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封建化時期存在由國王召集的教、俗貴族參加的王室大會議。由於城市經濟的發展,也吸收工商業代表參加王室會議。1302年4月10日,腓力四世在巴黎舉行首次三級會議,它反映王室會議由封閉走向社會,標誌對“新的階級的政治上的承認”與等級代表會議的最終形成(盡管在形式上仍是國王封建統治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稅收和財政是三級會議的主要議題。會議一般是在國家遇到緊急情況、國王需要得到各等級的支持而召開。十四至十五世紀三級會議不斷召開並逐漸製度化,它加強了王權,推動了法國的統一。1438年三級會議甚至授予國王建立常備軍和不經三級會議同意征收軍役人頭稅(教俗貴族享有免征此稅的特權)的權力;此後,國王征收軍役人頭稅的權力成為慣例。十六世紀後國王逐漸建立起專製統治,已不再需要三級會議了;1614年之後幹脆不再召集三級會議,時段長達一百六十多年。是否可以說,三級會議在英國走向憲政,在法國則走向集權呢?當然,第三等級在會議中反抗貴族、限製王權、表達自己意願的精神,以及三級會議這一組織形式和政治原則,都為近代法國的議會政治奠定了基石。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正是第三等級的後繼者。
類似的情況普遍地出現於歐洲各地。早在十二世紀前半葉,西班牙的王室議會已對平民開放。在德意誌,議會必須聽取城市代表的意見。在瑞典,人民代表在1359年就參加了議會的第一次會議。在丹麥,議會成立於1314年,城市代表從來享有應有的席位。在瑞士,自由民成功地利用議會捍衛他們的權利。在荷蘭,早在十三世紀各公國的議會中就有第三等級的代表參加。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趨勢還表現在自治城市的出現。
約從十世紀起,在意大利中北部就湧動著城市自治運動。曆史上的民主傳統,工商業的發展,促使城市居民要求政治自由。他們在同管轄城市的主教鬥爭中,與皇權結成同盟,被皇帝授予城市特權,準許城市自治。如945年維洛納就出現了“公民的會議”,討論城市公共問題;958年熱那亞獲得土地的特權,1056年又獲得市場的權利。曼度瓦與費拉拉於1014年與1055年先後獲得城市特權;1081年,皇帝亨利四世保證不在盧卡城建立宮殿,也放棄了對該城的司法權。隨著城市自治運動的發展,十一世紀末和十二世紀初,一批城市共和國或公社在意大利中北部出現了,其主要標誌是民選執政官的出現,如:比薩(1081—1085)、米蘭(1097)、熱那亞(1099)、盧卡(1115)、波洛尼亞(1123)、維尼斯(1142)等。1183年的康斯坦斯和約使國王廣泛承認了各城市的自治權。
市民社會以及黑格爾從理論上確立與國家相對應的“市民社會”的概念,這是較晚的事。但歐洲中世紀在王權之外所普遍出現的第三等級與城市自治運動,表明在國家之外一種獨立的力量在湧動、在生長,正是這種力量孕育著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結構,促使君主政體解體,召喚近代民主的來臨。
中國的傳統是國家一統,中央集權,皇帝專製。國家對社會實行絕對統治。社會對於國家隻是仆從,國家對於社會隻有奴役。在中國,沒有國家與社會相區別、相分離的思想,更無社會自治與社會製衡國家的概念,也就壓根不會產生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結構。
皇權主義認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下的一切,都為皇帝所有。在這裏,隻有江山、天下、臣民、效忠等一類的詞語,沒有社會、契約、權利、公民一類的概念。集權主義是組織國家的唯一原則,也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方法。一切決策由皇帝裁定、頒布,一切官員(中央與地方官員)由皇帝任命、派遣,並由皇帝任命的機構加以監察。皇帝還操控生殺之權。集權主義下沒有社會自由發展的空間。
秦統一中國後,以中央集權取代分封諸侯,皇權專製達二千餘年而未有改變。因此,在中國不可能有歐洲那種“封臣會議”與“王室會議”,不可能出現王室與各諸侯、封君與各封臣之間的利益博弈。在中國,小農經濟是曆代皇朝的統治基礎。分散、閉塞、弱小的小農需要強大的皇權從上麵賜予陽光與雨露,專製統治也需要這種忍耐性特好的順民。“重農抑商”政策下中國不可能出現西歐那種工商業者,即第三等級與市民階級,因此中國也不可能出現等級代表會議與等級君主製。在中國,永遠是國家的一元結構與絕對的君主製。皇權專製的不斷完善與不斷加強永遠把社會踩在腳下。
三、宗教與政治、教權與皇權關係上的重大差異
這種差異集中表現為,在西歐存在著統一的強盛的教權,並與皇權相抗衡。在中國,宗教力量不僅是弱小而分散的,而且臣服於官方,不可能成為與皇權相抗衡的政治力量。
中世紀西歐,宗教或宗教社會是與國家權力相抗衡的重要方陣。因此,此時期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化趨向還表現為教權與皇權的二元對立。教會所爭取的,首先是獨立於世俗之外,然後是淩駕於它之上,這種鬥爭可以說是中世紀曆史的主要動力。
在與世俗皇權的鬥爭中,奧古斯丁(354—430)的《上帝之城》不失為重要的理論支撐。有兩座對立的城:一座是天上之城,一座是地上之城。地上之城充滿暴力與罪惡。國家的建立雖維護了秩序,但並未改變其本質。天上之城的體現者是基督教會,但與地上的基督教會並不完全相等,它隻包括上帝的選民,不包括教會中的敗類。世俗國家隻有臣服教會,才可能成為上帝之城的一部分,人們死後才能進入天國。這一理論意味著教皇的權力超越於世俗統治者的權力。至十一二世紀,教會又提出了“日月說”、“雙劍說”。“日月說”聲稱,教皇的權力是太陽,國王的權力是“月亮”,其權力之光來自教權,因此王權應受製於教權。“雙劍說”認為,基督把兩把劍即宗教權與世俗權交給了教會,一把供它使用,一把為它使用,教權應領導俗權。
1073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發布《教皇敕令》,宣稱:“唯有教皇具有任免主教的權力”(公元八世紀末法蘭克王查理曼時期主教均由皇帝任命,選立新教皇也需經皇帝批準);“唯有教皇有權製定法律”;“一切君王應親吻教皇的腳”;“教皇有權廢黜皇帝”;“教皇永不受審判”等。格列高利七世大大加強了教會的權力,樹立了教皇的權威。
1075年,教皇與德皇亨利四世為爭奪米蘭大主教的控製權互相爭鬥。教皇要廢黜亨利四世,亨利四世則要廢黜教皇。由於教皇得到德國貴族、修道士的支持,所以亨利四世陷於孤立,不得不向教皇屈服。1077年初,亨利四世到羅馬向教皇請罪,但教皇不在羅馬,又趕到教皇駐地卡諾沙,時值嚴冬,他在城堡外赤足披氈等候了三天,請教皇寬恕,真是臉麵掃地!這就是教權戰勝皇權著名的“卡諾沙事件”。
此後教皇的權力繼續強化。1198年,英諾森三世(1198—1216在位)登上教皇寶座,他提出了曆任教皇追求的世俗最高目標:教皇是“世界之主”,是“真正的上帝的代理人”。因為“主交給彼得治理的不僅是整個教會,而且是整個世界”。教皇的權力直接來自上帝,一切世俗君主都應臣屬於教皇,由教皇授予世俗權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英諾森三世不惜使用任何手段,使教皇的權力達到了曆史的頂峰。1214年,他控製德國政局後,又順勢幹預西歐各國內政。他迫使法王、萊昂國王、葡萄牙王、阿拉貢王、保加利亞王等先後臣服,再出麵仲裁匈牙利、瑞典、挪威等國糾紛,並最終使英王約翰屈服。英諾森三世還多次組織十字軍,征服拜占庭,鎮壓法國南部異端教派,侵略波羅的海沿岸的斯拉夫人居住地,他對各國征收名目繁多的教會捐稅,並開始大量出售“贖罪券”……
從十一世紀中葉開始的教皇與皇帝的鬥爭,曆時二百餘年,教皇取得節節勝利,教權也不斷擴張。教會不但控製信仰,在世俗領域還享有種種特權,如立法與司法權、行政管轄權、財政稅收權等。教會法原是約束信徒、神職人員的法規、條例,到十二世紀,其範圍已包羅萬象了。中世紀各種活動都是在宗教名義下進行的,所以教會法庭實際上包攬了許多世俗案件,主教充任法官。教皇在羅馬設有教皇法庭,為最高法院。隨著教權的膨脹,教會上層成為特權階層,他們驕奢暴虐,腐化荒淫,由此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1375年,佛羅倫薩、米蘭、熱那亞、比薩和教皇國等八十個城市聯合起來,要求推翻教皇的神權統治,獲得自由。之後,又出現了1378年開始的四十餘年教會大分裂,教皇權勢就此一蹶不振,逐漸成為一個盤踞意大利中部的小君主。至十四五世紀,西歐各國的王權得以強化。不過,此時西歐已是中世紀晚期,君主專製是短命的。在即將來臨的資產階級革命中,各國君王的皇冠紛紛落地,有的還上了斷頭台。
中國與西歐相比,宗教的社會地位與曆史作用存在莫大差異。
基督教是一統西歐各國的宗教,它有嚴密的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力,有最高的領袖(教皇)與最高的權力中心(羅馬教廷)。在中國,則無大一統的宗教,因而也沒有嚴格意義的國教,但卻有一統天下強大的國家政權。在西歐,皇權與教權、國家與教會是分離的,雖有互相滲透的一麵,如教權也擁有俗權,或幹涉俗權,皇權亦曾有參與教會事務之權(如任命主教),但總的來說,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兩種權力是分立的。在中國,皇權與神權是合一的,或者說是貫通的。上天為有意誌的至高無上、充滿精神威懾力的神所主宰。皇帝則是“天”派到人間的統治者,故稱“天子”。《漢書·鮑宣傳》說:“陛下上為天子,下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德論》中說:“王者父天母地,為天之子也。”皇帝對臣民的統治是“天意之所予也”,故順從皇帝的統治,也就順應了天意。在西歐,皇權沒有如此神聖光環,神學理論宣傳的是,皇權來自教權。國王登位需教皇為之加冕,教皇因而可以廢黜國王,開除國王的教籍。更為重要的是,中世紀的西歐在幾個世紀中教權與皇權一直互相抗衡,彼此爭雄。宗教勢力在西方社會是舉足輕重的政治力量。教會獲得獨立後,不斷強化權勢,限製皇權,向皇權頻頻挑戰,有時皇權不得不屈服於教權,拜倒在教皇的腳下。到了英諾森三世時期,教權達到巔峰,各國世俗權力皆歸順於教皇。當然,權力獨大,失去製約,必然會腐化衰落,羅馬教會同樣逃脫不了這一規律。
在中國,宗教不但不是一種政治力量,甚至也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在觀念上,不可能提出教權優於皇權的任何理論。中國的宗教隻提供給人們信仰的選擇,而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它們依附於皇權,並且為維護專製皇權效力。在這裏,皇權受到宗教勢力的限製,那是天方夜譚、日出西邊了,倒是宗教活動、宗教勢力時緊時鬆地受到世俗政權的控製。世俗統治者為了防範宗教的發展成為威脅國家權力的異己力量,采取種種措施加以限製,如實施一種橫向切割法,即將京師的宗教領袖與地方的教徒分開,把宗教領袖置於中央朝廷的直接監控之下,從而使中央的僧道官不能縱向地指揮地方的僧道官與教徒,所以也就幾乎沒有全國性的宗教活動。中國的宗教不像西方那樣有層層的權力中心和活動中心,其各級主教由教會選舉產生。由於僧道官主要是由官方選任的,僧道官也就主要對官方負責,這樣,僧道機構就成為國家機構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了。更為重要的是,自古代以來,世俗統治者一定程度上斷絕了出家人與未出家信徒及廣大人民之間的聯係,加之釋、道二教在百姓中虔誠的信徒隻是少數,由於官方的禁止,他們沒能組織起來,由此,佛、道教上層人士很難成為有廣泛組織基礎的宗教領袖,官方從而有效地達到了遏製宗教勢力在政治上發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