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的辯護律師指出,庭審過程中,並沒有出示任何物證和鑒定材料,能直接證明陳滿是凶手。麵對這份判決,陳滿本想上訴,但因為不懂法律,又苦於無法見到自己的律師,錯過了上訴期,導致沒有上訴。而法院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
然而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原來,這份判決作出後,最先提出異議的並不是陳滿,而是檢察院。一審宣判四天後的11月13日,海口市檢察院將一份抗訴書遞交到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海口中院的判決顯然過輕,並以被告人陳滿情節惡劣,而且肆意翻供為由,請求改判陳滿死刑。而另一方麵,陳滿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多方奔走,為陳滿鳴冤叫屈,並多方證明陳滿沒有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強烈要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陳滿無罪。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定書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陳滿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陳滿父母和陳滿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2014年4月14日,陳滿委托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最高檢複查,發現物證方麵主要存在涉及陳滿工作證、現場關鍵物證和作案工具三大疑點(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現場勘查曾在被害人屍體口袋內搜出陳滿工作證,但現場照片中沒有這個工作證的照片。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表示,這個工作證遺失,無法附卷,而這個工作證卻是偵查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的一個依據。而這起案件中,丟失的關鍵物證還不止這一件,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在案發現場客廳及廚房內發現並提取了帶血白襯衫一件、黑色男西褲一件、帶血白色衛生紙一塊、帶血海南日報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表示,上述物證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丟失,無法隨案移送。主辦此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的檢察官杜亞起說,“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的規定來說,作為定案的物證,要在法庭上出示,讓被告人進行辨認。但是我們做不到這一點,因為在審查起訴之前就已經丟失了,所以說它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不能起到與有罪供述之間的相互印證作用。”),陳滿的8次有罪供述也存在多處前後矛盾,據此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對於陳滿是否具有作案時間、被害人的死亡與陳滿之間是否存在聯係以及陳滿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實等方麵,現有證據與原審裁判結論直接存在矛盾,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海南省高級法院(1994)瓊刑終止第81號刑事裁定書定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並指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公開宣判:陳滿無罪,當庭釋放。
就以上材料,案件本應在眾多物證丟失後以至根本沒有物證主要依據是被告的口供的一審時,就應依據刑訟法162條:“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處理,這也是疑罪從無現代司法原則的要求。現實中,已服刑23年的陳滿無罪釋放了,但案子本身並沒破。根據確實存在但已經遺失的證明在案發現場客廳及廚房內發現並提取了帶血白襯衫一件、黑色男西褲一件、帶血白色衛生紙一塊、帶血海南日報碎片等物品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相關情況說明表示鍾某存在非正常死亡的可能,而警察所以在案發次日就能認定已離開鍾某半年的陳滿具有作案嫌疑,或許一定程度上證明確曾可能在現場提取到過寫有陳滿姓名的工作證,據陳滿的朋友王福軍回憶說,“當時警察來告訴我說陳滿可能死了,但去認屍時發現,死者並不是陳滿,而是鍾某。”而警方公布的一些與此案相關的筆錄確實也證明陳滿與鍾某存在債務糾紛的可能性,如據案卷裏朱xx當日12時的詢問筆錄有“1992年12月26日上午10點左右,陳滿公司的工人朱xx,到109號(案發地)找陳滿拿欠他的1000多元工錢。同時提供了他知道的陳滿的老鄉馬xx等熟人。”,案卷裏馬xx1992年12月26日晚8點20的詢問筆錄記載“說陳滿欠他伍千元左右工程款。同時說他聽鍾爸(被害人鍾作寬)曾說過,陳滿欠他的叁千塊錢。(馬xx與陳滿有業務聯係)”。當然,陳滿供述先後經曆了從不承認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接著翻供後再供認最後全麵翻供的過程,這種存在供述不穩定、有罪供述前後矛盾、有罪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存有矛盾等突出問題,證明陳滿口供的真實性已得不到保障,對陳滿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曆經23年,最後在最高檢申訴廳的杜亞起等檢察官除調閱卷宗外親赴海南,接觸了包括陳滿本人、當年參與偵辦案件的警察、公訴人員等在內的案件親曆者,投入如此眾多的資源最後能確認的就是對陳滿的指控證據不足,但鍾某究竟發生了什麼我們仍然不得而知,對比之下,那當我們在還原那些更加久遠的重大曆史事件時又有多少確信?我們所見的曆史或許真的就是由不確定的材料和不確定的回憶所組成的確定性的表述。
如果能夠認識到我們認知的局限性,研究曆史時我們就會具有敬畏之心,摒棄之前先入為主的偏見,放下那宏大的觀察視角,走下道德高地,對史書中那些言之鑿鑿的大言不慚就會心存疑問,要知道,也許好思想真的隻是寫在書本上,一點兒都未實現過,壞事情卻在人間全已做盡,可書本上隻記著一小部分。曆史無非由人事組成,人有好惡,事講厲害,徐複觀講“站在人的立場,不能不講良心;站在國家的立場,不能不計利害”,說的就是這麼一回事,回頭看青史留名的那些或正或反或騎牆的大大小小身影,把他們的豪言壯語放一邊,用這兩個標準去稱量,也許我們仍然不能知道真相,但至少可以揭穿謊言。人與人之間的怨恨都是因為自欺欺人的謊言造成的,政治團體乃至國家間的積怨也是由別有用心的人暗中編織起的謊言維係的,拿我們自己來講,說起中國近代史,我們表現的多像一個怨婦?鄒韜奮在20世紀30年代就曾說過“在國際上怨人不如求己,在個人方麵怨人亦不如求己。世常有徒知怨家庭怨社會怨他人,無所不用其怨,卻無暇返躬其身究竟有何努力,自己的聰明才智究竟怎樣。怨尤的空氣彌漫充塞,自革以革世的希望愈遠。故愚意反求諸己的精神殊有喚醒的必要。但知怨天尤人不自努力的民族便是不長進的民族,但知怨天尤人而不自努力的個人便是不長進的個人”。其實隻要去認真探查,對曆史真相的觸摸有時會比對當下真相的把握更真實,真相總會有蛛絲馬跡可循。讓我們回到書中《新中國鎮反運動始末》一章所聚焦的那個曆史斷麵,先看一段官方的記載:“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是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清查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政治運動,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並稱的三大運動之一,範圍涉及到全國幾乎所有地區,從基本上肅清了國民黨殘留的反革命勢力,並清除了一批帝國主義間諜。曾經猖獗一時的匪禍,也基本撲滅,使我國的社會秩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定,有力地支持、配合了土改運動和抗美援朝戰爭。”這裏一個關鍵的內容沒講,即“******後來在許多場合都講過,叫做殺了70萬,關了120萬,管了120萬。”即使我們相信這個數字,這樣講是因為1951年4月下旬******及時刹車並委婉批評一些地方太過強調多殺,使有些地方明顯地出現了瞞報的情況,故實際上全國範圍的殺人數字很可能要大大超過71.2萬這個數字,這個比率也已經達到當時全國5億人口1.24‰。如果我們再來將這個曆史斷麵放大一下看一個細節,“上海4月27日大逮捕之前,所殺之數不過100多人,除受到******批評3月底匆忙一次殺掉90人以外,曆次殺人多不過9人,一般2至3人。而4月27日大逮捕一舉就捕了8359人,僅4月30日一天就槍斃了285人,5月9日再斃28人,6月15日又一天槍斃了284人。以後即每隔數天槍斃一批,少則二三十名,多則一百四五十名,殺到11月初,半年時間就已殺到將近2000人。”“4月27日大逮捕一舉就捕了8359人,僅4月30日一天就槍斃了285人”,我沒能查到當時1951年隻有600萬人口的上海的法院有多少工作人員,隻是去想設想一下做到三天從8359人篩出285人執行槍決,對比我們此前提到的陳滿認定事實的不易,總是讓人心底發毛。無論是上海殺2000人,還是全國殺71.2萬人,於我們讀史的來看還真隻是個抽象的數字,那來看一個有具體名姓的:“朱自清的兒子朱邁先,早年積極追隨****,投身抗日活動,八年抗戰期間亦因****指派隨宣傳團集體參加了國民黨軍隊,國共內戰後期並策動桂北國民黨軍政人員起義成功,同樣既無民憤,亦無血債,卻在鎮反運動中被當成曆史反革命判處死刑,執行了槍決。”曾國藩講過“讀史之法,莫妙於設身處地。每看一處,如我便與當時之人酬酢笑語與其間”,這本來也是我讀史的方法,但我真不敢去想象與朱邁先對話的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