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辭職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
(3)辭職是不是隻是因為受了別人影響?
(4)辭職是不是隻是一時心血來潮?
(5)辭職之後你的現狀是不是會得到改善?
(6)有沒有考慮辭職的成本?
回答完這幾個問題,在綜合分析各方麵因素並權衡利弊後,你仍然作出辭職的決定,那麼就要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了。這一階段就是熟悉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及辭職時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
優雅離職的關鍵:熟悉條文規定作出辭職決定後,辭職者需要先了解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再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辭職,這樣才不會給企業以理由處罰自己而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
與企業已經簽有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辭職的實質就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者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麵的規定,以免因為不熟悉相關的規定而受到損失。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準才行,隻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麵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複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麵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麵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麵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提醒辭職者的是,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留意其中解除勞動合同方麵關於賠償方麵的條款,這關係到你的切身利益。
辭職並非一定要提前30天,也可以按照企業規定的提前時間向企業提出辭職,例如有的企業規定提前一周提出辭職,許多企業都規定提前半個月提出辭職。
辭職者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辭職之後,企業一般會按照規定進行辦理的,結算相應工資,為辭職者轉出檔案,交接社保等相關事宜。
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辦理,辭職者在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麵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當然,許多企業並沒有關於辭職方麵的相應規定,也沒有同就職者簽定勞動合同,辭職者的檔案與人事關係根本不在企業,這樣的辭職辦理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離職要選擇合適時機、理由和方式熟悉了辭職時的各種法律條文以及要辦理的相關手續之後,就要智慧地選擇辭職時機、辭職理由和辭職方式了。
辭職者如果希望自己可以從企業順利地辭職,就應該選擇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理由選擇合理的辭職方式,這樣自己的辭職才會得到企業的理解,個人的相關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護。
能做到以上的建議,你就能優雅順利地離職了,當然也可以與原公司協調好一切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