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納稅人的喉舌
在澳大利亞,有一個非常活躍、受到人們普遍關注的團體,這就是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TAXPAYERSAUSTRALIAINC.)。其工作的主要職能是定期向政府提出稅收方麵的建議,用現任納稅人協會執行主席托尼(TonyGreco)的話說“它代表的不隻是會員的意見,而是大多數納稅人的意見,它是納稅人的喉舌”。
2006年11月30日,這是南半球一個炎熱的夏日。我們稅務考察團一行訪問了坐落在墨爾本市的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總部。個頭不高但顯得很嚴謹、很幹練的托尼先生向我們介紹了納稅人協會的職能和主要工作情況。
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是澳大利亞的一個全國性的組織,也是世界上一個最“古老”的納稅人組織之一,它成立於1919年,有工作人員40餘人,在全國六個州和兩個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設有谘詢員,他們大多通過聯網的電腦與總部進行聯絡。總部有20名工作人員,設有一個九人委員會,其中一人為執行主席。納稅人協會大約有10000個左右的會員。其中大部分是會計工作者,並從事稅收方麵的工作。這些會員分別擁有自己眾多的客戶,所以協會的涵蓋麵十分的寬泛,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納稅人協會主要的職能是:
一是向會員提供一些服務項目,使之具有吸引力。納稅人協會出版雙周刊《納稅人》雜誌(雙周刊),提供給會員。我們從協會贈送的雜誌上看到,托尼先生還兼任該雜誌的主編。雜誌刊登的大多是納稅輔導方麵的文章,很受納稅人的歡迎。協會每年編輯出版一本稅收製度方麵的書提供給會員,內容為最新的稅收立法和稅法解釋。澳大利亞的稅法較為複雜,其中僅立法方麵的內容就有1000多頁。協會會員每年可以給協會打6個免費電話詢問稅收問題。納稅人協會每年都要召開年會,主辦一些稅收講座。
二是參與稅法製定、修改的研究討論。納稅人協會無疑已成為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卓有成效的工作不僅在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方麵發揮著獨特的作用,而且成為政府的“智囊”和納稅人的代言人。納稅人協會經常被邀請到一些權威機構去討論稅收問題。稅務局也經常通過協會吸取納稅人的意見,改進工作。
三是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稅法修改意見和稅收政策建議。納稅人協會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反映納稅人的呼聲,並定期就一些納稅人反應強烈、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以及重大的稅收政策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具體建議。這些建議的內容在新的稅法出台執行之前都是保密的,托尼先生告訴我們,目前,納稅人協會正在針對2006-2007年財政年度預算方麵的問題提出建議。
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是一個頗具影響力的社會團體,是亞太地區一個重要的納稅人組織之一,經常參加一些國際交流活動,在國內受到媒體的高度重視。許多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在涉及稅收方麵的報道時經常請協會的人士談談對稅收的看法。
納稅人協會是一個非盈利性的團體。經費來源於協會會員交納的會費。每個會員每年交納396澳元的會費。對這些會費稅法規定是可以扣稅的。
當我們交流討論時提出澳大利亞政府重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但在實體法上尤其是在開征不久的消費稅(GST)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侵犯納稅人權利的問題,納稅人協會在這方麵如何發揮積極的作用時,托尼毫不客氣地坦言:“澳大利亞稅務局的權力很大,有自己的特權,納稅人的權利很小,稅法的製定也存在一些不透明的地方,我們會高度關注這些影響納稅人利益的問題並采取行動,納稅人協會的職能之一就是跟稅務局‘唱反調’。”
澳大利亞納稅人權利的保護與啟示
考察澳大利亞的稅收製度與稅務管理,給我們留下最為深刻印象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製的國家,實行分稅製的財政管理體製。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征收各自的稅收。澳大利亞十分重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這不僅體現在有關法律製度上,也不僅僅體現在聯邦稅務局與各州地方稅務局的稅收征收管理上,還體現在納稅人的自我保護上。其主要特點:
一是頒布嚴格的法律法規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為了切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澳大利亞頒布了《納稅人憲章》,從1997年7月開始實施。最新的《納稅人憲章》於2003年11月正式生效。這部憲章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納稅人擁有的13項權利。這些權利是:獲得公平合理的對待、推定納稅人誠實報稅、獲得稅務局提供的專業服務及幫助、有權選擇稅務代理人、納稅人的隱私受保護、索取資料權、獲得可靠建議的權利、獲得解釋的權利、投訴權以及以最低成本方法執行稅收製度等。《1988年隱私法案》和《1992年稅務檔案號指引》還規定了一係列的保護納稅人個人資料的措施。為了保證稅務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澳大利亞政府還頒布了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對包括稅務人員在內的國家公務人員的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
二是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注重對納稅人隱私權的保護。根據澳大利亞的《隱私法案》和《1992年稅務檔案號指引》兩個法律文件,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以公正合理的態度收集資料並排除不合理的侵擾,有權要求稅務人員告知收集該資料的原因和法律依據且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使這些資料處於安全狀態。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稅務機關不得披露納稅人的資料給任何組織或個人。除非履行職責需要,稅務人員不得查閱和使用納稅人的信息資料。稅務人員越權進入計算機係統查閱納稅人信息會要受到內部審計人員的質詢與責任追究。
三是對納稅人提供有效的行政與法律救濟。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除了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內部審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外,還可以向獨立於稅務機關之外的稅收仲裁所或行政仲裁所申請仲裁。發生爭議的稅款較少的,納稅人可以向稅收仲裁所申請仲裁。仲裁所處理稅收爭議一般比較公正,辦事效率高,且隻收取61澳元的低廉費用。稅收仲裁所還可以改變稅務機關的決定,而法院則不能這樣做。仲裁決定一旦作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都必須執行。正因為稅收仲裁的上述特點,在澳大利亞大部分納稅人都選擇稅收仲裁所解決爭議。發生爭議的稅款金額較大的,納稅人可以選擇行政仲裁所進行仲裁。對納稅人的訴訟,稅務機關還提供法律援助。如對殘疾人、生活有困難的人及監獄服刑人員,稅務機關免費為其雇請律師。
四是納稅人協會在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麵發揮獨特的作用。成立於1919年的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擁有10000個左右的會員,會員的活動幾乎涵蓋所有的納稅人。它除了向納稅人提供納稅方麵的優質服務外,還經常被邀請參加有關權威機關的稅收製度與政策的研究,並定期就納稅人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一些重大的稅收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它代表大多數納稅人的利益,反映納稅人的意見,成為納稅人的喉舌。
澳大利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上述做法,給予了我們許多有益的啟示。
啟示之一:製定一整套內容翔實的法律法規是切實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基礎。權力必須由法律來界定和明確才有保障。澳大利亞在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麵製定了全麵、係統、詳盡的法律法規,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使納稅人的應然權利較好地轉化為實然的權利。從我國現實的情況看,近年來在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方麵有了可喜的進步,集中體現在新的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做了諸多的規定,比如,依法享受減免稅的權利、知情權、訴訟權、保密權等,但是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方麵是對納稅人權利規定的範圍尚不夠寬泛,很多應有的權利沒有從法律上給予規定;另一方麵已明確的權利大多過於抽象,沒有具體詳細的內容,納稅人權利的落實存在較大的差距,如何擴大納稅人的權利範圍並加以具體的規定,澳大利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與具體的內容的規定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啟示之二:要注意研究納稅人法律救濟與行政救濟的有效方法。在澳大利亞,介於稅務機關內部行政複議與司法訴訟之間的稅收仲裁是一個效率較高的解決稅收爭議的辦法,在為納稅人提供行政與法律救濟方麵發揮了獨到的作用。我國可借鑒這一做法,對一般性的金額較小的稅收爭議案,可嚐試選擇這一方法,以尋求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
啟示之三:要將納稅人權利保護貫穿到稅收管理全過程。稅收管理的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要使納稅人權利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證,就必須在稅收管理的各個環節全麵體現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理念。從稅收管理的程序到機製的設計,都要注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澳大利亞對納稅人隱私權的保護,從納稅人信息資料的搜集到保存、使用都有一套嚴格的機製,從一個側麵折射出澳大利亞全麵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理念。如何在增進公共利益與保護納稅人私人利益方麵尋找一個平衡點,澳大利亞對納稅人隱私權的保護顯然留給了我們許多的思考。
啟示之四:要重視納稅人的自我保護。在現代社會,由於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社會公共開支不斷增長,政府的財政需求日益膨脹,在這種形勢下,納稅人增強維權意識,實現自我保護,也不失為一種重要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措施。澳大利亞納稅人協會就是實現納稅人自我保護的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納稅人協會的活動使得分散、弱小的納稅人形成團體的力量可以麵對強大的國家及其征稅機關,為納稅人權利的爭取與維護提供了有力的組織支撐。納稅人協會卓有成效的活動使之成為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這既有利於納稅人對其權利的自我保護,又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稅法的遵從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我國納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有了一定的增強,但毋庸諱言,與實現納稅人權利的有效保護仍有較大的差距。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區域性和全國性的納稅人組織。納稅人群體要有意識地組建納稅人自我維權的社會團體,政府也要以積極的態度加以引導和培育。
中日兩國近代法律改革比較研究
無論是對於中國還是日本來說,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都是十分重要的曆史時期。明治維新使日本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而洋務運動、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這些變革或革命雖未能使中國步入資本主義軌道,但對中國未來的發展與走勢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這一曆史時期,與上述的社會變革相適應,中、日兩國借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進行了一係列的法律製度改革。中國的“清末修律”使延續了2000餘年的中華法係開始解體,實現了法律的近代化;日本的法律也開始走出中華法係,逐步融入大陸法係,建立了完整的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製度。本文擬對中、日兩國近代法律改革作一比較研究,並試圖從中得到某些有益的啟示。
一、中、日兩國近代法律改革之比較
(一)相同的改革方法與不同的改革效果
以大量翻譯、介紹西方法律著作並實地考察西方法律製度為前奏,聘請外國法律專家對法律製度進行係統的全方位的改革是中、日兩國近代法律改革方法上的共同特點。
1.大量翻譯介紹西方法律著作,學習、考察西方法律製度。在19世紀中後期,中、日兩國與外部世界的接觸顯然已較此前更為頻繁,囿於當時的社會經濟與交通條件,從書本上接觸、了解西方文化比起其他渠道或許更具可行性。這期間,中國出現了不少翻譯、介紹西學的圖書。如魏源的《英吉利小記》、《海國圖誌》,林則徐的《四洲誌》、《滑達爾各國律例》、《華事夷言》等。據有的學者統計,僅19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中國介紹西學或翻譯的西學著作比較有名的就達14種①,其中相當部分的著作和章節介紹了西方法律製度。隨後法律書籍的比重逐漸增多,至20世紀初,中國已由主要是翻譯英美法律,轉向翻譯以大陸法係為淵源的日本新的法律製度。與此同時,在日本,西學著作則通過多種出版渠道大量湧入社會。其中翻譯出版的西方法律書籍較多,據日本著名學者尾佐竹猛(1880-1946)統計,在1868年-1889年期間,約有500種②。
中、日兩國還派出大量的學者,官員赴西方考察學習法律製度,經過第二次鴉片戰爭更為劇烈的衝擊之後,清朝統治集團中初步具備世界知識的洋務派已逐漸意識到遣使出洋,考察西方國家的重要性。於是便有了1866年斌椿出使歐洲諸國;1868年蒲安臣、誌綱出使美、英、法、瑞典、丹麥等國;1871年崇厚出使法國;1877年郭嵩燾出使英國;1878年陳蘭彬出使美國、西班牙、秘魯;崇厚出使俄國;曾紀澤出使英國、法國……大量的出使目的在於“學習外國之所長,以為自強根基”③,這些出訪者大量地了解了包括法律在內的西方政治經濟情況,開闊了視野。如果說19世紀下半葉的這些出訪還隻是泛泛地進行綜合性的考察的話,那麼,20世紀初,清末修律前,五大臣赴外國考察卻是一次專門的法律考察。1905年,清政府為了解決嚴重的存亡危機,實行新政,派遣五位大臣赴日本等國考察憲政,“以期擇善而從”。回國後促成了清廷預備立憲的實行,並開始了一係列的製定法律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