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追查截止日期銀行對賬單上的在途存款,並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上注明存款日期;
③審查截止日銀行已收、被審計單位未收的款項的性質及款項來源;
④審查截止日銀行已付、被審計單位未付的款項的性質及款項來源。
對於未達賬項(包括銀行方麵和企業方麵的),一般應追查至此年初的銀行對賬單,查明年終的銀行對賬單,查明年終的未達賬項,並從日期上進一步判斷業務發生的真實性,注意有無利用未達賬項來掩飾某種舞弊行為。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應由被審計單位編製並向審計人員提供,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被審計單位內部控製比較薄弱),審計人員可親自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以證實被審計單位所列貨幣資金中所含銀行存款的金額。
如調整後雙方餘額仍不相等,即說明有記賬差錯或挪用銀行存款之嫌,應進一步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通過調整企業與銀行的存款餘額相等,也不能完全證明企業銀行存款沒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審查真實性和合法性。
5.函證銀行存款餘額
雖然審計人員可以從被審計單位內部獲取銀行對賬單,了解其銀行存款的實有數額,但要確定某一特定日期的銀行存款的金額,審計人員仍需向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進行函證。函證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關聯單位發出函詢證,以驗證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存款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函證銀行存款餘額是證實資產負債表列示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是否存在的重要方法。通過向往來銀行函證,審計人員不僅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資產的存在情況,而且還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所欠銀行的債務,發現被審計單位未登記的銀行負債,以及被審計單位應披露的或有負債等。
1999年1月6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中規定: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在收到詢證函之日10個工作日內,根據函證的具體要求,及時回函,並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詢證費用。
6.檢查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
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銀行存款,不屬於企業的流動資產,應列於其他資產類下。對此審計人員應查明情況,作相應的記錄。
7.驗證銀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並審查截止日期前後的銀行存款收支情況
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上的銀行存款的數額,應以結賬日實有數額為準。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審查驗證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以防止將屬於本期的銀行存款收支記入下期,或將屬於下期的銀行存款收支記入本期,從而防止被審計單位高估或低估其銀行存款的數額,以達到隱瞞某些事實的真相的目的。為了達到上述審計的目標,審計人員應確定結束日簽發的最後一張支票的順序號碼,並查詢在此號碼之前所有簽發的支票是否已交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客戶。其次,審計人員還應向被審計單位開戶銀行索取由銀行編製的以結算日後7~10天為截止的銀行對賬單,以查明是否存在下述情況:
①年終未兌現的支票的實際付出日期是否離簽發日期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