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篇3

第六節《傷寒論》各家注解校勘意見選評

《傷寒論》因流傳年代久遠,原本散佚,累經翻刻傳抄、各個版本條文均有互異。同時由於論中文字比較深奧,而曆代注家因學術觀點和臨床經驗各有特長,對條文見解也互有出入;更由於曆史條件關係,造成了他們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的局限性,因此就不可避免地有部分注解不夠完善,甚至有因循衍飾,錯誤曲解的地方,使後學者無所適從。所以,對這些混亂現象,實有加以整理的必要。

雖然,學術觀點不能強求一致,但真理隻有一個。究竟誰是真理?通過實踐,是非自明。何況在許多注家中,仍不乏中肯之論,可作參考。不過這項工作並非個別人或小部分人所能完成,而是需要廣大的中醫同道共同努力。

《傷寒論》各注本條文互異的地方甚多,有一字一句出入的,有方藥弄錯的,有條文見解分歧的,等等。本文僅就個人認為問題較大、對臨床指導關係較密切的條文提出討論。同時,限於筆者個人精力,不可能把所有注本都看過,隻能選擇較有代表性的幾家意見,結合臨證體會,提出個人的看法。

如《傷寒論》第6條: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以下從略)

各家對本條的注解,最大分歧處是在於對“溫病”、“風溫”的解釋。尤在涇認為:“溫病者,冬春之月,溫暖太甚,所謂非常之暖,人感之而即病者也。此正是傷寒對照處。”《醫宗金鑒》認為:“今太陽病始得之,不俟寒邪變熱,轉屬陽明,而即熱渴不惡寒者,知非太陽傷寒,乃太陽溫病也。”陸淵雷認為:“渴而不惡寒,同於陽明,治法亦在陽明法中。仲景不稱陽明,而稱太陽溫病者,以自古相傳之六經概念。《金鑒》立‘太陽溫病’一詞,不夠切當。”陸氏認為溫病“同於陽明”,有一定道理,但不夠全麵,溫病所指範圍更廣。尤氏認為“此正是傷寒對照處”,確有見地。但他把溫病局限在冬春之月,還是片麵的看法。

至於風溫,尤在涇認為“溫與風得,汗之則風去而溫勝。”方有執認為“風溫謂觸犯於溫而有風也。”章虛穀說是熱邪從少陰而發,因發汗津氣受傷,勾起肝風。這些說法,都是隨文衍義,無甚可取。

筆者認為,本條的溫病,即今日一般所稱的溫病。在仲景時代,有溫病之名,但還沒有總結出治療經驗,所以論中但提病名,不具主方。這條主旨,是提示太陽病與溫病的鑒別處。就是說,具有太陽病的相似症狀,但不惡寒而口渴的,應當按溫病處理。從臨床所見,溫病初起確有頭痛脈浮惡寒發熱現象,不過寒輕熱重(或不惡寒)、口渴,治療方麵,可以采用銀翹散、桑菊飲等辛涼解表劑。陸淵雷說:“治法亦在陽明法中”,似不盡然。因陸氏反對溫病學說,認為溫病即傷寒的陽明病,這是他的偏見。至於風溫,則是由溫病誤治後病勢進一步發展,與現代溫病學中的風溫不同。總之,本條揭出溫病,是與太陽病作鑒別:舉出風溫,是說明溫病有輕有重。它們不過是作為診斷上的鑒別標準而已。如果咬文嚼字,附會強解,必致求深反鑿。

第7條: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發於陽,七日愈;發於陰,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曆代注家對於本條看法不大一致的是“發於陽、發於陰”和“七日愈、六日愈”兩方麵。柯韻伯認為,三陽無熱惡寒,便是發於陰;反發熱,便是發於陽。尤在涇、錢天來認為,發於陽是病入陽經而發,發於陰是病在陰經。沈芊綠認為,三陽病俱有不發熱者,便是發於陰;三陰病俱有反發熱者,便是發於陽。喻嘉言一向主張“風傷衛、寒傷營”學說,所以他認為發於陽是風傷衛陽,發於陰是寒傷營陰。《醫宗金鑒》意見與喻氏同。張誌聰則認為“此言太陽、少陰之標陽、標陰也”。

綜合以上各家意見,大體可歸納為4個方麵:①發於陽是發於陽經,發於陰是發於陰經,如尤氏、錢氏,而沈氏意見恰與二人相反;②發於陽是發於太陽,發於陰是發於少陰,如張氏;③發於陽發於陰,都是病在太陽;發於陽是風傷衛陽,發於陰是寒傷營陰,如喻氏、《醫宗金鑒》;④發於陽發於陰,都是病在三陽,如柯氏。很顯然,這些注家的意見,都有對的一麵,也各有其片麵地方。不過,他們之中也有看法比較接近的,如柯氏、《金鑒》都曾承認“陰陽指寒熱”。但《金鑒》認為有衛陽、營陰之分,而柯氏則強調勿鑿分營衛經絡。

筆者同意“陰陽指寒熱”說法,同時都是指初得病時。陰陽代表病的屬性,病屬陰屬陽的判別在無熱、有熱兩方麵。但這僅是對病情的概括,臨床上還要結合具體症狀,才能得出結論。

至於“七日愈、六日愈”,各家意見可以歸納為三類:一是承認這種說法的,如喻嘉言、《醫宗金鑒》;一是既承認而又有保留的,如柯韻伯、尤在涇;一是直截反對的,如陸淵雷,而山田氏則認為“發於陽七日愈”以下是王叔和所補,不是仲景原文。我說這條是仲景原文。因仲景著本論時曾撰用《素問》,並受到漢代其他醫家的相當影響,所以論中有好多條文是引《素問》的說法或當時醫經家的學說。本條即係引用當時醫經家的說法,以水代表陰,火代表陽。水(陰)火(陽)由天地生成。“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所以說陽數七,陰數六。其實,就臨床所見,並不如此。有些注家望文生義,附會強解,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正如陸氏所謂“……陽數七、陰數六,尤為附會。注家以水火之成數為說,未敢同意。”

第8條: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促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本條前半段牽涉到傷寒傳經問題。成無己、喻嘉言都拘執於一日太陽、二日陽明……的說法。認為六日是三陰傳盡之時,至七日當傳太陽,病若自愈,則邪已去盡不再傳。這是呆板的看法,不符合臨床實際。徐靈胎、陳修園認為七日以前邪均在太陽,七日以上自愈,因太陽自行其本經已盡之數。兩人見解雖較成、喻二氏為進步,但仍然承認七日為太陽行盡之期,還是不夠妥當。關於傳經的看法,柯韻伯說的最直截了當,他說:“舊說傷寒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八日再傳陽明,謂之再經,自此說行,而仲景之堂無門可入矣。”可說是打破了千古傳經說法的舊框框。但他也承認“發於陽者七日愈,是七日乃太陽一經行盡之期”,又是美中不足。這正是反映了舊時代學術思想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