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一貫奉行民族文化平等政策,重視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繼承、保護、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基本法律。作為專門法的《文物保護法》已於1982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1985年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3年文化部、財政部、國家民委、中國文聯共同實施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同年正式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同年4月,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通知呼籲:“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曆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民族民間文化,豐富多彩,源遠流長,是中華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組成部分,是承載中華民族精神與情感的重要載體,也是維係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基礎和聯係世界的橋梁。當前,我國的民族民間文化麵臨全球化和現代化的衝擊,生存環境急劇惡化,許多寶貴的文化遺產正在消失,保護工作已刻不容緩。”同時,製定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明確指出實施“保護工程”的必要性:“一是實施‘保護工程’,是傳承中華文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現實需要;二是實施‘保護工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三是實施‘保護工程’是振奮民族精神、維護國家統一的迫切要求;四是實施‘保護工程’,是維護我國文化主權的戰略措施,是保護我國民族民間文化,堅持文化多樣性,維護我國文化主權和文化安全、推動人類文明發展的一項重要的戰略措施”。2004年8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中國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同年12月,國務院頒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通知特別強調“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並確定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文化遺產日”。
同時,中國36家民族出版社,每年出版各類民族文字圖書3000多種,少數民族文字報刊89種、雜誌183種;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專業藝術團體526個,圖書館596個,群眾藝術館、文化館738個,文化站7129個;在教育方麵,建立了從小學、中學到大專、大學的民族教育體係。這些文化機構和製度體係充分保障了中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