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黨員從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後經過的年數,即成為正式黨員後的全部時間。黨齡表示一個黨員在黨內生活和工作的實際經曆。由於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他在黨內的生活與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製。隻有當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之後,他在黨內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這些限製。因此,黨員的黨齡,應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黨費】

指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照規定交納黨費,並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黨員證明信】

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係。黨員臨時外出、開會、實習、學習、考察等,持黨員證明信,證明其黨員身份。黨員證明信一般隻限在6個月內使用。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組織關係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的組織關係】

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係,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組織關係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概念包括正式組織關係和臨時組織關係,轉移正式組織關係須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臨時組織關係須開具“黨員證明信”;狹義概念特指正式組織關係。按照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申請入黨的人一經被批準入黨,接收其入黨的黨組織就把其編入黨的基層組織,從此就確定了他的組織關係。黨員的組織關係一經確定,黨員就可以而且必須參加該組織的生活,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在通常情況下,黨員的組織關係與行政關係應當一致。

【流動黨員】

指在改革開放中出現的離開本地、本單位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就業日趨多樣化,勞動力(包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頻繁,就出現了“流動黨員”

現象。流動黨員憑流動黨員活動證可以參加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的組織活動、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中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是黨員管理的一個新課題,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各級黨組織要按照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

【表決權】

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之一。黨章第四條第五款規定:黨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要進行表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讚成、不讚成或者棄權。”

表決權是黨員在黨組織就重大問題做出決定時,表示讚成、反對或者不發表意見的權利,表決製度是體現民主集中製的重要形式。在黨的會議上,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預備黨員和正處於留黨察看期的黨員沒有表決權。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持有臨時組織關係證明信的黨員,在現在單位不能行使表決權。所有黨員,不論有沒有職務,也不論職務的高低,在參加表決的時候,都是平等的,每人都隻有一票,而且這一票效力是同等的。

【選舉權】

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之一。黨章第四條第五款規定,黨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在中國共產黨黨內,選舉權指黨員在黨員大會上選舉黨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的委員,以及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同時也包含黨員代表在黨的代表大會上選舉同級黨的各種領導機構成員和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以及黨委委員選舉本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利。在選舉時,正式黨員有選舉權,預備黨員和正處於留黨察看期的黨員沒有選舉權。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仍有選舉權。持有臨時組織關係證明信的黨員,在現在單位不能行使選舉權。選舉權是黨員和代表的基本民主權利,黨員和黨員代表,要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正確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