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章 安全篇(一)(3 / 3)

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的辦法是將出事的房間和室外進出該房間的路線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跡、物證的場所,一並封閉起來,布置警戒,貼出告示,或者繞以繩索,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入內。具體的做法,可根據現場環境靈活地確定。如果案件是發生在獨門獨院的房間裏,可在房門周圍四五米的地方,劃出一道戒線,設人看管。如果案件是發生在樓房的室內,那麼,可在出事房間的門、窗外設人看守。封閉室內現場的同時,對痕跡、物品,就地保護起來。對於保護範圍小的室內現場,在勘查現場的人員不能及時到達的情況下,也可以先將門窗封閉起來。

但應事先記明門窗的原始狀況,如門是敞開的還是關閉的,門鎖是完好的還是已被破壞的,窗戶是敞開的還是關閉的,窗簾是撩開的還是垂閉的,玻璃和窗紗有無損壞,門窗周圍有無痕跡、物品等。在封閉門窗時,不要接觸門柄、鎖頭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跡、物證的地方,以免把自己的指紋留在上麵,給現場勘查、認定犯罪分子帶來困難。

被盜後怎樣報案?

如果你家裏發生被盜或鄰居家中被盜,你要在立即把犯罪現場保護起來,設法追捕、堵截犯罪分子的同時,迅速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保衛部門,如果向當地派出所或保衛部門報告不方便的話,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如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等)報告。家庭被盜案件在報警時,一要快,二要準,也就是說要實事求是,切不可摻雜有任何虛假的成分。

當然,案子剛剛發生,別說是鄰居,就是被盜者本人往往也難以說清現場的具體情況和被盜錢財、物品的具體情況,這與報假案情有著本質的不同。

所以,報案時要講清或基本講清以下幾個方麵的情況:

時間。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發現被盜的時間和保護現場的時間。如果發案的時間一時難以說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被盜家庭何時無人,或鄰居提供被盜家庭何時尚未出事等情況,以便推測其被盜時間,地點。即發生案件的具體地點。

城市居民要講清被盜家庭居住在哪個街巷、裏弄或胡同、樓棟樓層、門牌號碼等;農村居民要講清被盜家庭所住鄉鎮、村組的名稱和大體方位,必要時還要介紹前往現場的大體路線等,以便公安人員以最快速度趕到現場。

物品。即被盜了哪些物品。如果由於現場已被保護起來等原因,一時說不清楚的話,可簡要報告家中的貴重物品有可能被盜,貴重物品及現金、存款單及各種有價證券的存放地點等。身份。即發現人、報案人、被盜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以便為下一步公安人員進行破案提供方便。經過。報案時要把案件發生、發現的經過簡要敘述一下,以便使公安人員心中有數,有利於現場勘查和下一步破案工作。

在公安人員勘查現場前,除報告上麵談到的有關情況外,還要報告以下幾個方麵的情況:一是現場保護的情況和現場發生變化、變動的情況,包括哪些人何時因何種原因進人過現場,到過現場的哪些地方、部位,接觸過哪些痕跡、物品等。二是已知的盜竊案件在場人、目睹人、知情人的姓名、職業、住址等,發案前後發現的事,以及周圍群眾對案件的種種議論、反映等等。

怎樣配合公安人員現場勘查?

公安人員現場勘查除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勘查外,還需向受害人等進行現場訪問。受害人應根據公安人員的要求,盡可能地實事求是地回憶、反映情況,回答其詢問。比如,向公安人員提供您在現場或現場周圍見到犯罪分子或嫌疑人員的體貌特征等。因為,查明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是確定偵察方向、範圍,采取措施查緝犯罪分子的前提條件。居民群眾在提供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時,應當盡可能從以下幾個方麵來介紹:性別。

年齡。如果不能指明具體的歲數,可用青年、中年和老年來表示;如果不能指明具體的髙低,可用高個、中等個頭、矮個表示;也可用大約多少米或多少米左右來表示。體態。根據平時的習慣印象,一般可根據胖瘦情況,分為很瘦、瘦、中等、偏胖、很胖五種類型。

相貌。主要是指頭、頭發、臉型、臉色、額、眉、眼、鼻、嘴、下巴、胡須、牙齒、耳朵以及頸、肩、背、胸、四肢等的大小、形狀、顏色,以及有無殘缺、畸形,某個部位有何突出的特點。

衣著打扮。主要指大衣、上衣、褲子、裙子、帽子、鞋、圍巾、領帶等的式樣、顏色、質暈、圖案花紋、新舊程度,以及有無佩帶飾物,如戒指、手鐲、領花、耳環、發帶等。口音。主要是聲音的大小、清晰程度和有無地方語音、口氣以及聲音是否嘶啞等。動作習憤。主要指身體器官在站立行走和完成某種動作時所表現出的各種特點,如姿勢、步法、手勢、表情等。

特別記號。主要指人體器官的各種異常現象、功能缺陷和人為添加的特點,如斑、痣、瘤、疤、瞎子、斜眼、對眼、近視、遠視、豁唇、聾子、啞巴、紋身,等等。當然,在很短的時間內不可能處處都能看得很清楚,但隻要留意,發現其某一部位有某一種特點、特在是完全可以辦得到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時,常常會把自己的或者從別處帶人的物品有意無意地丟棄或者遺落在現場或現場周圍地區。所以,被盜者和其他周圍群眾在發現被盜後,要注意區別被盜家庭的物品和犯罪分子遺留的物品,並向公安人員講明。主要是:各類凶器,如匕首、三角刀等。衣服、鞋帽、圍巾等。

偽裝用品,如口罩、蒙麵布、手套等。隨身日用品,如眼鏡、錢包、手提包、毛巾、手絹、鑰匙、雨具以及證件等。煙頭、煙具和吃剩的食品等。從別處帶人現場的各種物質,如泥土、油漆等。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等。

在反映上述情況時,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有些連自己也拿不準的情況,也可以提供出來,但要說明由於種種原因不可能很確切,僅供公安人員參考。對於一時想不起來的有關情況,經過回憶後還可以繼續向公安人員補充反映,以便於公安人員綜合分析、及早破案。

被盜後有哪些錯誤處置?

毆打盜賊。有些失竊家庭或鄰居當抓住正在作案的或作案後正在逃跑的盜賊時,不是及時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而是以毆打盜賊的方法來出氣,或將其繩捆索綁,打得鼻青眼腫、致傷致殘;或扒光衣服;或吊在房梁上、樹上;個別的甚至將其活活打死。這種做法,輕者是錯誤行為,重者就會觸犯刑律,受到法律的製裁。

”拘禁盜賊。有的將盜賊抓獲後,雖然不用棍棒教訓,但卻采用另一種懲罰的方法,就是把盜賊禁閉起來,有的一關就是好幾天,不給吃喝,限製人身自由,這實際上已經犯了非法拘禁罪。”訛詐盜賊。當盜竊犯罪分子作案被發現或者被抓後,有的受害者或知情者往往抓住其把柄,以送進公安局、進班房等進行威嚇、要挾,令其答應拿出多少錢,或幫助幹某件事情作為“私了”的交換條件。這種處置方法,也同樣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報複盜賊。有的受害人經過精心謀劃,采取較為隱蔽的手段,報複傷害盜賊。

堤內損失堤外補。有的家庭被盜後,總感到經濟上吃了虧,便產生了一種盡快“挽回損失”的補償心理,在這種補償心理的支配下,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或盜竊,或搶劫,來彌補損失。

“私了”盜案有何不妥?

所謂盜竊案件私了,是指盜竊犯被失盜者抓獲後,不是依照法律程序交由公安機關查處,而是由加害方和被害方自行處理,私下商定某種方法來了結案件。所謂“加害”和“受害”不僅僅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本身,也包括在案件自行處理中起相當作用的親朋好友等。

社會上流行的盜竊案件“私了”方式多樣,常見的“私了”方式有以下幾種:

賠償損失。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私了”方式,即由加害一方向受害一方賠償精神(轉換成物質)和物質方麵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