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價格決策聽證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製定和調整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請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
所稱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包括下列內容:居民生活用電、自來水、集中供熱、煤氣、郵電通訊、公有住房租金,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公共交通價格,醫療收費,教育收費,水利向工農業供水價格和收費,有線電視收費,主要遊覽景點門票價格。
第三條 價格聽證會按照國家規定的定價分級管理權限,由具有本商品價格管理權的物價部門組織和主持,或委托下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和主持。
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有關單位(部門)領導(人大、政協、政府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二)聽證所涉及的調定價項目申請單位代表;
(三)用戶代表(含消費者、生產經營者、法人、其他社會組織);
(四)其他代表(工、青、婦、消協、有關經濟技術專家學者、居委會、新聞媒體)。
用戶代表和其他代表由本級物價主管部門按聽證會內容具體確定。
第四條 價格聽證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性原則;
(二)與會人員義務服務原則;
(三)發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原則;
(四)發表意見時實事求是,以理服人原則;
(五)平等尊重各種意見的原則;
(六)吸收合理意見的原則。
第五條 價格聽證會前準備
(一)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者單位要按本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提交調定價方案;
(二)物價主管部門對申請調定價部門或者單位提交的調定價方案進行認真的審核,並按本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寫出初審意見書;
(三)在舉行價格聽證會前10日向應邀單位和人員發出邀請通知書,並附送申請調定價部門或者單位的調定價方案的複印件,要求應邀單位和人員做好充分準備。
第六條 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者單位向物價部門提交的調定價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調定價的政策依據和理由;
(二)全係統或者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近兩年的成本費用資料(附國家規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費用標準定額、工資福利水平等),市場供求情況分析及趨勢預測、收費部門或者單位的收費總額及使用情況;
(三)對成本費用的增長因素擬采取的消化措施;
(四)具體的價格調整幅度和出台時間。
提供資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正式行文,加蓋公章。
第七條 物價部門對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者單位提交的調定價方案審核後,應寫出初審意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央和自治區對該品種或者項目價格的政策及管理規定;
(二)對調定價方案中的成本費用增長因素和擬采取的消化措施的認可意見;
(三)調價對市場供求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對相關因素的分析,如對物價總水平控製目標的影響,相關品種或者項目之間的比價是否合理,與毗鄰地區的價格是否銜接等;
(五)對社會承受能力的分析,如對企業用戶的成本費用影響,對居民群眾生活支出的影響,對財政支出的影響等;
(六)擬采取的配套政策措施,如連鎖反應控製措施、價格補貼措施等;
(七)具體調定價意見。
第八條 應邀參加價格聽證會的單位代表和人員憑邀請通知書和所在單位的介紹信,有權到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單位調查了解調定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關部門或單位應支持他們的調查工作。
第九條 價格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單位彙報調定價方案;
(二)物價部門彙報初審意見書;
(三)與會人員對調定價方案和初審意見書進行討論,質詢(參加聽證會的代表和人員可就有關問題向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單位提出質詢,申請調定價的部門或單位應當進行答複或作出解釋);
(四)物價部門綜合聽證會意見並進行總結。
第十條 價格聽證會做好現場記錄。現場記錄員由主持人指定。會後對聽證會意見進行綜合,並印發會議備忘錄,送達與會人員。
第十一條 聽證會後,物價主管部門在認真吸取采納聽證會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定最終調定價方案,正式行文公布執行;須經政府或者上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應將最終調定價方案,並附聽證會的綜合意見及時上報,經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錄二 中國立法聽證製度文本
1.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保證地方性法規質量,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