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篇 熱情有度的你(3 / 3)

其一,私人距離。

所謂私人距離,在此是指交往雙方彼此之間的空間距離在0.5米之內。一般而言,此種距離,僅僅適用於家人、戀人和至交之間,或是對老、弱、病、殘、孕者進行必要的照顧之時。因此,它通常又被人們稱為“親密距離”。

其二,交際距離。

所謂交際距離,在此是指交往雙方彼此之間的空間距離保持在0.5—1.5米之間。此種距離,主要適用於一般性的各種人際交往。因此,它又被稱為“常規距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與外方人士打交道均應與對方保持此種距離。

其三,禮儀距離。

所謂禮儀距離,在此是指交往雙方彼此之間的空間距離保持在1.5—3米之間。此種距離,主要適用於某些較為隆重的場合,例如,慶典、儀式、會見、會議等,意在向交往對象表示特殊的敬意。正因為如此,這一距離又被稱為“敬人距離”。

其四,公共距離。

所謂公共距離,在此是指交往雙方彼此之間大於3米的空間距離。此種距離,主要適用於在公共場所中與素不相識的外方人士共處之時。按照多數外國人的習慣,在公共場所中,陌生人之間絕對不宜相距過近,否則就會令彼此感覺不快。這一距離,有時亦稱“有距離的距離”。

最後,交往有度。

在與外國人相處時,我們還必須堅持“交往有度”。所謂“交往有度”,此處指的是在與外方人士進行接觸時,不論雙方之間的具體關係如何,均應與對方保持一定的距離。唯有這種距離保持得適當,我們與外國朋友之間的關係才能夠保持正常。

具體而言,交往有度的主要要求是:不妨礙對方的工作;不妨礙對方的生活;不妨礙對方的休息。

其一,不妨礙對方的工作。

與外方人士交往時,一定要以不妨礙對方的工作為前提。此處所說的“不妨礙對方的工作”,主要有如下三重含義:

一是不能影響外方人士正常的公務。否則,與對方的交往,就會變成對方的負擔。

二是不能給對方工作增加麻煩。即使與外方人士的交往無助於其具體工作,也不能給對方“幫倒忙”。

三是不能妨礙對方工作的開展。在任何情況下,與外方人士的交往都不應成為其工作的“絆腳石”。

其二,不妨礙對方的生活。

在國外,人們習慣於將工作與生活分得一清二楚。在工作中,講究的是規章與製度;而在日常生活裏,強調的則是個性與自由。二者之間,通常涇渭分明,不可混淆。

在與外方人士相處時,我們應盡量將工作與生活、公事與私事區分開來。在一般情況下,切忌在工作中處理私人生活問題。同樣道理,若非萬不得已,也不宜讓例行的公事去打擾別人的私人生活。

其三,不妨礙對方的休息。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休息,都需要在僅僅屬於自己的私人空間裏鬆弛身心、調整狀態。因此,即便交往對象屬於至交密友,也要充分尊重其個人休息的權利,盡量不要影響對方的休息、打擾對方的安寧。

因此,在與外國人交往時,我們沒有必要與對方形影不離,更不要對對方糾纏不放。當對方需要休息,特別是在其表現出明顯的疲倦困乏時,一定要主動為之創造休息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