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當事人間就某項訴訟標的發生爭議的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由其他法院作出裁決,也就是同一案件,同一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已由其他法院作出過裁決,或已向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正在審理者,雙方或其中一方再向另一法院起訴,該法院就不受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涉外經濟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1.國內一方同外商在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2.外商在我國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在稅務、勞務等方麵對我國主管部門的處理持有異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3.外國企業、組織之間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當事人按照書麵協議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伹是,涉外經濟糾紛,當事入有書麵協議,提交我國涉外經濟仲裁機構仲裁的,或者已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依法都不予受理。對於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業、組織的經濟糾紛案件,不屬於涉外問題。鑒於目前港澳的特殊情況,在審理程序上,有些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訴訟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三節經濟審判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現在我國的經濟審判還沒有專門的經濟訴訟法,因此在訴訟程序方麵,都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適應經濟審判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要求,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經濟審判程序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這是我國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依據,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程序,在審級製度上實行兩審終審製,第一審程序大體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經濟糾紛的起訴和受理
當事人發生經濟糾紛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吿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當事人應當寫明法人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受理條件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曰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後,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於起訴或者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準備階段,審判人員應堅持先行調解原則,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
(三)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訴訟保全的裁定。所謂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的過程中,為了保證作出的裁決在其發生法律效力後能夠實際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訴訟標的物采取一定的強製措施。涉外訴訟中的訴訟保全與國內案件采取訴訟保全的一般規定不同。第一,隻由當事人申請,而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這是因為涉外訴訟中保全申請,一般是在起訴時向法院同時提出,所以基本上是在受理案件時就需要作出保全決定,而並非一般在訴訟進行中提出保全問題。如果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保全,則由仲裁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決定;第二,規定應當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不是首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首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並不影響在必要時責令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第三,保全的措施是發布扣押令扣押其財產。當被申請人拒絕提出擔保時,人民法院即發布扣押令,這是強製性規範,不容作其他選擇,以適應急迫情況的客觀需要。至於扣押其財產,這裏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扣押有關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財產。隻要加以扣押有利於訴訟的進行,達到訴訟保全的目的即可。訴訟保壘限於訴訟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者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
(四)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經濟案件,在完成審判齢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稱為開庭審理。經濟窠件的審判,除涉及國家機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對開庭審理的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作了具體規定,其順序為開庭前的準備、審理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宣判。
(五)執行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和裁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在10日內了解案情,並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製執行措施。
二、第二審程序
訴訟生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序,稱為第二審判程序。所謂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上訴狀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天,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15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盡快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判,如果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判的,也可以徑行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可以視情況作如下處理:(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礬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木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津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泵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第二審程序的意義,可從兩個方麵來說明。從當事人方麵說,上訴是他的一項訴訟權利,通過上訴要求上級人民法院複審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當事人在第一審中未作的陳敘,沒有提出的證據,得到陳述和提供的機會。從法院方麵來說,上級人民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審查和監督,使錯誤的裁判得到糾正,以維護社會主義法製。
三、審判監督程序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最髙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過複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訴無理的,通知駁回;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涉外經濟案件的訴訟程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篇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五篇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