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勘獄平冤仗此行——從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說起(3 / 3)

《洗冤集錄》及《洗冤集錄·驗屍圖》對於生前溺死與死後推屍入水也有準確的鑒別。凡生前溺水屍體,手腳爪縫有沙泥,或有揩擦損傷,“屍麵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則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隙縫並無沙泥,兩手不蜷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外物壓塞口鼻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清血水,滿麵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對於焚死與焚屍的鑒別:“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而手腳皆蜷縮……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蜷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蜷縮”,又死後投火者皮膚無水泡。

對於生前、死後刀刃傷的鑒別;“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瘀四畔”;若死後被肢解割截者,“皮肉如舊,血不灌瘀,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自殺與他殺的鑒別:“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損傷,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其創必重。”自殺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如他殺,“刀傷處,其痕而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這些鑒別至今仍有現場指導意義。

宋慈在《洗冤集錄》中,還詳細記載了孕婦難產、胎兒不下致死,而入棺後胎兒卻又娩出的現象。他指出,這是由於屍體埋入土窖後,因地水火風的影響,屍首膨脹,骨節縫鬆開,因而逐出腹內胎兒。這種伴隨屍體腐敗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在法醫學史上尚屬最早記載,對判斷案情真相有重要價值。

太醫局諸科呈文——宋代對醫學教育十分重視《洗冤集錄》還記錄了蒸骨驗傷的方法,把一具屍骨洗淨,用細麻繩串好,按次序擺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個長5尺、寬3尺、深2尺的地窖,裏麵堆放柴炭,將地窖四壁燒紅,除去炭火,潑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著地窖裏升起的熱氣,把屍骨抬放到地窖中,蓋上草墊,大約一個時辰以後,取出屍骨,放在明亮處,迎著太陽撐開一把紅油傘,進行屍骨的檢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紅油傘下展現,現代科學證明了紅油傘吸收了陽光的部分射線,使當時的檢官能夠看到他想看的事實。

宋慈除了上述法醫學方麵的成就外,在一般醫學方麵亦有貢獻。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風猝死和中暗風死等所出現的臨床症狀,斑疹傷寒的紫紅斑,歡愛太過的急死,各種服毒、中毒的表現和解毒、避穢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記載,這些在當時法醫學上有積極的意義。他在《洗冤集錄·服毒篇》中記載了用灌入糞汁解斷腸草毒的方法,雖然作用機製尚不明了,但確有治療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仍有一定的實用價值。在搶救縊死中,他還介紹了一種類似現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洗冤集錄》的文采與流傳

在宋慈的《洗冤集錄》中,除了分析得條理、科學外,所列舉的一些小故事也極具情趣。其文采絕不亞於風行於後代的公案、筆記小說,使讀者不會困囿於枯燥的說教之中。現試舉幾例如下: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麵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並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並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

在這段文字中,作者把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死因觀點的爭論上。大多數人認為是一人先殺人,而後自殺。有一位驗屍官卻認為,自殺者怎麼可能用刀砍自己的後腦呢?這是不合乎常理、而且是十分不便的事(一定另有凶手)。待緝拿到真凶後,果然證明他的推斷是正確的。作者在僅僅250字的短文中,把兩位死者的關係、凶殺現場、官員的爭論、真凶落網、行凶原因以及如果誤判將會產生的結果逐一交代清楚。小說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等無一不具。再如: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隻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隻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隻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上麵這段文字,除具備前一段文字的全部特點外,更加入了檢察官的睿智及推理的科學性。

《洗冤集錄》不僅是我國第一部完整的法醫學專著,而且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它比外國最早的法醫著作,即1602年,意大利出版的菲德裏所編的法醫學著作要早350多年。數百年來,法吏都把它作為處理死傷案件的法典和依據,此書對國內外的法醫學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元、明、清三代的法醫學著作,都以《洗冤集錄》為藍本。1862年,荷蘭人把它譯成荷蘭文;1908年,法國人又從荷蘭文本譯成法文本;其後又譯成德文本;此外還被譯成朝、日、英、俄等近十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