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過審理查明,雙方的商品房購買合同的第十條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情況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通知買受人,該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房型、空間尺寸、朝向。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麵答複。買受人在15日未作答複的,視同接受變更。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提出30日之內,將買購房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法院另查明:在購房合同第三條中,也是出賣人再三強調的‘以實際工程圖紙為準’的字樣,非印刷字體,是房產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利益係雙方在合同簽訂之時加蓋上去的字樣。最後法院認為,出賣人在圖紙變更的情況下沒有通知買受人,違背了合同第十款的約定,出賣方應當承擔此起糾紛的主要責任,故判令出賣人退還原告的預付房款53萬元,並賠償買受人違約金11萬元。
最後筆者還要提醒大家,在與商家成交買賣時,要存細地閱讀那些購買合同,不理解的或有疑問的條款要向商家詢問,請他們詳細地講解那些合約的內容。作為商家,對於那一些雙方約定的格式條款,要做到雙方共同理解,要真誠可信,光明磊落。不能在合約中隱藏一些模棱兩可的條文,或添加一些買受人不在意的條款,糊弄與欺騙買家。對於條款中有變動的內容,要及時地通知對方,用真誠與信用取得對方的理解與支持。不要到頭來壞了名聲,傷了情感,也毀了自己的生意。
(發表於2008.4.3《江蘇法製報》)
爭執、摔傷、賠償
在執行法官的辦公室內,一個小青年正在痛哭流涕地訴說著:最近因為這件事,妻子已經提出要與他離婚;也是為了這件事,他昨天到蘇州朋友處去借錢,回來時在路上出了車禍,現在車子還被扣在交警大隊。這幾天中一連串的遭遇真的使他有些措手不及。他的遭遇看來是有些讓人感到同情與憐憫,但這一切的一切又能怪誰呢?這事情還得從開始講起:
2006年5月8日,王阿姨來到翁同和紀念館前的古玩市場,走進李小二店中看看有沒有中意的手爐,由於王阿姨與李小二的說話聲大了些,影響了店堂裏的一個小青年打電話,小青年便硬邦邦地說:“你們鬧什麼!煩死了!”
王阿姨想想我是來買東西的,莫名其妙地被這個楞小夥子掄白了一句,心裏怪不舒服的,她可不是一盞省油的燈,萬事從不吃虧,於是便回了一句:“關你什麼屁事!你吃了槍子火藥?嚷什麼!”
這個楞頭青年叫闞建國,因為在生意上有遭到了一點挫折,心裏有點不如意,今天又碰到了王阿姨這樣一個不饒人的女人,心裏就更不是勁了。於是你一句,我一語地爭了起來。二人誰也不服輸,喉嚨越說越響,聲音越爭越高。店主李小二好說歹說勸說:“不要吵了,你們都是做生意的人,不能為這麼一點小事爭得麵紅耳赤,和氣生財,和氣生財。”當二人氣鼓鼓地向外走出去的時候,不知怎麼的,王阿姨一個趔趄,從台階上跌了下去。王阿姨跌在地上,“唉喲唉喲”地叫痛,闞建國想上前去把她扶起來。可是,王阿姨一個勁地叫喊,“闞建國打人了,把我從上麵推下來了。”一邊喊一邊還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地叫痛。二人鬧到派出所也沒有解決問題,最後王阿姨經醫院鑒定,造成了右手手腕裂痕,輕度腦震蕩。在賠償問題上,他們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後鬧上了法庭;對於王阿姨跌倒的原因二人爭論不定,王阿姨說闞建國推了她;闞建國說沒有推她,看她跌倒時還想拉她,沒拉住,她就跌出去了。辯說不一,案情始終定不下來,最後通過法庭調查與取證,闞建國是沒有故意推王阿姨,在她跌之前,二人是爭吵不休,店主李小二說:估計是王阿姨氣鼓鼓地走出去時,因為心裏窩火,走時不小心被門檻一拌,就跌了一跤。李小二還說,在這個門檻上跌了不少人了。最後法庭認為,王阿姨的跌倒雖然與闞建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與闞建國和王阿姨的爭吵有一定的關連性,最後,還是判了闞建國賠償王阿姨2萬元醫藥費。當時闞建國是不服的,但是王阿姨也不是十分滿意,因為她醫藥費化去了一萬多,加上律師費一萬二。自己受了傷,還貼了不少錢。但是法庭判了,她是隻能認了。判決之後,闞建國不兌現,最後弄到執行庭強製執行,國闞建國看到法庭動了真格,一邊落淚,一邊訴說著自己的委屈。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