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放農民(2 / 3)

各級官員為了表明自己的“政績”和表現自己的“才華”,就竭力超額完成任務。在這種“壓力型體製”下,完全排除了國家與農民分權的任何可能性,居於弱勢地位的農民無處申訴,就隻有任人擺布的命運。二是解除戶籍製度和土地製度對農民的嚴重束縛。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1954年憲法就規定了公民的這項權利。但為配合計劃經濟體製的運行,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紙《戶口登記條例》就將公民的這項基本權利輕易地取消了。1982年《憲法》也未予恢複。1997年和1998年,我國政府先後簽署了包含公民居住和遷徙自由權在內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可以說,現在是徹底改革戶籍製度,重新恢複和確立全體公民居住和遷徙自由權的時候了。農村的土地製度也亟待改革,家庭承包責任製三十年不變,但這不能成為強迫農民種田的借口。本來農業的比較效益低,加上名目繁多的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農民種田已沒有多少利潤可言。現行的土地製度沒有確認農民的產權關係,限製了土地的合理流轉。這對農民來說,就是你不種田也得種田,種田有沒有利潤你都得上交各種稅費,這種強迫農民種田的邏輯該徹底拋棄了。

在城市,你辦企業開商店沒有錢賺,可以關門大吉,有關部門不至於再上門收稅費吧。在農村則不然,種田沒有利潤,可農民不能不種,不種田要收取你的“撂荒費”,不管你種不種,各種稅費一分不能少。這種土地稅賦製度明擺著是不合理的。因為農民是弱勢群體,所以各級各部門就大膽地把手伸向農民而無後患之憂。三是取消“三提五統”和農業稅。1983年撤銷人民公社、建立鄉政府後,與人民公社體製相對應的農村提留統籌製度卻保留下來,並沿襲至今。據統計,從1993年到1998年,全國提留統籌費由三百八十億元增至七百二十九點七億元,年平均增長百分之十三點九。按人均計算的提留統籌費由四十四點六元上升至八十四元,年平增百分之十三點八。從本質上說,“三提五統”是用於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公共需要,而這些公共需要,在城市則全部由國家財政包下來,在農村則全部由農民自己包下來,這是極不公平的。提留統籌製度早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應該予以取消。由於農業是弱質產業,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沒有單獨設立農業稅,而是對農業與其他納稅對象征收同樣的稅收,不僅如此,這些國家都普遍地實行對農業的特殊保護和財政支持政策,確保農業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發展。我國農業稅雖然不算太重,年均不過三百億元(“九五”期間全國農民年均交納農業稅二百五十四億元),但仍然需要取消。取消上述兩項稅費,可能有人會認為鄉村兩級不能正常運轉,國家稅收會減少,影響中央財政調控能力。其實不然,以上兩項稅費加起來不過六百億至一千億元,我們不要算其他的賬,隻需精減黨政機構和控製公款消費就能解決這個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鄉級供養人員已增至八百七十點九萬人,鄉均兩百人。

如果鄉鎮幹部人員精簡一半就是四百三十多萬人,平均每人每年以一萬元支出(含工資、辦公費用)計,此項就可節省四百三十多億元,而全國黨政機關公款吃喝、公款消費、公款送禮等揮霍每年不下一千億元。如果能夠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框架,大力進行公共財政支出改革,問題就更加迎刃而解了。所以,隻要改革就有出路。不僅要取消“三提五統”和農業稅,而且也要取消義務工、積累工,取消一切麵向農民收取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費用。農民隻應以實物形式承擔向國家繳納定購糧任務。至於在教育、衛生、電力、公路、信貸、水利建設、郵電通訊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保障等方麵,國家再也不能繼續實行城鄉有別、厚此薄彼的“一國兩策”了。我們認為,隻要深化改革,就完全有財力確保城鄉居民待遇的一體化。四是實行鄉鎮自治化、農民組織化。從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49年,我國的鄉鎮自治有著悠久的曆史傳統,中國曆代統治者基本上都隻將國家政權機構設置到縣一級,縣以下實行自治。所以自古就有“皇權不下縣”的說法。滿清政府1908年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至今仍有借鑒意義。解放前,我們黨在根據地就實施了地方自治製度。現在,鄉鎮不僅沒有財力建立一級完全政府,而且其實際作為與造福一方的宗旨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代表和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為了擴大基層民主,健全法製,必須盡快撤銷鄉鎮政府,相應地實行鄉鎮自治製度。正如工人有工會組織一樣,農民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還需建立一個代表自己利益為自己說話的農民組織即農會。設立農會不是今天才需要出現的,在民主革命時期,我們黨的許多領導人就非常善於組織農會,搞好農會工作。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作為個體的農民,要能與其他組織進行有效的談判和博弈,真正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的目的,就必須把單個、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組成自己的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