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位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海外投資,開展國際化經營,有利於促進我國外貿發展方式的轉變。這是因為:第一,海外投資具有貿易創造和帶動作用,海外投資可以帶動出口商品結構的改善,並帶動服務貿易出口。第二,通過在資源、能源領域海外投資,可以保障國內能源、資源供給,同時促進進口增長和貿易平衡。第三,通過海外投資,可以規避國外貿易壁壘,突破“兩反兩保”等貿易保護措施。第四,通過海外投資並購國外高技術企業,獲取國外先進技術,可以使我國企業在國際價值鏈中獲取更大利益份額,促進外貿發展方式由單純依賴數量增長向質量、效益的全麵提升轉變。總之,積極發展海外投資,可以從多方麵促進外貿發展方式的轉變。當前,政府主管部門應鼓勵有實力的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投資辦廠、穩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積極推動海外資源開發合作。在具體措施方麵:

一、加強對企業“走出去”金融方麵的支持力度

國家外管局、進出口銀行等對“走出去”的企業在貸款、保險、擔保、用彙、退稅等方麵盡可能提供支持,提高用彙和彙出的便利化程度;對重大境外投資項目以及資源風險勘探項目應適當給予貸款貼息、優惠貸款和提高財政注資比例;加快外彙市場產品開發,方便跨國企業規避彙率、利率等風險;鼓勵國內金融機構設立和發展境外機構,充分利用區域性金融平台,為我國企業跨國經營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對重點海外投資項目,允許企業使用政府境外投資專項貸款的比例應進一步提高。鼓勵國內商業銀行與大型海外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開發上進行更緊密的合作,推進海外投資企業通過債券、上市等多元化方式融資手段,為海外投資提供更寬闊的資金來源。

二、加大對能源、資源型海外投資的支持力度

首先,應擴大海外能源、礦產勘探基金的規模並完善管理,分擔企業風險。國家應擴大和完善海外能源、礦產資源勘探基金的規模與管理體製,由國家承擔前期風險程度最高的勘探風險,分擔和減輕企業風險。具體來說,對於資源開發前期的勘查工作,經費由政府全額承擔;選點後進行礦床勘探時,政府對企業進行補貼。風險勘探沉沒的資金,由國家風險基金核銷,風險勘探成功後從企業收益中及時返還。風險基金既可針對前期項目的調研、可行性研究、投標等準備工作,也可以針對項目啟動之後運營中的不測。

其次,應完善能源、資源開發類海外投資的稅收政策。在稅收優惠方麵,對境外資源開發的能源、資源公司以實物作價投資的國產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應視為出口,給予出口退稅。在增值稅方麵,對企業海外石油開發的初加工成品實行增值稅減免。對海外勘探開發收入,已在資源國繳納所得稅的,可不再按國內稅製重新核定、補繳差額。另外,還應抓緊與有關資源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投資保護、司法協助等政府間雙邊協定。目前我國已經與86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財政部門應盡快完成與所有石油輸出國簽訂相關協議。

三、建立跨部門的領導協調機製,推進對外投資合作便利化

應成立由國家領導人牽頭的領導協調機製,完善各部委之間的聯係機製,全麵規劃和指導對外投資工作。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等應積極推動盡早製定國家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將企業“走出去”納入法律框架之下。充分發揮商會、協會的作用,形成全國和全球的網絡,建設對外投資合作管理與信息服務係統,為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境外安全信息、風險預警、投資環境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