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以來,中西學者對文學有各種各樣的定義。有的從文學和社會的外在關係角度來界定文學,認為“文學是反映、批判和塑造社會的方式和手段”,“文學是對社會生活的再現和表現”,“文學是社會生活在作家頭腦中的能動的反映”,“文學是對現實世界的摹仿”等等,這些定義外延太廣,按這些定義,哲學著作、政治講話等也符合文學標準,也應當劃歸文學;有的側重從文學內容的內在角度來界定文學,認為“詩是詩人強烈情感的流露”,“文學是以白日夢的形式體現出來的想象的替代物”,“文學是能指(詞語)的遊戲”,“文學是意識形態話語”等等,這些定義比從文學和社會關係角度對文學的界定似乎更接近文學的本原,對我們認識文學能夠提供更多的幫助。
我們這裏試圖給出一個我們自己的關於文學的定義,這個定義的出發點是幫助大家鑒定什麼是文學作品,什麼是非文學作品。要區分一部作品是否是文學作品,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人們嚐試過很多角度和方法。
有的人試圖從內容的角度用“虛構和真實”作為文學和非文學的界限,一部作品,如果它的內容是虛構的,就是文學,真實的,就不是文學,那麼我們要問了,生活散文大多數情況下,其描述的內容多是真實的,難道這種體式的作品就不屬於文學園地了嗎?
有的人試圖用“作者運用語言的態度”來區分文學或者非文學,一種是實用的態度,例如,一個人來訪問某個聾子,他寫了一張紙條貼在聾子家的玻璃上,希望聾子看了能來開門,紙條上這樣寫著,“快開門,讓我進來!”紙條的作者這個時候是出於實用的希望別人來為他開門的目的而運用語言,所以它不是文學性語言,一種是非實用主義的態度,例如“這晚霞真美啊!”作者這個時候並沒有想把晚霞帶回家,或者向身邊的人作價出售的意思,這種語言是非功利的,所以是文學性語言,用文學性語言寫成的作品就是文學作品,這個區分合理不合理呢?有人要問了,情書算不算文學作品?情書是有實用目的的,例如徐誌摩寫給陸小曼的情書是為了說服陸小曼接受他,但是,當我們捧讀那些情書的時候,為什麼我們無一例外地都把它當成了文學作品呢?
又有人試圖用讀者閱讀作品時的態度來區分文學和非文學,這種觀點認為,文學和非文學的界限不在於作者,而再於讀者。徐誌摩的情書對於陸小曼來說不是文學作品,隻有對於其他人來說才是文學作品,原因是陸小曼讀徐誌摩情書的時候使用的是指向現實的理性判斷(徐誌摩這個人是否英俊?是否有婚史?是否有能力養家?等等),盡管她也會受徐誌摩情書美學效果的感染,但是上述理性判斷時刻在提醒她注意抵製感染;而一般讀者則不會這樣考慮,他隻是考慮徐誌摩的語言是否優美、徐誌摩的感情是否真摯等這樣一些美學因素,因此一般讀者在閱讀中使用的是一種指向感性的審美判斷,也正是這種審美判斷使讀者有可能為徐誌摩對陸小曼(看起來這種感情跟讀者自身毫無關係)的愛情而感動,這種感動是非功利的,因而也是審美的。
用讀者閱讀時的態度(文學性閱讀、實用性閱讀)區分作品是否是文學作品,自然是有道理的,但也不是萬能的。原因是它不能給大家一個正麵的積極的關於文學概念的界定,把文學變成一個以千百萬讀者個人判斷來衡量的極端主觀的事業,這有悖我們對文學傳統的基本理解,文學在這個主觀的基礎上有它客觀的因素。我們要研究的是作品中的什麼因素使得作品具備了被讀者進行文學性閱讀的可能?換而言之,某些使文學作品之所以是文學作品的因素在作品中早就是存在著的,讀者隻是是其所是地理解和接受了這些要素,現在,我們就要研究這“是其所是”的東西,並給出定義。當然這個定義是以“讀者的文學性閱讀”為語境的,沒有這個語境,任何具有文學性的作品都有可能被看作是非文學的,例如明朝起義將領張獻忠就把《三國演義》當成指導起義事業的教科書來讀,在這種語境中,《三國演義》再有文學因素,也隻能屈尊自己,做一本教科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