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3章 回顧梳理探索展望(2)(1 / 3)

總結定西近年來企業改革經驗,借鑒外省區企業改革好的做法,深化企業改革出台以下配套政策。

(1)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積累誰所有”的原則,對實行改製的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一律以評估基準日界定國家、職工及其投資人的淨資產,確保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企業產權轉讓前,經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庫存積壓產品(商品)可以削價處理;逾期3年以上因債務人死亡、債務方破產、撤銷等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債務,可適當扣減後衝減資產.

(3)企業掛賬的待處理資產損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從企業資產中衝減;企業在經營期間所借的財政借款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應歸還財政。

(4)置換生產性土地使用權,以各縣基準地價為依據,對土地使用權價值重新評估,所得收益納入企業淨資產,用於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安置職工和發展生產,具體手續由政府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5)企業產權轉讓中置換職工身份、安置職工剩餘的國有淨資產(含土地),可以繳國資部門,建立產權基金專戶,也可以作為國有股投向有效益的企業或項目,也可以作為發展基金借貸給企業使用,具體由國資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審批後執行。

(6)企業淨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不足以按照最低限額支付職工身份置換或工齡補償的,可以按實有淨資產折算量化補償,也可采取掛虧的辦法,由出資者注入資金補足,其補足部分在改製後企業盈利之年起5年內上繳的所得稅中返還彌補.

(7)置換職工身份,可以采取基數加工齡的計算方法,根據企業淨資產數額和職工人數,參照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標準。基數一般按3000~5000元、工齡每年按200~300元標準,結合企業具體情況掌握.

(8)置換職工身份,也可以按職工工齡每年不高於現行本人月工資總額(基本工資加各項補貼)的計算方法,進行量化補償。

(9)職工身份置換後,繼續留企業的,按有關規定與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願留企業的,進入勞動力市場流動。

(10)對企業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按除名、自行離職解除勞動關係的,不在安置範圍內;對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企業職工獎罰條例》、合同製工人合同條款等按除名、解除勞動合同、自行離職等解除勞動關係的,不在安置範圍之內;長期無故不上班,超過以上有關法規、合同時限的,視同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不在安置範圍之內:對辦理了停薪留職協議的,要按原協議限期繳清全部社會保險金和企業保職金,方可確認為企業職工,否則不予確認。

(11)企業領導幹部按管理權限辦理身份置換手續,未當選的按管理權限呈報備案。由人才交流中心對其實行人事代理,先置換,後流動。需要流動到行政事業單位或調出區外的,按照原身份介紹調動。

(12)鼓勵企業法人代表或經營層多渠道籌措資金受讓產權,對淨資產量較大的,允許分期繳付,但是首期繳付資金必須保證安置職工費用,所剩餘的差額。在有資產或股權擔保的前提下,允許在3年內分期付清。

(13)鼓勵股份製改造的企業經營者持大股,資產量較小的企業法人代表的持股額,一般要求達到股本總額的25%左右,經營層的持股額,一般達到股本總額的3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