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總則(2 / 3)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和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5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單位聯係人員及聯係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與處置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當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並及時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並部署省(區、市)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係,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國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一同協調指揮。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1)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建議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市(地)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督導,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4.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地)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