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貸款對象、範圍、用途與條件
第三條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信件、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等),均可以境內企業名義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貸款。
第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包括: 境外資源開發項目; 帶動國內設備、技術、產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境外投資建廠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 提高國內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出口競爭能力的境外研發中心、產品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項目; 開拓國際市場、提高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的境外企業增資、收購、並購或參股項目等。
第五條境外投資貸款用於境外投資項目所需的建設(或收購)資金和營運資金,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期利息、項目所需流動資金和國家批準的境外股權投資項目等。
第六條申請境外投資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借款人具備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一定的涉外經營管理經驗;
(二) 借款人在境外投資項目中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美元,以自有資金出資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其應出資額的30%,如低於30%,需經總行主管部門批準;
(三) 擬投資項目獲得我國和項目所在國或地區有權部門核準(批準),有關協議已經簽訂;
(四) 擬投資的境外項目配套條件落實,預期經濟效益良好,具備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 項目所在國投資環境良好;
(六) 對國別風險較高的項目應按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要求投保海外投資險;
(七) 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經中國進出口銀行批準免擔保的除外);
(八) 中國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對風險小、投資收益穩定且還本付息能力較強的境外投資項目,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對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企業在境外注冊的公司提供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