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出資者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予以審驗。
(4)以淨資產折算實收資本的,或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在審計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驗其價值。
(5)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審驗出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出資者以本條第1項至第5項所述方式出資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關注其是否符合國家外彙管理有關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的外彙管理部門發出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並根據外方出資者的出資方式附送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彙業務核準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的複印件,以詢證上述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
對於設立驗資,如果出資者分次繳納注冊資本,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全體出資者的首次出資額和出資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於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被審驗單位以前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並關注出資者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注冊資本。
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並對利用專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驗結論負責。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獲取與驗資業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書麵聲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驗資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形成驗資工作底稿。
四、驗資報告
(一)出具驗資報告的前提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驗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驗證據後,以經過核實的審驗證據為依據,形成審驗意見,出具驗資報告。
(二)驗資報告的作用
驗資報告應當合理地保證已驗證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和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
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但不應被視為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後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三)驗資報告的要素
(1)標題。標題統一為“驗資報告”。
(2)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驗資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對擬設立的企業,應當以企業登記機關預先核準的名稱並加“(籌)”作為收件人全稱。
(3)範圍段。範圍段應當說明審驗範圍、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
①審驗範圍是指注冊會計師所驗證的被審驗單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冊資本實收或變更情況;
②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是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和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資,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③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
④注冊會計師的審驗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
⑤注冊會計師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通常包括檢查、觀察、監盤、查詢及函證、計算等。
(4)意見段。意見段應當說明已審驗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
對於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僅對本次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發表審驗意見。
(5)說明段。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是指驗資報告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不應將其視為是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後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執行驗資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對於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說明對以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審驗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其審驗情況,並說明變更後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
如果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確認方麵與被審驗單位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及其差異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