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經濟責任審計(2 / 2)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係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係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係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其在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係或者領導幹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後,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製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等方麵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審計的範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於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幹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製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