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曆史和現實的交戰(3 / 3)

再看一個數字。1958年毛澤東為一千零七十萬噸鋼而發動九千萬人上山砍樹,大搞小高爐,結果浪費二十三億人民幣煉了六百萬噸海綿鋼。到1976年全國煉鋼量也不過兩千六百萬噸。而現在全國煉鋼量據說已經達到兩億五千萬噸以上,到底偉大的工業革命是在什麼時候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不難有一個認識。當然,所謂偉大工業革命不能隻看鋼鐵石油,還要看看各家各戶有些什麼工業革命的產品。讀者不妨回家看看:看看自己家哪樣電器是“文革”期間生產的。

“文革”初期,全國大串連,全國交通陷於癱瘓,廠礦企業長期陷於派性鬥爭,生產陷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國民經濟完全處於無政府狀態——1968年甚至連國民經濟計劃也沒製定,經濟混亂程度可見一斑。

經濟增長和“文革”之間完全不是正相關,而是負相關——稍了解“文革”期間經濟情況就知道,1973年、1975年經濟發展較好,為什麼?就因為這兩年“文革”搞得不太火爆,凡是搞得火爆的年份經濟一律負增長,例如1967年、1974年。看經濟增長不單要看本身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要看本來應該實現、本來可以實現但卻由於“文革”未能實現的增長!曆史不容假設,但談論曆史還是不妨假設。假設沒有“文革”,那經濟增長率又該會是多少呢?“文革”十年,錯過了世界經濟發展的黃金時代,拉大了我國經濟建設和世界的差距——這已經是曆史定論!對此中共中央在1981年6月27日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中明確指出:“‘文革’期間我國國民經濟雖然遭到巨大損失,仍然取得了進展……這一切決不是‘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如果沒有‘文化大革命’,我們的事業會取得大得多的成就。”而今天,竟有論者稱是“文革”促成了偉大的“工業革命”,對曆史的健忘足以令人拍案稱奇。

即使“文革”期間經濟確實增長了多少倍,這也不能成為肯定“文革”的理由——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這完全是兩碼事。例如斯大林大清洗期間蘇聯的工業增長是世界最快的,那為什麼俄國人民還要徹底否定那個曆史時期呢?希特勒統治德國的1933—1938年,德國的經濟增長率是世界最快的,德國人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改善,但德國人怎麼不說希特勒領導德國完成了偉大的工業革命?

總之,“文革”促成偉大工業革命說,顯然站不住腳,事實的真相是:“文革”妨礙了偉大工業革命。溫和的說法是:“文革”期間經濟仍有增長,但這些增長本來可以更高、更快、更好,然而由於“文革”的阻撓,影響了經濟建設的成效。

(五)

這場轟轟烈烈的“文化大革命”,以空前的深度和廣度摧殘了文化,蹂躪了道德,踐踏了信仰,留下的是經濟的爛攤子、道德的真空、法律的荒野。

“文革”以追求理想社會的美好目標開始,以導致中國曆史的大悲劇告終。曆史嘲弄了自以為是的人們。痛定思痛,“文革”的悲劇絕不能重演,社會的進步固然是人人所欲,但不管為了追求多麼正義、宏大、高尚的目標,還是要固守一些起碼的底線,講價值正義,更要講程序正義。否則,突破底線,不講程序,隻會是背離正義和目標本身。

革命是手段還是目的?革命隻是手段,不是目的,把手段當成目的,為革命而革命便會走向革命的反麵。法國大革命的第三個階段,即雅各賓派專政時期,以前多被我們高度評價為大革命高潮,但就是這個高潮,也走入了為革命而革命的誤區。羅伯斯庇爾頒布的《懲治嫌疑犯條例》背離了革命的本意,該條例中劃定反革命嫌疑分子的一項標準是:“不能持續表現出對革命的熱情。”該款可謂開了政治表態的先河,不積極擁護革命,不主動投身革命,就有反革命的嫌疑!這種邏輯在“文革”期間更是登峰造極——你敢聲稱自己對革命是旁觀者麼?要麼是投身所謂革命大洪流,要麼是被洪流所淹沒——革命麵前,沒有旁觀的權利,沒有沉默的自由!所以,去世不久的思想家柏林區別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革命固然是積極自由,但積極自由不能侵犯消極自由,我可以有做什麼的積極自由——例如或者革命或者反革命的自由,但我更有不做什麼的消極自由——例如不革命或不反革命的自由。消極自由是保護自身權利不被侵犯的根本所在。反革命是罪,不革命也是罪!革命已經完全走到了反麵。革命的目的是人的解放,不是抽象意義的人民解放,而是每一個具體個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思想自由等權利的解放,如果打著革命的旗號肆意剝奪具體個人的上述權利(包括不革命的權利),那就和革命的實質背道而馳。衡量真革命和假革命的界限應該是個人權利是否得到了改善——不僅是口頭上的,更要看實際上的。

所以,“文革”是否是革命就不難判斷了。革命在道義上是高尚的,但要是革命要你出賣正義呢?革命要你出賣感情呢?革命要你出賣良心呢?“文革”期間,出賣正義、感情、良心的何止萬千!革命由實現進步的手段變為踐踏善良的重錘。“革命”麵前,親情被疏遠,子女和父母劃清界限者何其多也!劉少奇女兒劉濤書寫《看劉少奇的醜惡靈魂》的大字報給父親慘痛一擊,如此人倫悲劇何止一例!“革命”麵前,愛情被出賣,李九蓮寫的情書也成為情人揭發立功的籌碼!“革命”麵前,友情被利用,在胡風冤案中,知識分子們紛紛落井下石,最終一起落井。雨果晚年所寫的《九三年》就以尖銳的聲音發出了質疑:當革命和人道主義對峙時怎麼辦?雨果讓良心戰勝了革命。

人是目的還是手段?人隻能是目的,不是手段。中國社會沒有經過真正啟蒙運動的洗禮,所以也缺乏個人主體意識的覺醒。有些耳熟能詳的主流話語,乍一聽理直氣壯,深究一下卻十分荒誕。比如“文革”時期“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看起來義正詞嚴,實際卻本末倒置。在這裏,形式大於內容,外在標簽高於內在本質。比如,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集體利益,個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體的事再小也是大事。這種說法籠統看來,似乎十分高尚美好,但實際是簡單粗暴的形而上學。集體並不天然高於個人,個人對集體的犧牲與其說是無條件,毋寧說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集體必須是保障個人成員的合法利益,而不是打著集體利益的口號掠奪個人成員的利益。應該合理劃分集體和個人利益的範疇,該是個人的合法利益就要保護,該是集體的利益就依法維護。人們組成集體不是為了無條件犧牲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恰恰相反,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個人價值不可化約,人不是曆史發展的手段,而是曆史發展的目的。那種憑借所謂公共意誌、集體利益、全局發展等字眼,無原則、無條件、無代價要個人犧牲一切,包括情感、生命、靈魂、良心的做法,值得警惕。

國家執掌的公共權力是公民通過社會契約賦予的。在洛克的社會契約論裏,公民通過契約賦予國家的權力僅僅是公共權力,即洛克所認為的行政權和外交權,後來孟德斯鳩將其發展為“三權分立”的學說。公民的私權,包括財產、自由、反抗壓迫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洛克明確劃分了公共權力和私有權利等範疇,指出,公共權力正是為了保護私有權利而存在,私有權利在邏輯上優於公共權力,在法律上兩者處於平等的交易地位。人們與其是無條件擁護國家,不如說是警惕和限製國家,時刻防止公共權力對私人權利的侵犯。“文革”時期公共權力肆意侵入私人思想領域,正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公權和私權的範圍沒有得到合理劃分,主流宣傳片麵強調國家利益至上,忽視依法保護私人權利的結果。在很多情況下,某些地方表麵宣稱是為國家利益著想,暗地裏是為部門利益、小集團利益甚至是個別特權人物的私人利益而算計。公共權力肆意侵犯公民私人權利,造成“文革”時期無數小人物的人生悲劇。

革命、國家、發展、強大等宏大主題能夠無條件淩駕於一切個人權利之上,很多情況下都是打著人民意誌、公共意誌的旗號。然而公共意誌是誰的意誌?所謂長遠利益又如何具體體現呢?公共意誌其實是一個很抽象的詞彙,始作俑者是盧梭。著名學者王元化在談到盧梭的公共意誌時是這樣說的:“我們都能夠明白,公意是被宣布為更充分更全麵地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與要求的。它被解釋為每個社會成員本身更準確無誤地體現了他們應有卻並未認識到的權利,公意需要化身,需要權威,需要造就出一個在政治道德上完滿無缺的奇裏斯瑪式的人物。不幸的事實是,這種比人民更懂得人民自己需求的公意,隻是一個假象,一場虛幻。其實質隻不過是悍然剝奪了個體性與特殊性的抽象普遍性。以公意這一堂皇名義出現的國家機器,可以肆意擴大自己的職權範圍,對每個社會成員進行無孔不入的幹預。一旦泯滅了個體性,抽象了有血有肉的社會,每個社會成員就得為它付出自己的全部自由作為代價。民間社會沒有了獨立的空間,一切生命活力也就被窒息了。”我們可以對照1957年到1977年的曆史,可以發現王元化這段話是驚人的深刻。當這一代人都為這個宏大價值犧牲了自身價值後,作為公共意誌抽象代言的國家卻麵臨著經濟崩潰、道德淪喪的亂象,距離那個許諾的美好未來越來越遠。今天看來,那時所謂的公共意誌已在相當程度上淪為個人專製的工具。

自由思想、自由言論是否屬於犯罪?病從口入是大自然的基本規律,禍從口出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人類五千年文明史,因為說真話而招致慘禍者也是一個天文數字。殷紂之比幹,漢武之司馬,燒死於鮮花廣場之布魯諾,流亡於祖國之外的伏爾泰,皆以言獲罪者。較為開明者如趙宋王朝,太祖立“言者無罪,不殺文人”遺訓,但也並未完全做到,如蘇軾“烏台詩案”者。以言定罪,以文字構陷,於清為盛,所謂“康乾盛世”恰恰是思想自由的末世。“文革”發明了以思想定階級定反革命的做法,十年期間,以言論獲罪者不計其數。言論自由,包括錯誤的言論都不是犯罪,消滅了所謂錯誤言論,“正確”言論又從何而來呢?自以為是消滅了謬誤,其實是毀滅了真理。沒有思想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將是空談。“文革”的悲劇,說到底在思想認識上就是要貫徹真理一元論,要輿論一律,不允許所謂異端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看,“文革”的悲劇和中世紀宗教裁判所有一脈相承的關係。馬克思曾經針對普魯士的新聞檢查製度說:“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羅蘭散發同樣的芬芳,但你們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隻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多元價值、思想寬容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持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從而才能最大程度地接近真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持進步。

隻有法律才有定罪的權力。1215年英國貴族們為了限製國王對領主權利的無原則侵犯,通過武力迫使國王同意遵守《大憲章》,形成了後來憲政政治的源頭。其中一款是:“未經合法裁決和法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當時不包括農奴,後來逐漸擴展至社會全體成員)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對其群起攻之,肆行討伐。”以法律治國、以法律約束政治權力的憲政傳統由此發韌。“文革”期間,法紀蕩然無存,未經法律審判就讓人長期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以專案組形式的專政工具繞過法律肆意剝奪公民財產權、人身權和生命權。1954年新中國通過第一部憲法,劉少奇在作關於憲法報告時說:“製訂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偉大勝利……但這並不是說,憲法公布以後,憲法所規定的任何條文就都會自然而然地實現起來,不是的,在憲法頒布以後,違反憲法規定的現象並不會自動消滅,但是憲法給了我們一個有力的武器,使我們能夠有效地為消滅這些現象而鬥爭。”當劉少奇後來被非法剝奪憲法所規定的言論、人身自由時,他果然拿出了憲法為自己辯護,結果卻被紅寶書敲打得鼻青臉腫,憲法條文怎能抵擋大字報和紅語錄的威力!

十年“文革”堪稱噩夢,而某些人卻以為“紅腫之處豔若桃花”,真是可悲之至。(郭山文,原載《書屋》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