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先秦時期的民俗(3 / 3)

上麵我們論述了重民思想的發展。重民思想的根源應回溯到原始社會的民本觀念。忠的思想最早的含義也應是忠於事業、忠於職守、忠於大眾,是原始的民主主義思想的孑遺。《左傳·莊公十年》記載了著名的“曹劌論戰”的事。原來齊桓公登位後,為了報複魯國出兵幫助其哥哥公子糾與自己爭位,便出兵攻打魯國。魯莊公很著急,便想請著名軍事家曹劌出來指揮軍隊抗擊齊軍。曹劌開始時不願出來,他問魯莊公,你憑什麼條件來和齊國打仗呢?魯莊公講了他恩惠於人民的第一、第二件事。曹劌說這隻是小恩小惠,隻是一部分人得利,還沒有條件和齊國打仗。於是魯莊公講“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意思是說:老百姓打的大小官司,我雖然不能一一去調查實情,但一定是憑公斷案,不徇私情,公正執法。於是曹劌說:“忠之屬也,可以一戰。戰則請從。”曹劌認為:這是魯莊公忠的表現,得到了人民的擁護,有了打敗齊國的條件,可以打仗了,如果打仗我一定參加。曹劌於是當了軍師,率領魯軍,在長勺之戰中打敗了齊軍。“曹劌論戰”的原文常收入中學語文課本,可以說家喻戶曉。這件事裏曹劌講的“忠”,是魯莊公忠於大眾、忠於事業、忠於職守,是原始的忠的本意。這種原始的忠在春秋時代常有反映,如“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左傳·桓公六年》)“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賊民之主,不忠,棄君之命,不信。”(《左傳·宣公二年》)把有利於人民,忠於人民大眾,當作忠的本意。這種忠的思想和重民思想結合,正成為當時貴族在擴大政治勢力,爭取人民支持的活動中的思想工具。但隨著孝的觀念的降低、專製主義的產生,下級忠於上級、忠於個人的觀念亦已產生,如狐偃忠於重耳等,因為隻有家臣對大夫盡忠、大夫對諸侯盡忠、諸侯對天子盡忠,就能保證社會上的等級統治秩序,因為士、家臣與大夫之間,到春秋時很多情況下已沒有血緣宗法關係,所以這種忠於上級、忠於主人的新的忠的思想,首先先生於春秋時代的士階層。原始的忠於大眾、忠於職守、忠於事業的忠和新出現的忠於主人、忠於上級、忠於個人的忠,這兩種忠的思想的存在,正是春秋時代的特定社會條件在思想領域內的反映。

隨著中央集權的政治製度的建立和擴大,宗法分封製度的瓦解,原始的忠於大眾、忠於職守、忠於事業的民主的忠的觀念在社會上逐漸消失,而忠於上級、忠於主人、忠於個人的專製的忠的觀念有所擴大。孔子說:“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可以說在我國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忠君的思想,不過孔子所講的忠君和封建社會後期的忠君觀念還很不相同。孔子認為隻有“君使臣以禮”,才能“臣事君以忠”,國君對臣下有禮貌很尊重,臣下才忠於國君。這是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後來孟子發揮了孔子的思想,提出如果國君壞到像桀和紂那樣,人民不僅不能去忠君,還應該去弑君,去誅殺這種暴君是誅殺一個獨夫。孟子光輝的民主思想,正是戰國中期專製主義統治還未確立的時代的反映。但是,國家的專製統一是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法家鼓吹專製主義,宣傳國君要建立法、術、勢合一的暴政,就為忠於國王、忠於皇帝的專製思想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秦漢以後,忠的觀念逐漸與忠君的觀念融合為一,忠於大眾、忠於事業的原始忠的觀念消失。到了宋、元、明、清時代,封建專製主義達到高峰,忠君觀念成為社會至高無上的觀念,“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成為統治哲學。直到社會主義時代,提倡對傳統的忠、孝思想進行批判繼承,我們才認識到必須批判摒棄專製主義的忠於皇帝、忠於個人的思想糟粕,繼承弘揚忠於大眾、忠於事業、忠於職守的原始民主的思想精華的意義。

最後,我們要講一講先秦時代的婚嫁習俗,這是民俗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由於商代以前資料缺乏,這裏講的是周代的情況。

西周春秋時代我國的家庭婚嫁形態還保存了很多原始習俗,這些習俗有的和當時盛行的宗法製度結合起來,成為原始宗法性的婚嫁形態,而與唐宋以後的封建宗法婚俗不同。後代的封建經學家常斥責這些形態為非禮、淫風,其實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早就說過,我們不能用現代庸人的觀點來看待古代人的婚俗,這些婚俗正表明它是人類家庭婚姻形態發展中的必經階段,在當時人看來認為是正常的現象。了解西周春秋時代的家庭形態和婚俗,可以駁斥漢唐至明清封建經學家把“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封建禮教說成是文、武、周公所創立的、萬世不變的法則的錯誤觀點。當時社會上存在的原始形態的婚嫁習俗和家庭形態主要有三種:烝、報式的家庭形態和婚嫁習俗;媵和姪娣從嫁的家庭形態和婚嫁習俗;對偶婚性質的家庭形態和婚嫁習俗。

第一是烝、報式的家庭形態和婚嫁習俗。這種習俗是父係家長製大家庭下的產物。

在父係家長製大家庭中,家長掌管全家的所有財產,並實行一夫多妻製,占有許多妻妾。他死後,他的財產和妻妾由他的嫡長子繼承,因為在原始宗法製度下,妻妾也是家長的財產,是為家長生兒育女、繁衍後代並滿足性愛需要的特殊性質的財產。這樣在婚姻形態上就出現了所謂烝、報的製度。所謂烝,就是繼承父親地位的兒子,可以和除了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妾發生婚姻關係;所謂報,就是兒子可以和叔母、伯母發生婚姻關係,也就是把她們作為自己的妻妾。這種婚嫁形態在春秋時代及之前被認為是合法的、正常的。現舉三例說明。

《左傳·莊公二十八年》載:“晉獻公娶於賈,無子,烝於齊薑(武公妾),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原來春秋五霸之一的晉文公的父親晉獻公就是通過烝的形式占有了多位妻妾,其中的齊薑本來是獻公父親晉武公的妾,但不是獻公的生母,獻公就按照當時的習慣把齊薑娶了過來,齊薑為他生了一男一女,女兒後來嫁給了秦穆公,男的名叫申生,成為太子。後來獻公又娶了年輕美女驪姬為妻,驪姬為立自己兒子為太子,害死了申生,重耳(晉文公)出逃。

《左傳·閔公二年》載:“初,(衛)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惠公庶兄、宣公子)烝於宣薑,不可,強之,生齊子、戴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原來衛惠公的庶兄昭伯烝了昭伯的非生母、惠公的生母宣薑,當時惠公年小不知情,宣薑不願意,昭伯強行占有了她,宣薑為昭伯生下了二男二女。從此事例可以看出烝、報是流行習俗,貴為國君夫人的宣薑也不能違抗這種婚俗,其宗法性顯而易見。

第三例是春秋中期鄭國的事。《左傳·宣公三年》載:“(鄭)文公報鄭子之妃曰陳偽。”杜預注:“鄭子,文公叔父子儀也。漢律,淫季父之妻曰報。”原來鄭文公這位國君也堂而皇之地把自己叔父的妻妾占為了自己的妻妾。

前兩例稱“烝”,第三例稱“報”。除烝、報外,還有相似的形態,稱下淫。試看下列史料記載。

《史記·魯世家》:“惠公適夫人無子,公賤妾聲子生子息(隱公)。息長,為娶於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奪而自妻之,生子允(桓公),登宋女為夫人,以允為太子”。原來魯惠公為他的兒子息(魯隱公)取了宋國的貴族女子為媳婦,惠公看到這位宋國來的媳婦年輕美麗,竟把她奪了過來,作了自己的妻子。這種貴族把家族內除親生女兒以外的下輩女子占為自己妻妾的現象,就是下淫。

與烝、報、下淫有類似性質的婚俗是叔接嫂,即兄弟納自己的哥哥的妻子為自己的妻子。試看下列史料記載:《左傳·閔公二年》:“共仲通於哀薑,哀薑欲立之。”(共仲是公子慶父,哀薑為其兄莊公之妻)。慶父是魯莊公的弟弟,當時有俗話說: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慶父一再在魯國作亂,為害魯國,原來他已與哀薑私通,與哀薑成了夫妻,所以哀薑想讓慶父當國君,成為慶父作亂的內應。不過當時貴族娶兄長之妻為己妻是習慣,並非違法。這種叔接嫂的形態在後來的少數民族中常見,如清代皇太極之妻、順治帝之母孝莊就曾下嫁給皇太極的弟弟多爾袞,所以順治稱多爾袞由“皇叔父攝政王”改為“皇父攝政王”了。不過後代的叔接嫂形態,一般在哥哥死後,弟弟才娶嫂嫂為妻才是正常的,和周代情況還有不同。

烝、報、下淫、叔接嫂等婚嫁習俗,表明了當時子能娶長輩女子,父能娶幼輩女子,弟兄間的妻子可以互相繼承,總的要求是不讓家族內能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特殊性質的財產婦女轉入別人家族,是表明宗法製家族把婦女看作為生兒育女的特殊財產性質,婚姻是完成財產繼承的手續,典型地表明了當時貴族內原始宗法製度的族權家長權對女性的歧視和奴役。戰國秦漢以後,烝、報、下淫、叔接嫂等形態在漢民族地區已消失,而在少數民族特別是北方遊牧民族地區還長期保存了下來。

第二是媵和姪娣從嫁的家庭形態和婚嫁習俗。這種習俗是原始群婚製的殘餘,成為當時貴族男子霸占大批女子,實行一夫多妻製的工具。試舉一例作說明。

春秋中期魯成公時,魯國的伯姬是位很受人稱道的貴族女子,當她出嫁到宋國去做宋國國君的夫人時,《春秋經》、《左傳》、《公羊傳》都作了記載。《春秋經·成公八年》載:“衛人來媵”,杜預注:“古者諸侯取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人來媵之。”《左傳·成公八年》解《春秋經》說:“衛人來媵伯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成公九年》又記:“晉人來媵,禮也。”《春秋經·成公十年》又記:“齊人來媵”而《左傳》沒有記載,大概《左傳》認為“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故“齊人來媵”,“非禮”的緣故。《公羊傳·成公八年》則記:“衛人來媵,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成公九年》又記:“晉人來媵,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成公十年》於“齊人來媵”條下又記:“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

以上記載說的是當魯國把宗女伯姬嫁去宋國時,除伯姬自己有姪、娣(宗族內的同輩女子)跟她一起陪嫁外,衛、晉兩個同姓國家要出“左媵”或“右媵”以及跟“左媵”或“右媵”陪嫁的姪、娣一起先去魯國,然後隨伯姬一起出嫁到宋國。齊國薑姓,非魯國的同姓國,也派了媵女來,不符合當時製度,被認為是非禮。總之,按媵或姪、娣從嫁製度,如果諸侯娶一名嫡夫人,就有嫡夫人的姪、娣,兩個同姓國的左媵和右媵,以及左媵和右媵的姪、娣,一起出嫁,一國三人,一娶九女。現以魯國伯姬出嫁去宋國為例,將當時媵和姪、娣從嫁,諸侯一娶九女情況列表如下:

媵和姪、娣隨正妻一起出嫁,諸侯一娶九女的情況,春秋時代還有不少記載。從嫁的媵和姪、娣的地位誰高誰低呢?隨媵從嫁的姪、娣的地位,當然比媵低,但正妻的姪、娣和媵的地位,應該正妻之姪、娣比外來的媵要高,因為姪、娣可以繼立為夫人,所生之子可以立為太子,史料上從未見過有媵繼位為夫人,媵之子立為太子、國君的記載。總之,媵和姪、娣從嫁是原始族外群婚形態在階級社會中的殘餘,隻是變成了對男子單方麵的群婚,成為男性霸占大批女子,實行一夫多妻製的工具。

第三是對偶婚性質的婚姻家庭形態。所謂對偶婚,是介於群婚和一夫一妻製之間的婚姻形態,就是不牢固一夫一妻製。這種形態,在庶民家庭中比較流行,我們在介紹《詩經》時已有論述。現再舉三例以說明。《詩經·野有死麕》:“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詩中描寫青年女子和庶士相愛,在春遊時,女子思與庶士結合,“吉士”也引誘女子,求與婚配的情形。《國語·周語上》:“恭王遊於涇上,密康公從,有三女奔之。”此事我們講恭王時也已提到過,這三個女子是離家出奔的,反映當時一夫一妻製不穩定,女子可以隨意離棄家室的情況。《左傳·昭公十一年》:“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孟)僖子,其僚從之。”這也反映出由於當時男女婚配離異很隨便,女子可以隨意離棄家室,投靠他人與之為妻。

奇怪的是,這種在後人看來非禮的現象當時不但被認為是正常的,而且還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周禮·地官司徒下》記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周禮》的這一記載是完全可信的,因為它與其他古書所記載的春秋以前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對偶婚情況是符合的。當時官方規定在春光明媚的時節,男女之間“奔者不禁”,使“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男女之無夫家”的現象,正是對偶婚盛行時夫婦關係容易離異時才易出現的現象,而周代的國家法律還給這種婚姻形態以承認和保護。

然而,當時的對偶婚畢竟是原始族外群婚形態在階級社會中的殘餘。它的長期存在,對鞏固一夫一妻製小家庭、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經濟和文化不利,所以到春秋晚期後逐漸減少,統治者也覺得禁止“棄妻”現象十分必要,所以《詩經》中對此也有反映。如《詩經·南山》反映齊國的情況是:“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反映了一夫一妻家庭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產生,男女婚配已失去了自由。《儀禮·喪服》規定了女子“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三從”道德。到秦始皇統一中國,不僅統一了領土,統一了政治製度,統一了文字和度量衡,而且也統一了婚嫁民俗。《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飾省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從此,原始婚俗被嚴令禁止,一夫一妻製婚姻得到國家保護,對違背一夫一妻製習俗的“淫泆”、“逃嫁”、“寄豭”等要受嚴刑處理。秦代成為後世封建禮教下的婚姻習俗的開端,曆史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