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戶部(1 / 3)

疆理

戶口

田賦

庫藏

倉庾

積儲

錢法

鹽法

關稅

厘稅

雜賦

俸餉

蠲恤

疆理

福建台灣

福建台灣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灣府,領台灣、鳳山、諸羅等縣三,淡水、澎湖等廳二。

雍正三年,析諸羅地置彰化縣,隸台灣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嘉慶十八年,設噶瑪蘭、鹿港二廳。

光緒元年,於艋舺地方設台北府,裁淡水廳;置淡水、新竹二縣。又於噶瑪蘭廳地方,改置宜蘭縣:均隸台北府。又設基隆廳,移噶瑪蘭通判駐紮。設卑南廳,以南路同知駐紮。

十年,設埔裏社撫民通判;又於南猴洞地方置恒春縣。

十一年,分為省。

十三年,析彰化縣地置台灣縣暨雲林、苗粟二縣,並舊有之鳳山、嘉義、彰化及埔裏社廳均隸新設台灣府;改舊台灣府為台南府,改奮台灣縣為安平縣,裁鹿港廳。

十五年,以恒春、嘉義、鳳山三縣、澎湖一廳均隸台南府,又改卑南廳為台東直隸州。

今定府三、直隸州一、廳三、縣十一。台灣府領台灣(附郭)、彰化、雲林、苗粟等縣四,埔裏社廳一;台南府領安平(附郭)、鳳山、嘉義、恒春等縣四,澎湖廳一;台北府領淡水(附郭)、新竹、宜蘭等縣三,基隆廳一。直隸台東州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戶口

丁銀攤征

保甲

流寓異地

番民歸化

安集流民

丁銀攤征

乾隆十二年題準:福建台灣府官莊田園共五十八萬三千三百七十八畝零,每畝勻丁銀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銀三千六百六十五兩四錢,勻入田園征收。至各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止就丁納銀;仍照舊完納,毋庸攤入田畝。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準:福建台屬村莊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稽查。如業主、房主、鄰佑保結匪人,事發連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異地

乾隆十年題準:粵省在台灣人民情願攜眷者,止許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照內填占注名數。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給照,照濫給印結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

十二年題準:攜眷赴台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將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幾名口填注照內。如乘機攜帶親族、混行給照者,地方官照濫給印票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其親族有暫時赴台灣探視者,開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冊,仍填給印照,定限五月回內地銷照。若屆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於回籍文內聲明;凡州、縣填照給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廈防、台防二廳。兩經拆驗,易文封照,交本人親投台屬廳、縣驗明,留照注冊;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驗。凡內外台地給照銷案緣由,月終通報督、撫稽察,歲終報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準:台灣流寓民人搬眷過台一年期滿,內外各地方官毋再濫行給照。有遇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台之例治罪;仍嚴查前項船隻係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報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懲儆;船隻變價充公。其澳甲務選家道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族保、鄰佑切結詳充;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及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別押送收管。其拿獲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將本籍地方官分別議處;並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之員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查參,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賞銀四兩,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賞項令地方官於偷渡船隻變價內支銷。

番民歸化

雍正十三年題準:福建台灣府屬彰化縣生番一百九十九名,彙入彰化縣版籍(歲貢鹿皮折銀二兩四錢,彙入奏銷)。

乾隆三年題準:台灣府屬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婦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屬版圖(歲貢鹿,獐皮各一張,變價充餉)。

三十二年奏準:台灣屋鏊末毒獅子等一十三社雖俱係內山生番,但向屬安分;今見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過,秋毫無犯,眾番社畏威懷德,俱願輸誠歸化,每年獻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議準:噶瑪蘭歸化社番留給餘埔三十餘裏,以資生計;栽樹為界,毋許漢人侵越。如情願贌給漢人耕佃取租,聽其自便。每屆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後久假不歸,地方官隨時懲辦。

光緒十二年,招撫台灣生番四百餘社,歸化七萬餘人。又台灣中路所蘇魯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處生番二十社,一律歸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題準:閩人往番年久,準其攜帶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遺妻子等許其在番親戚、故舊帶回。若無親故,許將故父鄉貫族屬並隨帶人口書單,交給船戶齎回,入口報明汛弁轉報地方文武官按單點驗,將單轉發本籍,令族屬保領。如無保領及姓名互異,即行究治;其所帶回妻妾,不許別嫁,以杜拐販。

——以上見“欽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賦

田賦科則

隨征耗羨

屯田

開墾

存留錢糧

耗羨動支

歸轄改征

田賦科則

道光六年議準:台灣新辟噶瑪蘭地方墾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畝三分一厘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園,每甲征租榖四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八鬥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議準:噶瑪蘭新興湯衛、卒仔罕、白石、山腳四莊墾熟田九十五畝有奇,園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園征供耗榖一石八鬥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餘租。

鹹豐元年奏準:台灣噶瑪蘭東西勢、頂二結、辛仔罕、新福、莊圳頭、抵百葉等莊墾透上則田園一百十七甲零,下則田園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則田,每甲征租六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餘租四石六升零;園,每甲征租四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八鬥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餘租二石一鬥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餘租,每石折番銀一圓。下則田園,止征供耗,免納餘糧。自道光二十八年為始,歸於奏銷冊內入額造報。

光緒十三年覆準:台灣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配征;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並在內,並化折征榖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征銀二兩四錢六分八厘四毫八絲八忽;中田,征銀二兩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亳三絲二忽。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其下園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台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隨征耗羨

福建各府、州屬每兩收耗一錢,台灣丁錢每兩收耗七分;秋屯糧米每石收耗米一鬥,連並餘二升,共成一鬥二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台灣東界內山番地,遊民越界佃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現令丈出已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內民人租賃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此外,未墾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廢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例治罪,追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民人開墾田畝,與生番日久相安,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清查之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並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開墾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台灣各番鹿場閑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

乾隆九年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潤,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招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曆,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厘、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逐一查勘,凡曆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執之案者,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厘;民產歸民,番地歸番。此後台郡大小武官創立莊產、開墾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一並議處’。

十一年題準:閩省台地綿亙二千餘裏,近山有水之處皆屬膏腴,人力易施;種植之獲,倍於內地。嗣後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照律計畝治罪;荒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其有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律嚴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緒元年諭:‘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麵設法開辟,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製,自應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準內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錢糧

凡州、縣經征錢糧扣留本地支給經費,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銀,十九萬八千七百六十二兩六錢四分;耗銀,四千八百六十四兩四錢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銀,四百六十八兩六分三厘有奇。台灣新賦存留正銀,二萬五千三十三兩六錢九分八厘有奇。

耗羨動支

嘉慶二十五年題準:福建省並台灣府額定耗羨章程暨官莊、關稅贏餘、寺田租榖共銀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兩有奇。有定款、有定數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禦史車夫銀一百八十兩、轅役工食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傘扇夫銀八十六兩八錢、吹手炮手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火藥銀四十八兩二錢、心紅紙張銀四十八兩、修理督撫兩院執事等銀六百兩、將軍進表銀四十四兩共八款,其餘五十一款。內各屬祭祀共二款祭品銀七十兩有奇、各祠香燭口糧銀八十九兩七錢六分、齎捧兵馬奏銷本章路費銀六十兩、總督衙門心紅紙張銀三百八十兩(原額銀四百二十兩)、巡撫衙門心紅紙張劄銀二百兩、鼇峰義學館師束修供給銀四百二十兩、總督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六分六厘(原額銀三千四百四十兩)、巡撫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二厘(原額銀四千三百二十八兩)、提塘報資銀一千二百兩、布政司衙門書役飯食銀二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原額銀三千兩)、繕工書吏工食銀四十八兩、禮生月糧米折銀四十兩三錢二分、宣講“聖諭廣訓”生員口糧米折銀八兩六錢四分、耤田佃戶工食銀十二兩、看守教場門役工食銀十兩、三江口水飾旗營修整軍械銀二十八兩、額派驛站不敷銀七百四十兩六錢、會操犒賞並演放火炮銀一千八十兩、奏銷賞借籌備公用皮包紙劄銀十二兩四錢四分、省城定更號炮火藥硝磺價銀二十四兩、普濟育英二堂孤貧乳母人等口糧工食銀五百兩、省監囚犯薪水銀六百兩、戶部地丁奏銷及投冊飯銀一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地丁飯食水腳銀四十兩、戶科飯銀五百兩、承辦齎冊腳費銀七十二兩、承造地丁兵馬奏銷紙劄銀六十兩、奏銷皮包黃綾等項料價銀五十五兩、繕寫冊籍飯銀十二兩、承造奏銷工食銀六十五兩四錢、各書吏飯食銀一百二十兩、刑部飯銀二千兩、秋審飯銀一百八十兩、刑部飯食水腳銀五十兩、吏部飯銀一千兩、兵部兵馬奏銷飯食銀一千八十六兩八錢八分、又飯食水腳銀四十兩、修辦供應學政按臨考棚執事等項銀一千八百兩、齎送表箋路費銀二十二兩五分、上遊各屬運米腳費銀三千三百七兩五錢八分四厘、上遊各灘救生船並各處渡夫舵水工食銀九百八十二兩四錢(原額銀一千一百二兩四錢)、台澎各營並福州四旗水師營操演以及將軍左右兩營演炮備儲暨領補演用火藥鉛子工價桶腳共銀二千九百五兩一錢五分八厘、各官養廉銀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八厘、采辦顏料銅鉛錫斤價腳銀七千四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二厘、采辦沈速香銀三千三百八十六兩四錢二分、福州將軍並左右兩翼副都統衙門書吏工食銀六十四兩、修理烏龍江馬船銀六十五兩四錢五分五厘、台灣供應考試棚廠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七厘、台灣道津貼船工銀二千四百兩、台灣各官養廉銀一萬一千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歸轄改征

嘉慶二十四年谘準:福建台灣府各屬經征叛產租銀,嗣後改歸台灣府經征,按年造冊報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庫藏

分儲

寄儲

分儲

道光六年議準:台灣開辟噶瑪蘭地方設立文武官兵彈壓應行留備公用銀兩,在於司庫撥銀一萬兩解台,存儲淡水廳庫,以備緩急。

十四年諭:‘程祖洛等奏“酌籌撥解台灣道庫儲備銀兩”一摺,福建台灣一府孤懸海外,必須庫儲充裕,方可緩急足恃;據該督等查明,請由收捐監生銀兩歸補本省封儲項下,酌撥十萬兩發交道庫,以為備公要需。著照所請,準其如數酌撥。此項銀兩,著責成台灣道專款加謹封儲;不得與府庫糾纏,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緊要事件,著該道一麵酌撥,一麵自行具奏並報明督、撫、藩司存案。事竣,分別歸補。此外尋常事件及墊放官兵俸餉等項,照舊由台灣府自行籌撥,概不準擅動。遇有新舊交代,責令後任盤查結報,造冊詳報谘部。倘有挪移短缺,據實參追。如遇將軍、督、撫、提督渡台巡閱,照督、撫年終盤查司、道庫款例,核實盤查;於奏報“巡閱事竣”摺內,聲明有無虧短,分別究辦’。

又定:前項封儲銀十萬兩,每年春、秋二撥,造冊送部備查。

二十六年奏準:前於閩省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撥銀十萬兩解存台灣道庫,嗣節次動撥銀九萬二千八百餘兩,實儲不及萬兩;複於閩省現存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酌撥銀十萬兩,解儲道庫備用。

寄儲

雍正十年議定:各省官兵領餉,除直隸、貴州二省仍按季支給,山東、河南二省分撥附近州縣按月支給外,其山西之潞安、澤州、大同等營、江南之潛山、徽州等營及河標各營、江西之吉安等營、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寧等營、浙江之象協各營、湖廣之榖城、彝陵等營、陝西之固原等營、四川之鬆潘等營、廣東之瓊州鎮及水師營、廣西之永寧等營、雲南之照通、永北、永順各鎮營,均離省窎遠,所需兵餉準赴藩庫總領兩季,領回之日寄儲同城府、州、縣庫,交武弁撥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倉庾

采買米石

采買米石

道光四年諭:‘閩省台灣米多價賤,應如何招商給照?或糖船裝載、或另船販運,務期糖稅仍無偷漏、米運並無留難,並核計該處時價及運津水腳每石應得價銀若幹?分析議定章程。該撫一麵據實奏聞,一麵即督飭迅速購運並知照直隸總督飭天津海口一體遵照,以平市價而裕民食。欽此’。遵旨議奏:在台召募商民運米十四萬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隻陸續開放;其鹿耳門、鹿子港兩處米價每石二兩六、七、八錢不等,淡水一處米價每石二兩四、五錢不等,腳價每石俱六、七錢不等,按船給予免稅印照,廳各自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