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10.2.11《姑蘇晚報》)
大火燒掉120萬元以後
在常熟市東南開發區發生了一場火災,熊熊大火燒了一個多小時,大火不僅燒毀了紅星棉紡廠的機器設備,還燒去了廠裏大量的布匹原料,共計損失120萬餘元……
火災,損失慘重
2009年4月23日下午,紅星針織廠的北車間突然發生了火災,大火延續燒了一個多小時,燒毀了廠內四台驗布機、一台平縫機、一輛手推讓車,及綿紗、尼龍、滌綸等原料12000多公斤,總計損失120萬餘元。後經消防部門勘查核實,起火部位是在紡織車間西南角園機處,起火原因不排除電器故障維護不當,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紅星針織廠負車間領導責任,光明村委會出租廠房無消防審核、驗收手續,且出租房電線線路不符合消防規範要求,負有間接責任。按責任論長短,因為雙方就賠償一事協商不一,誰也說服不了誰,為此一場艱難的訴訟賠償官司在法院裏拉開了序幕。
辯論,唇槍舌劍
火災是事實,損失也是明擺著的,消防部門對起火的結論也具有權威性,紅星針織廠燒毀了機器設備及原料;光明村委會燒毀了部分房屋,誰賠償誰?在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各據一說。
紅星針織廠認為:因為村委會的廠房消防設施不規範,無消防驗收手續,使廠房失火後,不及施求,蔓延迅速,導致了紅星紡織廠損失慘重。除了有保險公司賠償部分損失外,其餘的要求法院判令光明村委會賠償47萬元。
光明村委會辯說:雙方的租賃協議中寫明租賃期間為確保消防安全。嚴禁將房屋作為“三合一”廠房使用,並且在另一份生產目標責任書中也明確寫明,承租方要加強對車間內電器設備、線路的管理與維修,嚴禁亂拖拉電線及超負荷運行,杜絕事故的發生。又明確嚴禁在消防通道內搭建附房及堆放貨物,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但是紅星針織廠違反了這些規定,以致在生產車間起火,引發了大火,這責任紅星針織廠應當自負!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賠償事宜還沒有認定,光明村委會卻又反訴紅星針織廠,因管理不善,值班人員疏忽,導致了火災的發生,要求紅星針織廠賠償村委會因火災而燒毀房屋的損失12萬元。
你要我賠償損失,我要你承擔責任,原告成了被告,被告成了原告,是是非非,反反複複,沒完沒了地折騰了一年半時間,賠償還沒有過理出頭緒,勞命傷財的爭論使雙方當事人焦頭爛額,筋疲力盡。
法院,溫情判決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事故的爭論焦點是賠償責任的認定,根據市消防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書的認定,紅星針織廠對租賃房屋負有使用不當的責任,雙方在租賃時簽約了廠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有租賃期限、租金、廠房麵積等約定,還特別約定,租賃廠房內的電線鋪設全部由紅星紡織廠負責。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有正當合理地使用承租房的義務,必須謹慎小心地從事有關活動。現起火點為車間西南角,由於其在使用中未盡合理謹慎的義務,導致火災的發生。應該擔負賠償責任。光明村委會對廠房的消防設施不到位。村委會將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租給針織廠,與火災擴大有一定的關係,村委會對火災負有一定的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認定紅星針織廠應負主要責任,村委會負次要責任,光明村委會賠償紅星針織廠財產損失9萬元;紅星針織廠賠償賠償村委會房屋損失8萬元。
火災雖有賠償,但雙方損失是巨大的,火災的教訓不是在於滅火與賠償,是防患未然,隻有健全消防措施,配全消防設施,將火災消滅於萌芽狀態,堵絕於生產、生活之中,那才是硬道理。
(發於2010.6.8《姑蘇晚報》、2010.7.28《江蘇法製報》)
倒車不慎撞行人全責賠償15萬
常熟法院最近調解了一起倒車不慎撞倒行人的交通事故。
2009年5月10日,星期日,小兵起了個大早,把愛車從車庫裏倒出來,想出門去辦點事,誰知小車剛倒到小區的路上,尾部卻是有人驚叫一聲,小兵慌忙刹車,下車一看,小區裏搞衛生的李阿姨倒在了路邊。李阿姨躺在路邊不停地呻吟,小兵急忙把她送到市醫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