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當前,有必要對“人民代表”這一概念進行更準確的界定,對其所代表的對象也應作比較細致的劃分。
什麼是“人民代表”?傳統的含義即“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者”。這種界定,其缺陷在於將公民隻作了“人民”和“敵對勢力”的劃分,對“人民”,即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公民,未作更進一步的階層和利益群體的劃分,因而造成了代表者的籠統性、粗略性和被代表者的空泛性。現時的情況是,選民對選舉人民代表很不經意,誰當人民代表,均無損於自己的利益。“人民代表”也無壓力,其代表的對象非常之空泛,並不需要向任何選民負責,其提案產生的背景及準確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就不足以令人完全滿意和放心,其所反映的要求很可能不足以涵蓋全體公民,據此製定的決策也很可能不夠科學,缺乏可行性。這種情況,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比較嚴重和普遍地存在著。
為了克服上述弊端,克服“人民代表”的空泛性和隨意性,就必須對“人民”這一概念進行進一步劃分,同時加強選舉的嚴肅性和人民對其代表的監督製約。
在現時條件下,“人民”是由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工商業者、私營企業主等成分組成的。隨著利益的多元化,已形成了一些以分工、地區等因素為主導的利益群體。由於人民內部有利益群體存在,各利益集團的利益不盡一致,要求自然也不盡相同,某一人民代表已不可能代表全體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因此,在分配人民代表名額時,應盡量考慮各利益群體以至亞群體,使他們能真正代表自己的群體和亞群體陳言,這樣才能使國家或地區的決策趨向合理化和科學化。
人民代表在某地區某利益群體中被選出後,應當確立為其選民負責的思想,即“有限”代表。要為選民陳言,並經常與選民保持聯係,收集意見,傳遞信息,實現公眾的政治參與。此外,在政治上還應賦予選民監督製約其代表的權力,選民可根據代表的表現及選民的利益需要,隨時罷免或撤換其代表。這樣,才能使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其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
(載1990年6月8日《寧夏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