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免農業稅政策(1 / 1)

發展農業離不開土地,在傳統農業中,農民世世代代向土地要收成,可以說土地就是農民的命根子。封建社會,農民從土地中獲得的收成不僅要養活自己,還要交納繁重的賦稅,在封建社會交稅成了農民的最大的負擔。新世紀以來,國家逐步取消了農業稅,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於1958年6月3日通過的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這標誌著中國農民徹底告別了延續了兩千多年的“皇糧國稅”。免交農業稅有利於調動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促進農業生產和發展,這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惠農政策。

農業稅曾經是中國農民長久以來的曆史負擔之一。農村居民為農作物收成繳納稅款,交稅數額不管收益如何都按照同一比率來定。這種規定助長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拉大了貧富差距。在稅費改革之前,每戶農民平均每年要交300元人民幣的稅款。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自1958年6月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2006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布:“28個省(區、市)全部免征了農業稅,全國取消了牧業稅。”農業稅的減免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1958,我國頒布了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業稅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對條例製定的依據、宗旨、納稅人、征稅範圍、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優惠減免、征收管理、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農業稅條例實施近50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具備了改革的條件,具備了取消農業稅的財力和物力。根據中央決定,2004年,免征了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同時在吉林、黑龍江兩省進行了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農業稅稅率總體上降低一個百分點”,其他省份進行了降低農業稅稅率試點;2005年,中央繼續大範圍、大幅度減免農業稅,並明確2006年在全國全部免征農業稅。全國各地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個省份自主決定免征農業稅,使免征農業稅的省份達到了28個。這些省份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免征農業稅的實踐,為取消農業稅積累了經驗。2006年中央政府決定全部取消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