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當時也對蘇區土地鬥爭中確實存在的牽就富農的現象進行了鬥爭,但與共產國際和“立三中央”的形而上學指令不同,他是在進行深入的社會調查後,有分寸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富農的鬥爭的。1930年5月,毛澤東在尋烏進行了深入的社會調查,寫出了著名的《調查工作》即《反對本本主義》和《尋烏調查》兩篇光輝著作。《反對本本主義》所闡述的基本思想,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係實際的思想;《尋烏調查》是毛澤東調查尋烏城鄉情況的記錄。在這篇著作中,毛澤東提出了限製富農的政策。毛澤東認為,尋烏的“半土地主性的富農”占農村人口的4%。他們大多出租土地、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雇傭勞動的條件也是半封建性的。因此,在反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的鬥爭中,廣大貧苦農民同時要求廢除富農的半封建剝削。為了爭取廣大貧農,必須采取限製富農的政策,沒收富農多餘的土地,分給貧苦農民。
1930年6月,毛澤東率紅四軍第三次入閩。6月11日至13日,毛澤東在長汀南陽 今屬上杭召開紅四軍前委和閩西特委聯席會議。會議通過了土地革命史上第一個專門解決富農問題的文件——《富農問題》。在這個文件中,毛澤東總結土地革命的經驗,針對當時出現的右傾的錯誤,提出了限製富農的一些正確政策。即:
一 堅持以人口為標準分配土地,指出“以勞動力為標準分配土地是於富農有利的”;
二在分配土地的原則上,除肯定“抽多補少”外,還肯定了閩西特委關於“抽肥補瘦”的原則,使富農“不得把持肥田”;
三在政權建設上規定,不得使富農當選為蘇維埃代表及其他一切政權機關職務等。這些政策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在會議期間到達南陽的中央特派員塗振農,傳達了共產國際和中央關於加緊反對富農的指示。致使《富農問題》決議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到黨中央和共產國際“左”傾錯誤指示的影響,實行了一些錯誤的政策,其結果,把富農財產中不屬於封建和半封建剝削的部分也沒收了,限製了他們向資本主義方向的發展,實際上要消滅富農經濟。而且,對富裕中農采取和對富農、地主一樣的政策,嚴重侵害了中農的利益,在政治上把富農和一部分中農推向敵對陣營,削弱了革命力量,使土地鬥爭因阻力過重而無法實行。
“立三路線”對中央的統治被結束後,1930年10月至11月,毛澤東再次來到贛南。他在過去尋烏調查的基礎上,又先後進行了興國、木口村、東塘等處調查,進一步總結經驗教訓,豐富了自己的見解。
1931年2月,以毛澤東為書記的蘇區中央局發出第九號通告《土地問題與反富農策略》。通告從根本上指出:目前中國革命是工農民權革命階段,“尚不是消滅富農階段”。通告還糾正了把富裕中農劃為“初期性富農”進行打擊的錯誤,重申土地鬥爭絕對不能侵犯中農。通告針對中國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民對土地的強烈私有觀念,特別指出:“必須使廣大農民在革命中取得他們唯一熱望的土地所有權,才能加強他們對於土地革命和爭取全國勝利的熱烈情緒,才能使土地革命深入。”同月,毛澤東又致信江西省蘇維埃政府指出:“過去分好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 即算分定得田的人”,“這田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租借買賣,由他自由”。
這樣,毛澤東從新的高度上再次糾正了“左”傾教條主義對土地革命路線、特別是對富農政策問題上的幹擾和錯誤,重申保留富農經濟和限製富農 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政策,還較好地解決了長期未能解決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土地所有權問題的解決,不僅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群眾參加土地革命和發展生產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明確了土地私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和租借,就為富農經濟保留了活動餘地,也使一部分勞動力強的農民希望上升為新富農的願望成為可能,這反映了“民權革命階段”的特點。所以,土地所有權問題的解決,標誌著中共“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製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製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這條土地革命路線的形成。
王明“左”傾教條主義開始對中央的統治後,第三次“左”傾錯誤對土地革命路線的幹擾,又是主要地集中在對富農政策問題上。他們指責“抽多補少,抽肥補瘦”和“分配土地給一切人”的原則,犯了富農路線的錯誤,主張立即消滅富農經濟,實行所謂“消滅地主,反對富農,依靠貧農,聯合中農的明確的階級路線”。1932年2月,“左”傾冒險主義者要求迅速檢查土地分配情況,立即沒收富農分得的好田,由此開始了一場旨在貫徹其“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政策的查田運動。
查田運動在中央蘇區全麵鋪開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查出了一批借宗族和地域關係隱匿漏劃的地主和富農。但是由於“左”傾中央的錯誤指令,查田運動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左”傾偏差,把一部分中農劃為富農,並對富農采取了過火政策。這致使一部分農民恐慌。當時在瑞金縣竟有中農跑到蘇維埃來請求改變自己的成分,他們請求改為貧農,他們說:“中農危險得很,挨上就是富農,改為貧農咧!隔富農就遠了一點。”⑹
和“左”傾中央製定的關於查田運動的階級路線不同,毛澤東認為查田運動應“是以工人為領導,依靠貧農,聯合中農,去削弱富農,消滅地主”。他強調:“查田運動中,應審慎決定那些介在中農與富農之間的疑似成分,不使弄錯。”“要著重說明富農與中農交界的地方,使富裕中農穩定起來”。同時還應看到,“富農與地主有區別,富農自己勞動,地主不勞動,所以對地主取消滅的政策,對富農則取削弱的政策,因此消滅富農的傾向是錯誤的,同時不應該把富農成分當地主待遇”。⑺
為了防止混淆農村階級陣線,毛澤東根據多年領導農民運動和土地鬥爭的經驗,在進一步對中央蘇區的階級狀況進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於1933年6月寫了《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對農村各階級的劃分作了質的規定。其中關於富農,毛澤東寫道:“富農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一般都占有較優裕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地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或大部。富農的剝削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請長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分土地出租剝削地租,或兼放債,或兼營工商業。富農多半還管公堂。有的占有相當多的優良土地,除自己勞動之外並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債利等方式剝削農民,此種情況也應以富農對待。富農的剝削是經常的,許多富農的剝削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占很大比例並且是主要的。”隨後,毛澤東又主持製定了《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從量的方麵規定了劃分農村階級的具體標準,特別是對富農與地主、富農與富裕中農的區別作了具體的規定。關於地主和富農,《決定》明確,是否自己參加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1人每年有1/3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動指犁田、蒔田、割禾及其生產上之重要勞動事項——引者注叫做勞動。”勞動時間不滿1/3或從事的是輔助性勞動,叫做“附帶勞動”,仍屬地主範疇。關於富農和富裕中農的分界標準,《決定》指出:有兩個標準,一是剝削數量標準,一個是剝削時間標準,即:“富裕中農一年剝削收入的分量,不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15%,富農則超過15%”;富農的剝削時間,是“從暴動時起,向上推算,在連續三年之內,除自己參加生產之外,還依靠剝削為其全家生活來源之一或大部,剝削分量超過其家一年總收入的15%者,叫做富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