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勘獄平冤仗此行——從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說起(2 / 3)

宋慈墓碑嘉熙三年(1239),宋慈53歲,任廣東提點刑獄(掌管刑法獄訟的官吏)。在這以前,那裏的官吏得過且過,積留了大量獄案。他一到任,便著手處理大批懸案積案,勘查現場,驗證材料。宋慈辦案嚴肅認真,執法如山,而且不畏權貴,決事果斷。經過八個月的檢察,他裁決了200多死囚犯人,昭雪了一批被屈打成招的冤命案,解決了一大批疑案、積案,懲處了一些貪贓枉法的基層執法獄吏。他的“雪冤禁暴”的事跡,為他在百姓中贏得了好名聲,群眾頌之為“清官”。

第二年,宋慈改任江西提點刑獄兼知贛州。每到農閑,這裏便有鹽販子武裝販鹽,騷擾江西、福建、廣東沿途州縣。宋慈嚴加懲治,使道路暢通、秩序安定,民心大服。此情呈報朝廷,受到重視,批準宋慈所行,下達浙江西部諸州縣,使其皆仿效執行。

淳祐元年(1241),宋慈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1207),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這些都是主管刑獄的官職。淳祐九年,拔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宋慈一生20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四次擔任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見宋慈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使得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淳元年,宋慈任常州軍事期間,在工作之餘開始總結審案檢驗經驗,至任湖南提點刑獄那一年(1247),完成了《洗冤集錄》的編撰工作,並刊行於湖南憲治。淳九年(1249),宋慈去廣州任經略安撫使,在這年春天,忽感有頭眩之疾,不過他仍照常辦公。當地學宮舉行典禮儀式,宋慈仍親往主持,事後便染病在身,淳九年的三月七日在廣州任內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於福建建陽。

@@法醫界奉為圭臬的《洗冤錄》

北宋·人體正麵經穴總圖《洗冤集錄》也稱《洗冤錄》。它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法醫學專著,是宋慈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而撰成的。

有宋以來,以印刷術、火藥和指南針的發明與應用為標誌,科學技術包括醫學都有了巨大的飛躍,醫學分科更加細密,如針灸、婦科、小兒科、外科都成為獨立的科目,官府和私人修纂各類診方、藥典等本草類著作亦蔚為大觀。雖然當時的“法醫學”並沒有獨立發展的空間和條件,但刑事案件的偵破實踐,又迫切要求對各類損傷進行嚴格的檢驗,並要求有人在這方麵進行理論性的總結和撰述。因此,在醫學進步的條件下,五代至宋,開始有學者關注刑名之學與傳統醫學的結合,並出現了宋人鄭克編纂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編纂的《棠陰比事》等著作。而真正屬於法醫學的著述首先要數宋慈的《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一部重要的法醫學著作,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法醫學內容的專著。它總結了法醫學屍體外部檢查的經驗,對屍體現象作了大量的科學觀察和歸納,有不少結論是符合近代法醫學原理的。其中的一些方法和意見,即使在今天也具有啟發性。此外,宋慈在刑偵過程中非常重視證據,這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是有著進步意義的。

《洗冤集錄》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約7萬字。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北宋時期的針灸銅人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對於驗屍的方法,宋慈總結了一整套比較合理的措施:驗屍前必須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屍,後用熱米醋、五倍子、白梅等作局部罨洗。因為這些物質內含醋酸、鞣酸,經處理,不僅能洗淨屍體皮膚上的髒汙,又可固定傷痕,便於觀察與檢驗。

驗屍時需要判明屍體現象,切勿將一些自然變化視作非正常死亡。書中已明確“屍斑”係早期屍變,由於人死後血行停止,血液墜積,在屍體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現微赤色的“屍斑”。書中又翔實地描寫了屍體腐敗現象,指出首先在兩腋、胸前肉色微青泛出“屍綠”,其後口鼻內有惡汁流出,蛆出,遍體胖脹,口唇外翻,而眼突出,現“巨人顏貌”,皮膚脫爛,皰疹隆起,毛發脫落,遍身皮膚青黑。在“四時變動”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節、氣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況,屍變速度也不一樣。這些記載與實際情況大體相符。

驗屍時尚需認識各種疾病致死的屍體現象,如斑疹傷寒死亡的屍體有紫紅斑;破傷風死亡的會口眼歪斜,手腳拳曲;凍死者麵色萎黃,兩腮紅,口有涎沫;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牙關緊閉,手腳俱伸等。檢驗者不僅要考察屍體現象,還需查問生前情況。這些經驗都是十分寶貴的。《洗冤集錄》對各種屍傷的檢驗,搜羅了許多豐富的臨床經驗,具有相當的醫學水準,是本書中最精彩的部分。

《洗冤集錄》對於自縊、勒死、溺水、外物壓塞口鼻死等機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論述。縊死者可見唇口黑,麵帶紫赤色,若繩索勒喉上則舌抵齒不伸出,若勒喉下則舌尖出齒門二至三分,死者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兩腳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屍斑,大小便失禁等。書中對於索溝的特點作了準確的描述。一般自縊者索痕沿耳後發際,並在腦後分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側臥或俯臥位自縊者,索溝經過不同。索溝的深度因腳是否到地、死者的肥瘦以及繩索的粗細等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索痕。如繩帶纏繞頸上兩遭,則有上下兩道索痕,上一道繞過耳後入發際,下一道平繞頸部。如縊死後被人移屍別處,也可見兩道索痕,舊痕紫赤有血瘀,死後移屍索痕隻白色無血瘀。如被人勒死後假作自縊,頸下索痕交過,繩索多纏繞數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則繩索不交,但繩索平過喉下及頸部,與自縊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時爭命,屍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磕擦著痕”。並指出,自縊者縊溝不周頸,這些記載與現代法醫學的原理與內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