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學校財務的管理
學校規範化管理的建設方案學校財務與財產的規範化管理第三節財務管理製度
1.財務規範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製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製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製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製
第五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製。
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製。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隻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
具體實行何種體製,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預算編製原則中小學校預算編製,堅持"量人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製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製。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製。支出預算的編製,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製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製數編製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複後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和調整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人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人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