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境外投資貸款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向國家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建議書(包括投標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抄送中國進出口銀行,並同時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 國家主管部門核準或初審項目建議書,將批複文件抄送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中國進出口銀行受理貸款申請的參考依據;
(三) 中國進出口銀行就項目使用境外投資貸款出具意見函,作為國家主管部門核準或初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參考依據;
(四)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核準(備案)後,中國進出口銀行正式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境外投資貸款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 借款申請書;
(二) 我國及項目所在國(地區)有權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批準)文件;
(三) 投資項目的合資(合作)協議、公司章程及有關的合同等;
(四)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資險);
(六) 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介紹,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本年近期財務報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擔保人資信和經營狀況的資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冊公司的有關資料;
(七) 還款擔保意向書,采取抵(質)押擔保方式的須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質物權屬證明及價值評估報告;
(八) 中國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貸款的審批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有關貸款審批製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