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14(3 / 3)

至此,轟動一時的“海滄計劃”就此功敗垂成。在以後10多年的歲月中,王永慶多次感慨萬千地回憶說:

所謂失之毫厘,差以千裏。

當時一步之差,“海滄計劃”未能實施,所造成的損失難以估價。於今思之,真是悔恨莫及!

台灣當局的製裁

當“海滄計劃”曝光之後,台灣當局“高檢署”的檢察官認為王永慶有“幫助內亂罪”之嫌,隨即引來島內一片評論。

即使在“懲治叛亂條例”沒有廢止之前,王永慶的行為,也扯不上“內亂罪”。因為“幫助內亂”的罪,必須先確立幫“誰”內亂,如果“誰”是指中共,那麼王永慶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中共內亂罪”,在法律及政治現實上,均有相當大的認知差距。

從法律角度來看,王永慶的“海滄計劃”尚未實施,若以台灣刑法來衡量,頂多適用刑法 “預備或陰謀”行為,但王永慶的行為顯然無所謂“破壞國體,竊取國土、顛覆當局”的行為,因此這項罪名不會成立。

再從刑法“從犯”的觀點來看“幫助內亂罪”是否能成立。當局“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刑法上的幫助犯,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條件,也就是說,幫助犯並無“獨立性”,如果無人犯罪的行為存在,幫助犯即無成立的理由。而中共早已於40年前取得政權,在法律上,有沒有事後的“幫助犯”?值得斟酌。

從政治的角度來看,大陸共產黨政權,台灣已經承認,並準許兩岸人民互訪,以及間接的經貿往來。若於此時將大陸的“內亂罪行”視為“繼續狀態”,那麼王永慶的“幫助”行為才有“正犯”的依據,當局就不應在許多政策中,視大陸的“善意回應”而做進一步的接觸和往來。

否則,當局的行為豈不也觸犯“幫助內亂罪”嗎?一些熟悉兩岸法律事務的法界人士說法又是如何呢?

邱彰律師說,王永慶的行為最多“違規”而已,更何況大企業對台灣的貢獻很大,台灣當局不應把他們“逼”到大陸去。

範光群律師表示,台塑的“海滄計劃”充其量不過是一種經濟行為而已。這種行為若也構成“幫助內亂罪”,那麼探親時的“3大件5小件”、間接投資、赴大陸觀光等,都可以說成是“幫助內亂”了。

王永慶也沒有“顛覆當局”或“竊據國土”的意圖,不應把此單純的經濟行為冠上“資匪”“內亂”等罪名。

台灣當局“法務部”研究兩岸投資交流基金會及學者、律師都認為,到大陸投資設廠,在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後,目前已無刑罰禁止,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前,應屬法律真空無刑法規範的狀態,不適應刑法內亂罪的條款。

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成千上萬,隻要不公開行事,台灣也不管,隻有王永慶想拿到台麵上來,要規規矩矩地做事,才會惹出當局的反對。台灣當局也是沒辦法,不知道也就罷了,如果知道本地人到大陸投資,還不表示反對,豈不明著鼓勵企業家出走大陸嗎?

王永慶雖為龍頭老大,他不能偷偷摸摸地做事,這不符合他的行事風格,遇上了“八股”的官僚機構,也隻好按下自己的意願,眼巴巴地看著失去了賺錢機會。

台塑“海滄計劃”铩羽而歸,王永慶險些因為這個計劃攤上官司。在台灣各界人士的影響之下,王永慶才僥幸逃過一劫。

台灣當局瞄準王永慶是積怨已久的結果。因為每當台灣當局發出一些弊政時,王永慶就會毫不留情地站出來,向當局反映,為民請命。

由於王永慶肯講真話,特別是在一些公開場合毫不留情地抨擊時弊,因此他經常遭到當局的打壓。

王永慶為了實現石化王國夢,他提出在台灣建立輕油裂解廠和重油裂解廠,這本來是件好事,卻由於私人原因,在台灣當局的阻撓下遭到了流產的命運。蔣經國就曾經親自過問過此事,他對屬下說:“不能任其發展,免得以後他做大了不好控製。”

除此之外,王永慶提出的一係列建廠計劃都遭到了當局的封殺,哪怕是極好極有見地的項目,也難逃厄運。

對於台灣當局領導人在“三通”上的隻說不做,王永慶更是惱火異常,甚至當麵警告說,當局如果不采取經貿開放的措施,台灣各行各業的發展勢必受到嚴格限製,甚至窒息,後果不堪設想。

他說,如果台灣當局能夠改變拖延“三通”的政策,促使兩岸關係走向正常化,種種不便和損失即可望消除。在正常化的兩岸經貿關係基礎上,一切事務的進行就如同活水一般順暢流通。

不僅大陸台商在島內的原料供應商可以省去赴大陸設廠就近配合的麻煩,世界著名企業在台機構也會謀求擴充發展,甚至其他知名企業也可能到台灣設立營運中心。他希望台灣當局認清形勢,采取開放措施,為台灣經濟發展創造新的契機。

用王永慶自己的話說,他無論做什麼,出發點都是隻有一個,那就是為了全社會的富裕,為了民族的強盛,他才會孜孜不倦地建立對外商業貿易,尤其是在大陸的貿易,因為他知道,台灣要想長遠發展,孤立起來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