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其他篇(9)(3 / 3)

甘肅省是一個多宗教的省份,宗教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道教、佛教(包括漢傳佛教和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是甘肅省的五大宗教。除道教發端於國內,其餘各宗教都是由國外傳入的。道教在我國的產生有1700年左右的曆史,漢傳佛教在甘肅省有2000年左右的曆史,藏傳佛教(即喇嘛教)約1200年前已傳入甘肅,伊斯蘭教有1400多年的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主要是近代大量傳入並獲得較大的發展。

甘肅省又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信教人數眾多。伊斯蘭教在回、東鄉、保安、撒拉、哈薩克等少數民族中幾乎為全民信仰;藏傳佛教即喇嘛教在藏、蒙古、裕固、土等少數民族中幾乎為全民信仰;漢傳佛教和道教為漢族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信仰者主要是漢族,在有的少數民族中也有少數人信仰。全省信教人數約300萬,其中信仰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的人口約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96%左右。宗教在甘肅省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不僅信仰人口眾多,而且往往與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具有一定的複雜性。

在長期的封建社會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甘肅省各宗教都被統治階級控製和利用。宗教上層往往成為統治階級操縱信教群眾的代理人,外國殖民主義勢力通過宗教來控製廣大信教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經過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的深刻變革和宗教製度的民主改革,甘肅省的宗教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具體表現在:在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中,廢除了封建宗教特權,包括寺院設立法庭、監牢和刑罰,幹涉民事訴訟,擅自委派頭人、阿訇,私藏武器,幹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幹涉文化教育事業等;廢除了寺院的生產資料所有製和無償勞役等剝削製度,取締了非法經濟活動,宗教不得損害社會生產,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寺院不得強迫群眾當喇嘛,清真寺不得強迫群眾參與宗教活動,喇嘛有還俗的自由;廢除了寺院的封建管理製度,包括家族製度、管家製度、等級製度、賞罰製度和寺院之間的隸屬關係等。在道教和漢傳佛教中,也進行了民主改革,使之擺脫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控製和利用。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清除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勢力,實行了天主教獨立自主和自辦教會,基督教自傳、自治、自養的方針,使天主教、基督教成為甘肅省教徒自主自辦的宗教事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國家采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對宗教界人士實行了爭取、團結、教育的方針,宗教界的一些代表人物被安排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有關人民團體,發展了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但自1957年以後,“左”的錯誤開始出現,1958年在反封建鬥爭和宗教製度的民主改革中曾發生了一些嚴重失誤,犯了擴大化的錯誤。“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在宗教問題上采取行政手段和強製措施,企圖消滅宗教,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給黨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帶來嚴重損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對宗教問題的正確方針和政策迅速得以恢複。甘肅省認真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平反冤假錯案,開放寺院、道觀、教堂,恢複和建立各級宗教愛國組織,妥善安排宗教界人士,廣泛進行社會主義時期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教育,加強信教與不信教群眾之間的團結,團結和依靠宗教上層愛國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抵製國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開展宗教界的國際友好交往活動,使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有了新的發展,在維護全省的安定團結、促進民族地區政治社會的安定和經濟、文化的發展等方麵,作出了重要貢獻,各宗教的活動很快恢複正常。

宗教問題,既是人們的思想信仰問題,又是一個複雜的社會政治問題。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正確處理宗教問題,是關係國家穩定、社會發展的大事。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馬克思主義認為,宗教的發生、發展和消亡,是一個漫長的曆史過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都是社會曆史的產物,在社會主義社會,宗教仍具有長期性、複雜性、群眾性、民族性和國際性的特點。盡管宗教存在的階級根源已經基本消失,但是社會根源和人的認識、心理根源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