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5.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7.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達不到上述規定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的股東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企業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若幹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
3.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製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製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製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企業合並、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決定其報酬事項。
10.製定企業的基本管理製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決議,實行一人一票製,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屬於前條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經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設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企業的基本管理製度。
5.製訂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部門經理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8.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可由經理指定副經理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監事會召集人由其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進行監督。
3.對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費用由企業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製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製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十五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