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小妹帶了兒子一臉的悲愴,阿牛看看她們孤兒寡母的,也著實可憐。但一聽到要他們賠償40多萬元,心痛得猶如百蟻抓心。他辯解說:“自己隻是提供了彩鋼板等材料,是王平叫他幫忙的,我沒有用李星,他是幫王平做活的,他的死與我無關。”王平一聽阿牛不肯賠償,那40萬元他一個人怎麼“挑”得動?於是便說:“我搭棚是請李星照看一下,沒有請他上去搭棚,這是阿牛的工程,他們根本沒有資質幹這種活。李星的死,我是沒有責任的。”二人把責任像踢皮球似的踢來踢去,就是不肯自己擔責。最後法庭通過調查取證核實,說是阿牛在沒有資質,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施工出事,是有責任的;王平委托不懂搭棚技術的人去負責搭棚,且又使他上高處作業,也是有責任的;受害人李星,在自己不懂搭棚技術又擅自上棚頂幫忙,操作中不慎從高處跌下來,這也有一定的責任,最後判決為阿牛賠償(40%)16萬元;王平賠償(40%)16萬元;其餘的由李星自己負責。阿牛一聽自己要賠16萬元,心痛呀:自己辛辛苦苦積下來的錢一夜之間真的要掏空了,那怎麼行呢。心裏不服,要上訴,想挽回這個敗局。結果上訴被駁回來了,說是: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上訴人阿牛的上訴理由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阿牛想想還是不甘心,與妻子說好,離婚,把自己的積蓄全轉移到妻子與兒子的帳戶上。當法院查封阿牛的帳號時,阿牛的銀行帳上沒錢!當法院把強製執行令寄給阿牛時,阿牛不接;當法院把強製執行令寄給阿芬時,阿芬也不接;到她們的家裏時,阿牛出走,阿芬強硬地說:“我們已經離婚了,他的事我不管,我不會拿一分出來的。”就這樣,阿牛夫妻二人,不是找不到人,就是窮賴惡辯,不肯付賠償款,難道法律對這樣的人就失去了威力嗎?
一天,法院的執法人員,找到了阿芬,與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小妹家上有老,下有小,一下子失去了主心骨,你們也要為她們想一下,這賠償款該不該付。可是阿芬頭不搖,眼不眨,就是一句話:“我們離婚了,他的事我不管。”法官說:“他出事時你們還沒有離婚,這賠償也是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阿芬竟撒起潑來:“我沒錢,要麼你們去向阿牛要。要麼你們銬我去吃官司。”法官還是語重心長地說:“做人不能這樣絕情,你們要為受害人的一家想想,該賠的應當賠。你沒有錢,那你跟我們到法院與當事人商量商量。”不等法官去拉她,她卻衝一來:“我不去,也不怕,我與你們拚了。”說完抓住法官的手就是一口。事到如此,執法人員隻好把裝瘋賣傻的阿芬帶到了法院。阿牛的一家,聽說阿芬被法院抓去了,真的是有些著急了。看來這樣賴下去是不行了,阿芬的哥、妹、姐一批一批地到法院為阿芬求情:她精神上有些問題,隻要法院放人,錢我們一定想法湊出來。被拘押在法院的阿芬見法院動了真格,更是痛哭流涕,又寫悔過又作保證,保證一分不少湊錢付賠償款。
一場賴帳抗法的鬧劇收場了。雖然阿芬是湊齊了賠償款,也賠償了咬傷法官的醫藥費,也向法官道了歉賠了不是,法官也不與她計較。但是法官有情法無情,誰與法律抗爭,到頭來吃虧的還是他自己。
法官點評:這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故事,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是法寶的義務,當事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法寶義務,視情節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阿年牛年前妻阿芬,非但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還對執行法官扭打,撕咬。法院就對她進行了司法拘留。
(2008.2.14日發表於《江蘇法製報》、2009.10號《常熟法治》)
斬肉刀脫手以後……
2007年的3月7日淩晨,常熟虞山鎮的一個農貿市場內,燈光通明,人頭攢動,攤主們進貨的進貨,出攤的出攤,都在忙碌著一天買賣的準備工作。30號鮮肉攤的攤主王小進也把自己的鮮肉榫墩抹得一幹二淨,萬事俱備,隻欠東風,隻等屠宰場把豬肉送來,就可以開張買賣了。這時送肉的外地夥子小林正掮著兩片豬肉匆匆地走上來,說一聲“王老板,肉來了。”右肩上那半片皮白滾壯的豬肉“撲”的一聲就甩到了他的肉墩上。誰知半片豬肉甩上肉榫墩時,王小進手中的斬肉刀“嗦”地脫落出去,“當”的一聲飛落在身後的地上。真是無巧不成書,那往後飛去的斬肉刀正好砸在了後麵40號肉攤主老馮的腳後跟上,隻聽得老馮“哎呀”一聲便蹲了下去,雙手撳住了腳後跟,鮮紅的血從他的手指縫間流出,王小進一驚,知道闖禍了,連忙去攙扶老馮,看看老馮臉色蒼白,神情痛苦,雙手沾滿了鮮血。王小進慌忙幫他捂住了傷口,隨即報了警,又撥打了120急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