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安全篇(二)(1 / 3)

私立保證。加害一方實施侵害後,百般哀求受害一方不要告發,並立下保證今後絕不再犯。受害一方出於多種考慮答應其要求。

金錢收買。即加害一方用錢財籠絡受害一方不要告發。盜竊犯用錢賄賂將自己抓獲的被盜者,被盜者接受賄賂後將盜竊犯放走。

滿足需求。這是加害一方以滿足受害一方除財物以外的需求,如幫助調動安排工作等方式“私了”竊案。

私下了結,必有其原因,從加害一方來說,是為逃避法律的製裁;而從受害一方看,原因則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怕得罪人。有的是受“和為貴”等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總覺得“好人不打官司”;有的與盜竊者本鄉本土,感到低頭不見抬頭見,怕結下仇;有的對公安機關缺乏信任感,認為報案也破不了,不如不報。

追回損失。受害一方有的是缺乏法律知識,怕告發後自己被盜去的財物被沒收;有的是怕告發後,公安機關將受害人關押,而自己被盜去又被揮霍一空的財物就得不到補償,不如不告發,讓其設法賠償損失。

同情憐憫。受害人在加害一方的苦苦哀求下,頓生側隱之心,遂不予告發。

貪圖私利。受害一方雖然受害了,但覺得從加害一方那裏得到的財物或其他利益比自己的損失要多得多,故自行解決。

自有罪錯。或貪汙受賄,或玩忽職守,或有其他見不得人的隱私,盡管受害了,也不能“公了”。如果“公了”,自己的罪錯被抖落出來,反而於己不利,私下解決,利他也利己。

私下了結,看起來是自行解決了一個較為尖銳的矛盾,而實際上這種解決方法既違背了法律,又給社會治安留下了隱患。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又在“私了”之後,再次竄人老地方作案,讓被害人有苦難言,造成嚴重的惡果。加害人應受處罰而不受處罰,導致再次違法犯罪,在罪惡的泥坑裏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而受害人由此再次受害,損失更為嚴重。

受害一方要求“私了”的條件不斷加碼,以致有可能犯下敲詐勒索罪,或在對方不滿足要求時采取報複行動,犯下傷害等其它罪錯。

被盜後怎樣向保險公司索賠?

家庭財產保險具有“千家萬戶幫一家”的社會互助性質。保險公司將各家各戶的少量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一筆應付巨大損失的保險後備基金,用來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以解除居民的後顧之憂,起到安定生活,促進生產的作用。

那麼居民家庭被盜後,屬於什麼情況可以到保險公司索取賠償呢?一般來說,凡是加保盜竊險並存放於保險財產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公司均負賠償責任。如果家中的財產已經參加了附加盜竊險,財產被盜以後,應在向派出所報案的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前往現場勘查,經勘查確認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價值計算賠償。

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投保時辦理的保險單、損失清單、費用單據及公安部門或工作單位和街道或村組出具的證明。但是,有一條應提醒居民注意,如果家中寄居的人作案,或者是上述人員縱容他人實施盜竊,那麼,所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將不負賠償責任。

搶劫犯是否熟悉被害家庭情況?

從目前發生的搶劫家庭案件看,確有相當一部分搶劫犯熟悉被害家庭的情況。犯罪分子與被害人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熟悉被害人家庭情況,如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活動規律、富裕程度甚至財物的存放地點、家中有些什麼貴重物品等等。他們可能是被害人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或街坊鄰居。正因為是直接熟悉關係,犯罪分子在作案時多蒙麵,進人現場時閉口不語,而是用手勢要挾受害人,或者故意改變聲調、口音,夜間行搶不開燈,生怕被人認出,選擇的作案時間十分準確,趁家中成年男子外出,隻剩婦幼老殘之際侵人。要挾受害人,指名索要某種財物,或者自己直接奔向財物存放部位,搶劫目的物。

間接熟悉被搶家庭內情的可有兩種情況:一是結夥作案,由熟悉被害家庭情況的人,將情況透露給其他案犯,他們連檔作案,事先精心策劃。在作案過程中,熟悉被害人的那名案犯往往起著輔助作用,自己不直接出麵,不進人現場,而是站在現場附近,擔當著策劃、望風、接應、打信號的角色,接觸被害人、直接進行搶劫的常是不熟悉被搶家庭的案犯。二是在某些場合聽到有關被害人家庭的情況,案犯產生了搶劫的犯罪意圖。搶劫犯為什麼要先踩點?

搶劫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大多先要經過踩點窺探,了解和掌握現場周圍及被搶家庭的情況,然後再下手,這是搶劫作案的一般規律。即使案犯是熟人,也往往要來這一手,以便使作案過程完成得更加順利。對於那些“半生半熟”的案犯更是如此,踩點、窺探成了他們作案的必然過程,也是他們開始作案的一種信號。

踩點一般有兩類:

現場周圍環境的踩點和窺探。對現場周圍環境進行踩點、窺探是外圍性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在於了解被搶家庭在這一小環境中所處的位置,與周圍建築群、道路的相互關係,地形地貌特點,行人的情況,夜間燈光的強弱,進出的路線等等。借此選擇準確合適的作案時間,選擇什麼方式侵入被害人家庭。外圍踩點時,易被當地群眾發現。深人到被害人家庭內踩點、窺探。這是一種直接了解被搶家庭內部的方法,通過外圍的踩點、窺探往往還不能達到了解掌握的程度,需要進一步掌握時,他們就會冒險進入被搶家庭內,或以問路、找人等借口觀察被搶家庭內人員的情況,待以後有機會再進行犯罪活動。當然,如果這時被搶家庭內缺少男性成年人,犯罪分子就可能由踩點窺探直接轉變為行搶。

搶劫犯入室搶劫有哪些主要手段?

騙人。犯罪分子尋找各種借口,欺騙被害人,使其思想麻痹,進而人室行搶。犯罪分子借口的理由往往是以找人、問事、調房、討水喝、收水電費、收破爛雜物、兜售物品等,事主讓其進屋後他就凶相畢露,進行搶劫犯罪活動。

強行闖入。犯罪分子采用敲門、按電鈴的方法引事主開門,趁事主開門又毫無防備之機,強行闖入行搶。這類犯罪分子事先與被害家庭不熟悉,這種搶劫方法缺乏掩蓋性,具有直接、盲動、迫切的特點,作案者以流竄犯、勞改勞教脫逃人員、慣犯居多,他們饑不擇食,闖入某一居民住宅就進行搶劫,搶劫到一些財物後就溜之大吉,有時甚至連續作案,洗劫數家數戶,其危害後果十分嚴重。

撬門翻窗人室。這種入室手段在盜竊案中較為常見,但在搶劫案件中也時有所聞。有的事主家的房屋門窗比較破舊、裂縫大,隻要稍加用力就可輕易將門打開;有的窗戶、氣窗未關(尤其是在夏天)可以輕易地進入。目前,我國農村許多地方都富裕起來了,大多數家庭都蓋了新房子,從房子的設計看,很多不符合安全防範的要求,有的窗戶極易被攀登翻入,這就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知潛伏搶劫。潛伏搶劫較多發生在商店內,白天以顧客的身份混入,乘機潛伏在商店內的隱蔽處所,晚上關閉店門後再爬出來進行盜竊或搶劫。單位、銀行等也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標。潛伏搶劫發生在家庭中比較少見,一般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犯罪分子需要特定的財物。侵人被害人家庭後自己沒有盜竊到所需物品,於是,潛伏下來等待著事主歸來,然後用暴力迫使其交出他所需的東西。這種特定性的東西多為名人字畫、金銀珠寶等稀有之物,也有重要的證據材料、情報等富有濃厚政治色彩的物品。

二是搶劫犯罪與性侵害聯係在一起。犯罪分子知道事主是一名單身婦女,或者正好丈夫外出,這時犯罪分子搶劫和性侵害惡念往往集於一身。當犯罪分子侵入室內後,不見事主,於是就潛伏在其家中,當事主回來後,即行搶劫又行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