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中)(3 / 3)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要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如果擅自改變原定用途,就不得發行新股。應當認為,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對募集資金投向進行變更是合法的,並且這種變更如果又是確實必要的,也無可厚非。但大量的上市公司任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就絕對不是正常現象,也不是合理的事情。因為投資者就是根據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承諾的投向來作出投資判斷的,管理者也是按照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承諾的投向來決定是否審批的。現在上市公司將投資者投資的錢一到手,便改變以前的承諾,不說是對投資者的欺騙,也至少可以說是一種糊弄。如此現象日甚一日,哪個投資者還會相信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並作出投資決策呢?除了搏取市場的差價,很少有投資者會對這些失信於人的公司作長期投資的打算。

現在,創業板市場即將推出,從創業板市場擬定的方案來看,入市者須有30萬元的保證金,每一筆交易額不低於5萬元。顯然,從這一要求來看,資金額大都在10萬元以下的散戶將會被排除在創業板市場之外。雖然這不太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但對於風險較大、投機性質較強的創業板市場,散戶不參加並非不是一件好事。不過,創業板市場推出後,大量的機構資金將會進入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擴容的壓力將會更多的壓在散戶身上,如果我們不考慮散戶的承受能力,過快過多地擴容,對散戶來說是不堪重負,對股市來說也是竭澤而漁。對此我們不能不有所考慮。

配股:籌資還是“圈錢”?

對於股民來說,最害怕的還不是新股的發行,而是配股。已上市公司的配股,幾乎每天都在進行。配股融資已經逐漸成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再融資手段之一。1998年上市新股106隻,而實施配股方案的上市公司有153家,配股融資為343.7億,分別比1997年增加40.4%和43.0%。另外,1998年度上市公司配股融資占股票市場總融資的比例為40%,明顯高於1997、1996年的31.9%和30.2%。1999年發行新股98隻,而實施配股的上市公司有117家,平均發行價格,新股為6.17元,配股為8.39元。

進入2000年,配股方案更是如暴風雨般鋪天蓋地湧向股市。據賀宛男同誌統計滬市先期披露年報的349家公司中,當年淨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者185家,符合配股條件的約110家,年報中已有62家提出配股預案,比例達56%。也就是說半數以上具備配股資格的公司都準備進行配股。特別惹人注意的是2000年配股價要比往年高得多,62家提出配股預案的公司中,平均配股價8.56~12.2元,有6家公司配股價上限在20元以上。配股價格最高的為22~28元,最低的也有5~6.5元,以1999年業績計算的配股市盈率超過50倍的也不少見,最高的甚至近百倍。由此我們清晰地感覺到上市公司的配股公司增多、配股價高企和配股比例加大的現象已愈演愈烈。

配股問題一直是市場關注的焦點,也是讓廣大散戶最傷腦筋和最不滿意的問題。雖然從理論上說,配股是證券市場以穩定的資金來源支持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製度。通過配股,上市公司可以籌集資金投資於擴大生產規模、技改、產品開發、進行購並以調整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但散戶們卻普遍認為,現在的上市公司配股,已基本上淪為了上市公司向散戶圈錢的一種手段。因此,每當麵臨配股,散戶們左右為難:配吧,又得掏錢,掏完錢,還不知道股價怎麼走;不配吧,配股除權之後,每股的價格低了,手裏的股票就要縮水。因此,配股著實成了散戶眼中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根據一項調查,隻有8%的散戶認為目前上市公司推出的配股價比較合理,高達92%的散戶都認為上市公司定的配股價太高,大大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散戶普遍認為高價配股方案讓人心寒,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把他們當成了圈錢對象,根本沒有把他們當成股東。證券市場猶如“血庫”,而上市公司眼中的散戶則成了這個血庫源源不斷的不需任何補償的供血者。盡管有些公司並不很缺錢,甚至將以前“圈”來的錢放在銀行裏吃息,但看見別人配股,也認為不配白不配,都來分享散戶的“免費午餐”。許多散戶還認為現行配股方式不合理,即允許上市公司大股東放棄或部分放棄配股權,卻讓社會公眾股東高價配股,承擔上市公司可能投資不慎的風險。一旦配股資金投入產生好的效益,大股東又往往決定不分配,甚至連續幾年都不分配。因此,分紅少,配股價格卻很高,股市似乎成了上市公司“空手套白狼”的地方,“雞肋”的感覺讓中小散戶處於十分被動的境地。

在《證券法》頒布以前,配股政策製定的惟一依據就是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公司法》。進一步可操作性的規範性文件是1993年12月17日的《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暫行規定》,具體規定了配股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配售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原有總股本的30%;配售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該公司財務報告中每股淨資產值。1994年的131號文,對配股條件又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了公司3年連續盈利的水平為“淨資產稅後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於10%”,這是首次將3年連續盈利的指標數字化。至此,10%的淨資產收益率成了許多上市公司保配股的生命線,因此也出現了一些上市公司拚湊利潤甚至弄虛作假以達標的現象。

1999年3月,證監會頒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以前的配股規定作了補充和修訂,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增加到9條。其中第一條是以前法規中從未出現過的“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這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改製不徹底的弊病,實際上關係到法人治理結構問題。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的總經理一人兼任,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內幕交易層出不窮,必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另外,把淨資產收益率每年10%改為三年平均10%,但任何一年不得低於6%,考慮到上市公司因一年達不到標準將失去三年的機會,而企業的經營業績不可能不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所以將標準定為每年不低於6%,這是一個基本的回報率。配股申請不予核準的情形也增加了兩條:“以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的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重大關聯交易,明顯損壞公司利益”。這主要是因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相互擔保,而一些地方政府和銀行也要求上市公司為其他企業擔保,由此可能引發債務連鎖反應,危及上市公司的正常運營。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配股政策是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內容,根據配股中的實際情況,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的。其指導思想是規範上市公司配股行為,防範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但雖然有這些政策與法規,當前上市公司的配股行為卻極不規範,配股目的也並非明確,以至配股成為當前散戶最為反感的行為,有的散戶隻要一聽到某家上市公司準備配股,就開始找機會出逃。為什麼一項被視為給老股東權益的東西反而成為人們的負擔呢?這不能不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