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心肌炎:近年來病毒性心肌炎漸趨增多。主要症狀是在病毒感染後的1~3周出現心悸,乏力,呼吸困難,心前區不適,並有持續性心動過速,室性早搏,房室傳導阻滯等心電圖表現。部分患者表現為擴張型心肌病。
2.懷孕和分娩對心髒病有什麼影響?
婦女在妊娠期、分娩期和產後數天內,身體會發生一係列變化,尤其是心血管的生理變化較大。在妊娠32周以後、分娩期和產後3天內,是心髒病人的高危階段,必須引起注意,進行嚴密的監護。
(1)妊娠期:懷孕6周以後,血容量增加,至32~34周達到高峰,比妊娠前增加30%~45%,引起心率加快,至分娩前1~2個月,心率約增加10次/分,使心髒負擔加重。此外,由於妊娠晚期子宮明顯增大,膈肌上升,使心髒的位置向上、向左偏移,出入心髒的大血管扭曲,阻力增加,也機械性地增加心髒的負擔,使心髒病孕婦容易發生心力衰竭。
(2)分娩期:分娩是心髒負擔最重的時期。在胎兒娩出前的第一產程,子宮收縮使周圍血管壓力增加,到了子宮口開全,進入第二產程時,產婦用力屏氣,增加腹壓,這時周圍血管阻力和肺部血管阻力增加,內髒的血液湧向心髒,心髒的負擔達到高峰。隨著胎兒和胎盤的娩出,第三產程時腹壓驟然下降,子宮突然縮小,血液向內髒傾流,回心血量急劇減少,心功能不良者,容易在此時發生心力衰竭。
(3)產褥期:產後3日內心髒負擔較重,子宮的複舊和身體各組織器官的修複,使血容量增加,亦容易發生心力衰竭。
3.妊娠合並心髒病對胎兒有影響嗎?
心功能不全的婦女懷孕後,容易發生流產、早產、死胎、胎兒宮內發育遲緩,分娩後新生兒窒息的發生率也較高。心功能良好的孕婦,則胎兒相對安全。
治療心髒病的藥物對胎兒也有潛在的毒性,如地高辛,可通過胎盤在胎兒體內蓄積。某些先天性心髒病有遺傳傾向,如室間隔缺損、肥厚性心肌病、馬凡綜合征等均有較高的遺傳性。國外報道,父母中任何一方有先天性心髒病,子女發生先天性心髒病和其他畸形的機會將增加5倍。
4.什麼情況下心髒病人不宜繼續妊娠?
心髒病的婦女是否可以妊娠,主要根據她的心功能級別、心髒病的種類、病變程度、醫療條件等因素進行判斷。孕前應該征詢心髒內科醫生的意見。
對心功能的判斷,需要動態觀察症狀的變化,每月一次進行評級。
Ⅰ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製;Ⅱ級:一般體力活動稍受限製,活動後心悸、輕度氣短,休息時無症狀;Ⅲ級:一般體力活動顯著受限製,休息時無不適,而輕度的日常工作即感不適,心悸,呼吸困難,或曾經有過心力衰竭的曆史;Ⅳ級:不能進行任何活動,休息時仍有心悸,呼吸困難等心力衰竭表現。
對早孕婦女早期心力衰竭的判斷,可根據下列症狀和體征①輕微活動後即出現胸悶、心悸、氣短;②休息時心率超過110次/分,呼吸頻率超過20次/分;③夜間常因胸悶而不能平臥,需要坐起呼吸,或到窗前呼吸新鮮空氣;④聽診時,肺底部出現少量持續性濕囉音,咳嗽後不消失。
一般來說,心髒病變較輕,心功能Ⅰ~Ⅱ級,以往無心衰病史,也無其他並發症的婦女,經過適當的治療,並具有密切監護的條件,應能耐受妊娠和分娩。
而心髒病變較重,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曾有過心衰,或屬於發紺型先天性心髒病,嚴重心律失常,肺動脈高壓,活動期風濕熱,心髒病並發細菌性心內膜炎的患者,懷孕後容易發生心衰,不宜妊娠。應在醫生指導下采取有效和安全的避孕措施,避免人流或引產。
若不能耐受妊娠的心髒病人意外懷孕,應盡快在妊娠早期進行人工流產。如果已發生心衰,必須在心功能有所改善後再終止妊娠。若妊娠已達到28周以上,引產的危險並不亞於繼續妊娠,故不宜進行大月份引產,應在內科治療和監護的條件下,擇期進行剖宮產。
5.有心髒病的孕婦應如何進行飲食調理?
有心髒病的婦女懷孕後,應注意飲食的調理。合理的食譜對於改善身體狀況,提高對妊娠的耐受能力有一定的作用,有助於心髒病孕婦順利渡過妊娠和分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