,無路可走,經兒子李明同意,回到老宅,居住在三上三下的老屋中。李明與李良也都已成人,李明大學畢業後工作了四年,在市裏成了家,李良長大後進了工廠後又當了兵,複員後入贅在本村。李明向李良提出,按先前兄弟倆的約定,要繼承那三上三下的老屋,而李良對不撫養自己又舉刀殺人的母親已經厭惡有加,今天老兄李明又要來繼承房屋,說什麼也不同意,因為父親在建房中欠人家的錢他已經還了不少,而且還口口聲聲地說:“王蘭蘭(母親)已經與父親離婚,我也與她斷絕了母子關係,現在她又賴在老屋中不走,”法官從中勸解,不能衝動,多想想父母恩重如山,兄弟情深似海,不能因為幾間房屋兄弟間就鬧翻。李明不溫不火,不急不躁,願意與兄弟協商,他表示自己撫養母親,承擔父親在建房中的全部債務,老屋依法繼承,承包地合理分割。李良聽聽法官說得有情有理,看看李明態度誠懇,也息了火,消了氣。最後二人約定,老屋除了李良應得的一份歸李良繼承,其餘的份額歸李明所有,承包田也按兄弟母親三份分割,父親還有近五萬元的債務也全部由李明償還;母親由李明撫養。李良同意李明的意見,於是又張房產繼承協議瓜熟蒂落了。

這一起平平常常的家務事,雖然沒有波瀾起伏,沒有劍拔弩張,二份普通的協議給了我們一個不小的啟迪,協議能解決糾紛,但不是萬能,萬事要多為對方想想,要大度,多寬容,不要隻想到自己鼻子底下一點點的利益。平常家務事的處理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各自的情緒與態度,一急躁一粗暴就會鬧出爭吵、打架、離婚,不能自控還要鬧出殺夫命案;不是能順利地處理好兄弟爭紛。兄弟間通情達理地相互讓一步,就會風平浪靜、海闊天空,矛盾緩解,糾紛平息就易如反掌,絕不會為了一點房產弄得兄弟間硝煙彌漫、六親不認。

(發表於2010.4.16《揚子晚報》)

摔下腳手架包工頭大出“血”

做裝修的承建民房,那能不出事

王小明是在村裏專搞牆麵貼磁磚裝修的,這幾年因為農村拆遷工程多起來了,他揪準時機,搞起了農房的承建工程。雖然沒有承包民房的工匠資質,因為是本鄉本土的,熟人熟路,頭腦又活絡,還是有不少村民請他造屋。同村的王金生拆遷要造屋,又找上了他,他二話沒說,又是泥工,又是木工,到處張羅,沒多日,土建基本完工,隻要牆麵磚一貼就算竣工了。為了加快工時,他又請了一個臨時貼磚的外地民工阿召,講好人工每天100元,阿召就做起來了。牆磚貼到第三日。阿召在外牆第三排的毛竹腳手架上一不小心就摔了下來,阿召從第三排架子上摔到第二排架子,再從第二排架子上摔到地上,出事後,阿召被送到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可急煞了老東家王金生與包工頭王小明,他們擔心阿召的傷勢,又擔心事後的賠償,更擔心是自己沒有承建民房的資質,開要不要被追究。

阿召從10米高的腳手架上摔下來,經市醫院搶救,雖然脫離了危險,但已經傷筋斷骨:第7、8、9三根肋骨骨折;L2、3、4左側橫突骨折;脾髒損傷……最後經司法鑒定成了八級傷殘。

造房子的手續不健全,那能不擔責

因為在賠償一事上爭論不休,阿召便把王小明、王金生二人告上了法庭。

阿召要包工頭王小明及房東王金生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8萬元。王金生認為自己的房子是包給了王小明造的,自己那能擔責?王小明認為,事故是事實,但主要是阿召在勞動中是不小心摔下來,應當自己負主要的責任。

最後經法庭調解,法官語重心長地對他們說:事故是事實,阿召斷了三根肋骨,脾髒受損……摔成八級傷殘也是事實,這一點你們也要設身處地為他想一下,他今後的生活怎麼過。王金生造屋找沒有承建房屋資質的人承包,那能沒有過錯;王小明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更是無資質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你們都應該承擔阿召的賠償責任。你們自己協商各自賠多少。

經法官這麼說了一通,王小明自己知道沒有資質造農房,造成了這麼大的事故,是大錯,王金生明知王小明不能包工造屋,再去請他造,他覺得是不對,造成這樣的事故自己是應當承擔責任。最後,雙方協商,王小明願意賠償阿召11萬元;王金生答應自己賠償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