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國運紀事(11)(1 / 3)

6月29日。國會請願代表在京舉行會議,醞釀第三次國會請願。國會請願代表得到清廷拒絕速開國會的諭旨後,即在北京舉行會議,會議事項如下:(一)擴大代表團組織。打破以諮議局議員為代表的限製,吸收各界在京代表加入;選舉孫洪伊、方還、陳登山、黎宗嶽、周樹標、吳賜齡、鄧孝可、文耀、李素、郭衛林10人為職員,選舉雷奮、汪龍光、劉善渥、黃為基、孟昭常、王法勤、徐公勉、劉榮澤為編輯員,其他代表均為代表團評議員。(二)各省駐京代表,大多數應在北京,如有特別事情需要離京,各省必須保證有人留在北京,以便於聯係。(三)代表團經費。原來各省應繳的經費,應向各省諮議局催繳;新定款項,應由各省諮議局及各團體分擔,限於六、七月內繳齊。(四)北京同誌會改名為北京國會請願同誌會,其職員暫由代表團代表兼任。各省城應設立全省同誌分會,下設各府、廳、州、縣分會,廣為演說,加強宣傳。(五)代表團選派專人,分赴各地遊說聯絡。(六)回省代表負責催繳代表團經費,募集《國民公報》捐款,並負責分赴各地遊說、聯絡。(七)為第三次國會請願做準備。日期定於1911年3月舉行。要求各省簽名者要在100萬人以上,普及到農、工、商各界。各代表團在明年2月前應做好三項工作:擬訂代表團給資政院的請願書;擬訂各省諮議局及各團體給資政院的請願書;各省諮議局及各團體應同時請督撫代奏。次日,在京請願代表孫洪伊等向各界宣布:此次“請願無效,決為三次準備,誓死不懈。”

6月30日。四川夔州府城內商人罷市。反對厘金。

6月。同盟會檀香山分會興辦華文學校。同盟會檀香山分會遵照孫中山關於開辦學校以教育華僑子弟的建議,籌資興辦華文學校,招收華僑子弟入學學習。1928年華文學校更名為中山學校。

孫中山將簽名書寄給布思。6月下旬,應布思要求,孫中山自橫濱將由黃興等17個省同盟會代表簽名的簽名書寄給布思,以此確認孫中山的領袖地位,作為給美國財務人的保證。

宋教仁等召集同盟會長討論中國革命方略。因同盟會內部意見分歧,宋教仁、譚人鳳、趙聲等人在日本東京召集國內十一省區同盟會會長會議,討論中國革命方略。一致同意組建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

皖南南陵、宿州靈璧及襄河下遊大水成災。

7月

7月1日。留日中國學生集會討論支援國內第三次國會請願。1000多名在日本的中國留學生,在東京錦輝館集會,討論支援國內第三次國會請願的具體措施。會上決定聯合全國軍、學、紳、商各界,結成統一整體,支援第三次請願活動,並決定盡全力援助北京國會請願團。

日本擅自將租借的旅順口開辟為萬國商場。日本人認為旅順口是扼製黃海和渤海的重要港口,向南可以輻射到登州半島,向北與滿洲商業貫通一氣,應將旅順口開辟為萬國商場。並製定章程20款、82目,規定自老虎尾水道至口外一帶水麵,劃定為開放區,各國商船可以自由出入,並由日本海軍提供保護。

7月3日。憲政編查館奏準《宗宣覺羅訴訟章程》。清廷降旨,今後宗室覺羅案件,均照此章程辦理。訴訟章程公布後,皇親國戚皆有意見,7月20日清廷再次頒旨,謂待皇室大典和民刑訴訟頒布以後,一並開始執行。

安徽省蕪湖、寧國、繁昌等縣連降暴雨造成水災。

7月4日。日俄簽訂獨霸中國滿洲的第二次“協定”及“密約”。為共同抵製美國推行的“滿洲鐵路計劃”,確保日、俄分別獨霸中國南滿、北滿,日、俄兩國政府繼1907年7月針對滿洲所簽訂的“協定”、“密約”之後,本日於聖彼得堡簽訂第二次“協定”及“密約”。“協定”共三條:(一)兩締約國以發展列國之交通及商業為目的,相約互為友誼協力,以便改良各自在滿洲所築鐵路,及整理此項鐵路之聯絡,並不得為一切於實行此項目的有害之競爭。(二)兩締約國相約維持尊重迄今日本國與俄國及兩國與中國所訂之一切條約,及其他協定所發生之滿洲現狀。(三)如有侵害上述現狀性質之事件發生時,兩締約國於協商維持現狀認為必要之措置,應隨時互相商議之。“密約”共六條:(一)俄國與日本承認一九零七年密約附屬條款所劃定兩國在滿洲特殊利益範圍之分界線為疆界。(二)兩締約國擔任相互注意其在上述範圍內之特殊利益,彼此承認各自範圍內之權利,必要時采取保護此種利益之措置。(三)兩締約國各自擔任不以任何方法阻礙他締約國在其範圍內鞏固及發展特殊利益。(四)兩締約國各自擔任禁止在他締約國滿洲特殊利益範圍內之一切政治活動,更經諒解俄國不在日本範圍內及日本不在俄國範圍內,覓取足以損害彼此特殊利益之任何特惠及讓與權。俄、日兩國政府尊重本日所訂公開條約第二條所述,根據條約及其他協定所獲得各自範圍內之一切權利。(五)為保證互相協定之工作,兩締約國對於一切與彼此滿洲特殊利益範圍有共同關係之事,應隨時和衷誠意商議之。特殊利益如感受威脅時,兩締約國同意采取防衛此種利益之方法。(六)兩締約國對於本約嚴守秘密。與第一次日、俄協約不同的是,新約刪去舊約中承認中國獨立和領土完整,以及尊重機會均等的規定,增加了在各自勢力範圍內自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進一步發展特殊利益等內容。新約還取消了舊約中關於“使用和平方法”的限製,增加了兩國互相協商的條款。特別是“密約”第五條,規定在特殊利益受到侵害時,兩國應取采共同行動或相互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