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中國預防與控製艾滋病中長期規劃(3 / 3)

(三)加強宣傳,增進群眾防病意識。

大眾傳播媒介及各宣傳教育單位有義務承擔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任務,特別是覆蓋麵廣、群眾喜聞樂見的廣播、電視、報刊等媒介應無償提供宣傳服務。要針對不同人群,采取經常性和突擊性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深入開展對一般人群、重點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承擔預防與控製艾滋病、性病的宣傳責任,結合本部門的宣教工作,有計劃地開展對本係統職工和各類相關人員的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活動。各類高等和中等學校要將預防艾滋病、性病知識列為學校健康教育或人口與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內容,向學生講授預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識。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在新生入學體檢時,分別向學生發放預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處方。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機構要主動開展預防知識宣傳和谘詢服務,為其他部門和單位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教材、資料和技術幫助,形成宣傳教育的服務網絡。在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堅持正確疏導為主。在廣泛宣傳艾滋病、性病的基本預防知識的同時,進行健康積極的戀愛、婚姻、家庭觀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預防的方法教給群眾,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對高危人群要加強禁毒禁娼等法製教育,促使其改變不良行為。要積極推廣使用避孕套,宣傳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四)依法管理,強化監督、監測。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規,實行全民無償獻血,進一步加強對采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治理整頓,加大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活動的力度,切實落實對供血者、供血漿者和血液、血液製品的檢測和監測措施。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控製醫源性感染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經采供血或輸血和醫源性傳播的責任者,要依法嚴肅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要依法對性病、艾滋病疫情進行監測,提高現有艾滋病、性病監測係統工作規範化管理水平,加強質量控製,使其能及時準確地反映疫情變化動態。完善艾滋病、性病醫療保健服務和谘詢服務工作。嚴格對性病診療市場進行治理整頓,提高性病診療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保密服務,減輕病人負擔。及時總結和推廣有效的預防和治療方法,修訂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減少性病的發病與傳播。

要加快預防與控製艾滋病、性病法規的立法進度及其他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製定和完善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製體係。

(五)健全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充分發揮現有預防醫學科研、衛生防疫、衛生檢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作用,加快國家艾滋病預防與控製中心的建設。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在現有衛生防疫等機構的內部,強化艾滋病防治的專業功能,加強其技術力量、設施裝備,改善工作條件,使之能夠承擔起艾滋病監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任務。加緊省、地(市)、縣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和各級采供血機構中的艾滋病病毒檢測實驗室的建設,有步驟地、科學地增加艾滋病監測哨點,並逐步使性病防治、醫療衛生、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等機構參與和承擔相應的艾滋病監測與防治工作。

要有計劃地采取多種方式,加緊對不同層次的從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傳教育及管理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其艾滋病和性病診斷、治療、護理、監測、宣傳谘詢技術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與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專業隊伍。製定鼓勵專業人員獻身艾滋病防治事業的政策,改進專業人員的工作條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穩定專業隊伍。

(六)加強科研,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加強科學研究、依靠科技進步是深入有效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關鍵。繼續將艾滋病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攻關計劃和《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的優先項目。科學研究應結合落實本規劃,堅持為防治工作服務的方向,充分發揮我國傳統醫學和中西醫結合的優勢,重視發揮專家委員會在科研中的谘詢、指導作用,抓住重點和關鍵性技術問題,集中各學科、各領域的優秀人才,組織科技協作攻關。在有條件的地方,科研管理部門也要將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應用性研究納入當地科研規劃,給予資金支持。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積極爭取國際社會在信息、技術、資金等方麵的交流、合作和援助;同周邊國家建立預防與控製艾滋病的合作關係,參加全球艾滋病控製策略的實施並做出貢獻。

六、考核與評價

為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實行規劃目標考核與評價製度。通過自查、抽查、中期考評和終期考評等辦法,對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督促指導各項規劃目標的貫徹實施,並及時根據考評和變化情況調整規劃目標及各項策略和措施。各地要逐年度進行自查,做好年度總結。自查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製定,並向當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領導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國家將不定期對各地、各部門執行規劃的情況進行抽查,將在2002年、2005年進行規劃的中期考評,2010年進行規劃的終期考評。2002年以後的工作指標,將根據中期考評情況再行調整。中期和終期考核方案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共同製定並組織實施。

(注:本規劃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