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舉權】
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之一。黨章第四條第五款規定,黨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被選舉權指黨員有被選舉成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成員和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正式黨員有被選舉權,預備黨員和正處於留黨察看期的黨員沒有被選舉權。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仍有被選舉權。持有臨時組織關係證明信的黨員,在現在單位沒有被選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被提名為候選人的黨員,因健康狀況或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正當理由,自己可以向黨組織提出請求不作為候選人即放棄被選舉權。若放棄被選舉權的請求未獲同意,應服從黨組織的決定,尊重選舉人的意見。
【黨員大會】
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下的基層黨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職權主要是:①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的報告;②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做出決議;③選舉黨的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黨員大會的時限,《黨章》沒有作規定,一般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但換屆選舉的黨員大會,必須在委員會任期屆滿時召開。黨員大會的組織領導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負責。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由支部書記主持。黨的基層組織召開的黨員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一般不排列“次”數和“屆”數。
【黨員代表大會】
也是黨員通過自己選舉產生的代表參與黨內事務,行使民主權利,討論決定黨內重大問題的重要會議。黨員代表大會製度是黨的一項帶根本性的組織製度,是黨的各級組織包括中央組織,地方各級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討論、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和選舉黨的領導機關的會議。
黨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是:①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②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不設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紀檢工作可作為黨委報告的一個內容);③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做出決議;
④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⑤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黨員代表大會的時限,《黨章》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按規定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黨員代表大會的時限原則上應同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一致。黨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可以排列次數。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亦相應排列屆數。“次”的計算方法是黨的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名稱變更,不論其黨組織的隸屬關係、管理範圍、職責權限是否發生變化,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黨員代表大會的次數應重新排列。黨的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名稱未變,不論其黨組織的隸屬關係,管理範圍、職責權限有無變化,其黨員代表大會的次數仍應連續排列計算。
【選舉辦法】
指進行選舉時,規範選舉行為的規則。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都必須製定具體的選舉辦法。
選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製定選舉辦法的依據、選舉的任務、提名確定候選人的辦法、確定當選人的原則、候選人和當選人名單排列順序的規定、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監票人和計票人的產生辦法、選舉的方式和程序、選舉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規定、選舉的紀律等。
【直接選舉】
就是指召開黨員大會,由黨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或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的選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