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定收入的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
1.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係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障的。
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2.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勞動合同期限可分幾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後簡稱《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隻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隻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4.勞動合同應采取什麼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書麵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5.勞動合同應必備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6.勞動合同可以協商約定哪些內容?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1)試用期。
(2)培訓。
(3)保守商業秘密。
(4)福利待遇。
(5)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7.勞動者如何與用人單位約定工資標準?
勞動者一經被用人單位招用,即應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從事的工作確定。在協商約定工資時,勞動者要以自身的工作能力、技術水平、同工種(同崗位)相應的工資價位為參考依據,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工資標準。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雙方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工資標準的調整、變更事項。
實行計件工資的,應注意約定合理的計件單價,保證職工在標準工時內完成定額後所得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
8.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工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過去的固定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在勞動合同中雙方不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但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且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雙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9.哪些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2)複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3)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4)尚未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5)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現行政策,特指根據《關於西藏幹部、工人內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組通〔1997〕78號)的規定,對已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西藏內調的職工。
經協商一致,其他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0.試用期的長短有何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含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由雙方協商約定,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1.用人單位隻簽訂試用期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隻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即隻簽訂試用期協議的,勞動者要求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有關試用期規定中試用期期限所對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2.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生效時間不應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13.用人單位與涉及保守商業機密的勞動者可做哪些特殊約定?
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14.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1)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3)內容顯失公平的。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15.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1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而不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
17.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職工的身份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本人,並可以處以用人單位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8.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勞動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會發生勞動合同的變更: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4)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19.什麼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提前結束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0.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主動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1.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除外。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什麼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5)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什麼證明?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及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4.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而存在勞動關係,應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應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5.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1)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3)違反所屬省、市、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