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長願與孩子一起玩玩具,但親子遊戲時間較短
調查中有45.1%和54.1%(合計99.2%)的家長認為隻要自己有時間都“很喜歡”或“喜歡”與孩子一起玩。但當問及“你經常和孩子一起玩玩具嗎”,選擇“經常”的家長隻有12.2%,選擇“有時”的家長達56.0%,另有28.8%的家長承認自己“很少”和孩子一起玩玩具。
(四)家長在幼兒玩玩具過程中的教育指導不甚恰當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家長對幼兒玩玩具的指導不是有意識的,指導的方法存在很大不足。當孩子對某一新玩具不會玩時,66.4%的家長選擇“看說明書,然後教孩子怎樣玩”;4.9%的家長認為可以“讓其他會玩的孩子教他”,1.2%的家長選擇了“不管”,隻有27.5%的家長認為應該“和孩子一起探索、研究”。由此可見,多數家長在教孩子玩玩具時采取了一種隨便應付、缺乏創造性的方式。而當孩子不按說明書要求玩新玩具時,28.3%的家長會“讓孩子按說明書上的指示重新玩”;36.4%的家長“隨便孩子”;30.8%的家長認為應該“稱讚孩子,並按孩子的方法和他一起玩”;另有4.5%的家長“不知道”怎麼辦。
【資料來源】:吳玲、王童娟.關於幼兒家長對玩具的態度及運用狀況的調查研究.學前教育研究,2005(7—8)
2.要選擇與投放適宜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的玩具與遊戲材料
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由於其生理和心理發展水平的不同,需要也不同,應為他們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特點和需要的各種玩具,以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和遊戲活動的順利開展。所謂玩具的發展適宜性就是指玩具要適合嬰幼兒的身心發展的特點,包括年齡特點和個體特點。玩具或遊戲材料的大小、結構、外觀、複雜性和幼兒年齡、經驗、能力之間有著相互製約的關係。玩具或遊戲材料的設計與結構的複雜性,以及它們所用的材料、牢固性、易把握性等都可以影響幼兒遊戲和探索的興趣以及活動的安全性。因此,在選擇玩具時,應注意幼兒的年齡和個體適應性。例如2歲以內的嬰幼兒正處於各種感覺器官迅速發展的重要時期,他們主要通過看、聽、摸、抓握等感覺運動來認識事物,因而成人應為他們提供發展感覺運動的玩具,如各種彩球、彩帶、塑料娃娃、塑料動物等有助於其發展視覺和觸摸覺器官的玩具;能發聲的搖鈴、撥浪鼓等有助於發展其聽覺器官的玩具。3—4歲的幼兒是形象思維能力形成和發展時期,應為他們選擇較豐富的形象玩具。如娃娃玩具、動物玩具、餐具、茶具以及能活動的、能拆拚的玩具,有助於發展幼兒的思維和想象力。5—6歲的幼兒抽象思維能力開始發展,運動機能也更加成熟,因此,成人應較多的為他們提供更為複雜的、活動性強的、能組合的各種大小玩具,特別是智力活動成分較多的結構玩具、智力玩具、電動玩具等。這些玩具不僅能發展幼兒的思維能力,也能發展幼兒的精細動作,培養其動手動腦的能力和探究意識。另外,也有部分玩具可以一物多用,相同的玩具在不同的幼兒那裏會有不同的用法,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對同一種玩具的玩法也不一樣。(表9—2概括了適合不同年齡幼兒玩的娃娃的特征)
以下幾個問題有助於我們在選擇玩具時把握玩具適宜於嬰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
(1)玩具的大小、易把握性和零件數量的多少:幼兒大、小肌肉動作技能和手眼協調的能力發展狀況影響幼兒對玩具的操作和擺弄。玩具和遊戲材料本身的大小(包括重量、體積、長度、寬度等)會影響年齡較小的幼兒拿取、把握的方便和難易程度。玩具或遊戲材料要適合幼兒的身體活動能力。
在選擇玩具或遊戲材料時要考慮玩具或遊戲材料的大小和重量等。玩具的大小以適合幼兒把握為宜。過分細小和過重的玩具不適合給年齡較小的幼兒玩。年齡較小的幼兒適宜於玩零件數量較少的玩具,年齡較大的幼兒是適合玩零件數量較多的玩具。
(2)玩具和遊戲材料的逼真性程度:年齡較小的幼兒適宜於玩逼真性程度較高的、模擬實物的玩具;年齡較大的幼兒適合玩逼真性程度較低、開放性程度較高的玩具或遊戲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