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春秋時期已公布了成文法,並把刑書鑄在鼎上,從以往的不公布狀態走向公布狀態。法律以對付逃亡和鎮壓盜賊為重要內容。那時軍隊規模擴大,增加了新兵種,為了鞏固部隊,軍事法已初步建立。不但對逃亡者使用酷刑,對練兵中違紀者也施以重刑。《左傳》載,楚將子玉治兵,一天時間,就處死3人。類似孫武斬吳王寵姬的事,在軍隊中已出現。
另一種觀點認為:斬首始見於西周。西周的刑罰共有墨、劓、剕、宮和大辟五種,稱“五刑”。大辟是當時死刑的通稱。據《尚書·呂刑》記載,西周有五刑之屬3000條。根據犯罪人等級及罪行大小,各種刑罰都有不同的執行形式,規定著不同的條文。如死刑就有殺、斬、磐、膊、焚等多種。據《周禮·秋官·掌戮》對死刑的解釋,殺,“殺以刀刃”;斬,“斬以斧鉞”。說明西周就有。那時的軍隊實行“國人”(自由民)當兵的等級製度,隨著戰爭規模擴大,“軍旅皆出於鄉”,軍隊由6個師擴展為22個師,頻繁地征伐爭戰。為懲治軍中的犯罪者,習慣法和不成文法中均有“殺”、“斬”之刑。國王的軍令、訓詞及權臣的命令是法律形式之一,《周禮·秋官·士師》載:“誓,用之於軍旅”。周武王率兵伐紂,在商郊牧野誓師(史稱“牧誓”)時,就宣布過嚴明的軍紀。如無命不許輕退,敵退不許追殺,務須嚴守約束,若有不遵者殺無赦。在這次作戰中,當周軍攻入商都朝歌時,周武王對已死的商紂王,“乃射三發而後下車,擊之以輕呂(劍名),斬之黃鉞(銅斧)”,交將紂的頭懸掛在大白旗上(見《史紀·周本紀》)。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斬首始於秦。秦的死刑,種類多,執行手段極其殘酷。僅秦律中規定的死刑就有:棄市、斬、梟首、磔、戮、具五刑、戮屍、車裂、定殺、紋和族等12種。其中“斬”和“梟首”,都屬於“斬首”類。一說“梟首”是處死後懸頭示眾,不包括斬首。
那時車隊中法律比較完備,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載,對違反軍令的人要按法嚴懲,對作戰中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軍中規定的死刑還有:“降敵”罪,“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殺本人,全家還要沒為官奴;“不得”罪,下級軍官帶兵作戰,得不到敵人首級的,要處死;“譽敵”罪,讚揚敵軍,瓦解士氣者,要處“戮”刑。那時軍隊由於條件限製,執行死刑時,往往是斬首。
說軍隊斬首始於秦,不僅是其法律中明文規定有“斬”的刑罰,還因為一是秦建立空前統一的強大的封建帝國後,奉行了先秦法家關於“法”、“術”、“勢”的法治理論,司法機構健全,立法完備嚴密,用刑嚴峻苛刻,主張依靠法律的強製力貫徹統治者的意誌,強調重刑厚賞。二是秦時軍隊中實行了賞勇罰怯的製度,認為士兵的勇敢在於“製”。軍中還實行了征兵製度,從中下階層的士民中征集兵員,為了鞏固部隊,賞罰十分明確,特別強調嚴懲和重刑,“明製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童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三是軍隊中普遍使用了鐵製兵器,執行斬首時,較之春秋前使用的黃鉞(銅斧)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認為,秦律中雖有“斬”的刑罰,並無“斬首”之刑。“斬”既包括斬首,也包括腰斬、斬手足以及處死後砍殺等。那麼,軍中斬首究竟始於何時?確實成了千古之謎。
水軍何時開始建立
提起三國時的赤壁之戰,可能大家都比較熟悉,曹操號稱80萬大軍,卻敗在東吳水軍手下。宋金時黃天蕩之戰,韓世忠、梁紅玉率兵大敗金兀木。這些都是靠水戰獲取的勝利,它說明我國曆史上早就建立了一定規模的水軍。但水軍究竟何時建立?至今仍是個謎。
水軍在我國古代稱舟師,是古代海軍的前身,軍隊的一個軍種。我國是水軍的誕生地之一。它是隨著選船業的發展,武器裝備的改進和作戰區域的擴展而產生的。傳說在原始公社末期就出現了獨木舟和木筏,用於交通運輸,後來用於漁業和通商。《周易·係辭下》就有“刳木為舟,剡木為楫”的記載。當時部落之間爭戰頻繁,黃帝與九夷作戰,是否渡過淮河、長江,有沒有建立水軍,還有待考證。
商代甲骨文中多次出現過“舟”字,西周金文中不僅有“舟”字,而且開始出現了“船”宇。周時舟船的數量顯著增加,已有多人撐駕的大船。商和西周的軍事力量,開始由中原地區逐漸向東南擴展,商已有向東南夷的記載。西周的勢力已達到東南沿海和我國南方多水地區。當時軍隊已具有相當規模,並有運用舟船輸送軍隊或實施渡河的記載,但尚未發現記載舟師建立的時間。
春秋時期臨江傍水的吳國、越國、楚國和麵臨東海的齊國等都有水軍,並多次在水麵上交戰。那時水戰中使用的舟船,具有相當的規模。據《神機製敵太白陰經》載:“水戰之具,始於伍員。以舟為車,以輯為馬”。這些代替陸上車馬的舟楫,為水軍的建立創造了條件。《越絕書》記載,伍子胥還著有水戰法,規定舟船的尺寸、水軍的編製和船隊的戰法。《伍子胥戰法》說,“大翼一艘,廣丈六尺,長十三丈,容戰士二十六人,擢(手)五十人,舳艫(手)三人,操長鉤、矛、長斧各四,吏、仆、射長各一人,凡九十一人”。水戰使用的武器,有刀矛弩矢和長鉤、長斧。魯國公輸般還創製水戰的裝具——“鉤拒”,這是一種帶鐵鉤的竹稿,對敵船“退則構之,進則拒之”。用這些戰船和武器實施水戰,使水戰具有相當的規模。如《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戰術條記敘“公元前485年,吳、齊在黃海進行了海戰”,當時吳國的舟師,從長江口出海北上,實行遠航奔襲,聲勢浩大。但齊國舟師,沒等吳軍到達,就在水麵上實施截擊,結果吳軍戰敗。顯而易見,雙方進行這樣大規模的水戰,一定早就要建立一支強大的水軍。
公元前549年,楚國派水軍進攻吳國,《左傳》敘述:“夏,楚子為舟師以伐吳”,這次水戰比上述吳齊黃海水戰早64年。這說的是進行水戰的時間,建立水軍將比水戰還要早。那麼我國水軍究竟何時建立?還有待進一步探討考證。
軍法始於何時
在中國古代的許多典籍裏,有“刑始於兵”,“師出以律”的記載,“兵律”、“軍律”等軍法也有許多專篇。特別是到了唐代出現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軍法,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官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詳細地規定了軍人的職守、賞罰。凡是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按“律”、“格”進行懲處。而最早的軍法出於何時呢?還是一個謎。
軍法是治軍的法規,它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具有階級性、強製性。在中國的原始社會,由於那時處在公有製和軍事民主時期,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部落的每個成員的生死存亡,作戰時常常都是男女老幼誌願參加,不需要用帶有強迫性的軍法來進行約束。隨著私有製的產生,階級的形成,氏族製度的瓦解和奴隸製國家的建立,戰爭開始成為爭奪政權和鞏
固政權的鬥爭,原始社會時期軍事民主製下的群眾武裝,開始蛻變為由奴隸主操縱的、專為壓迫大多數人和掠奪財物的、奪取和維護奴隸主政權的軍隊。這時,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奴隸主貴族的切身利益。而對於軍隊的大多數成員——平民和奴隸——一來說,則關係甚小,他們對待戰爭的態度沒有貴族那樣積極。為了鼓勵參戰,提高軍隊的士氣,便出現了帶有強製性的各種行為規則和明確的賞罰規定。對立功的軍人,按聖旨或軍律賞賜錢財、官爵、田地、奴仆,對違犯紀律和軍律的官兵,處以殺戮、鞭打、徒刑等處罰。如《尚書·甘誓》中記載:夏王啟,為了確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大戰於甘(今陝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帶領軍隊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動員和宣布作戰紀律、賞罰標準。規定凡是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勇敢戰鬥、努力完成作戰任務的,就在宗廟裏予以獎賞;不努力執行命令,完不成作戰任務的,就要殺死在宗廟裏或者降為奴隸。“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拏戮汝”。這種簡單的口頭規定軍隊紀律與賞罰的做法,是早期的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