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狩魂師死中求(3 / 3)

管仲的經濟改革,首先著眼於農業稅製,調整分配關係,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我國古代的土地製度,自夏、商、周三代以來,名義上為國有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實際上是農村公社集體所有製,土地不準買賣,個人沒有處置權。土地由國家主持分配到井、邑、社及書社等,實行勞役稅製,結果使田園荒廢,農業生產嚴重凋敝。針對這種現實,管仲果斷地改革了分配形式,實行“相地而衰征”,廢除了齊國保留的公田的勞役製,“相壤定籍”,按土地肥瘠麵積大小核定賦稅輕重的土地稅收政策。“相地而衰征”首先是分公田為份地,改集體耕作為個體生產,這叫“均地分力”。管仲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家生活的好壞,故能自覺勞動。“相地而衰征”的結果是實物稅取代了勞役稅。勞役稅集體交納,耕作時相互觀望,徒具形式,莊稼荒蕪,國家稅源枯竭,農民生活困苦。實物稅,一家一戶分別交納,稅額穩定,多收多得。

管仲認為發展農業生產必須堅持“相地衰征”“井田疇均”“無奪民時”三者並行。戰國後期的商鞅變法,提出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買賣合法化。

管仲特別強調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把興修水利看做是治國安邦的根本大計。管仲說:“善為國者,必先除其五害。”水和旱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嚴重影響,特別是水災的危害最大。治理國家必須采取措施消除這五種自然災害,才能確保農業豐收、國家繁榮昌盛。

管仲認為“除五害,以水為始”。水分幹流、支流、季節河、人工河和湖澤五類。要根據不同水源的特點,因勢利導,因地製宜,使其為灌溉和航運服務。治理水害必須防患於未然,統籌規劃,綜合治理。

重農抑工商,是曆代封建統治者的共同國策,譽農為本業,貶工商為末業,歧視打擊工商業者。管仲第一個將工商與士農並列,肯定了士農工商四民同屬“國之石﹙碩﹚民”,把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提到跟農民和士同等高度,這在當時的社會是十分罕見的。在此基礎上,他主張發展工商業和發展農業並舉,提出“溥本肇末”的著名觀點,即在發展農業的基礎上,發展工商業。本末有主次,但必須同等看重。管仲在強調糧食是“王者之本”“民之所歸”的同時,充分認識到“無市則民乏”,發展工商業同樣是社會所必須。因此,他堅持“與俗同好惡”。俗,實則是客觀經濟規律,“俗之所欲,因而與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是以“貴輕重,慎權衡”,“通貨積財”。

管仲認為隻要使農民收益提高三至五倍,則農民就會安心勞作,工商也不會遭到壓抑,本末一並發展。同時,管仲強化了對“專營商品”鹽和鐵的稅賦征管,使這兩項的商業稅收成為國家財政的兩大支柱。除了鹽鐵之外,管仲采取的是完全的市場經濟政策。“關幾而不征,市正而不布”,商業稅收幾乎不征,市場運作國家極少幹預,讓市場決定商業的命運,讓競爭決定誰是強者。

因地製宜,大興魚鹽、山林、川澤之利,是管仲“本末並重”的經濟思想在多方麵發展生產的具體運用。“齊帶山海,膏壤千裏”,自然資源豐富。管仲主張放手讓群眾生產,國家收購,投入國內外市場出售,結果年收購量達十萬八千鍾,於鹽業生產淡季,運銷晉、宋、衛等,“得成金萬一千餘斤”。濱海產魚,水產富饒,發展捕撈業,是開發財源、繁榮市場的另一個重要途徑。管仲把國內銷售之餘的海味運往國外出賣,通之“於東萊”。管仲還認為山澤、溝瀆所出,桑麻、百果、六畜等經濟作物和家庭副業,也都是“國之富也”,應鼓勵群眾經營,“使民鬻之四方。”齊國向有“冠帶衣履天下”之稱,“其後中衰,管子修之”,收到了致富的良好效果。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也和其他國家一樣,視自己國家以外的列國為“外國”。為了讓更多的商人來齊國經商,管仲推出優惠措施:“弛關市之征,五十而取一。”即減少各種稅費的征收。管仲請求齊桓公下令為各諸侯國的商人們建築住所,對於帶著一輛馬車來齊國經商的商人,除了提供住所,還免費供給食物;對於帶著三輛馬車來齊國經商的商人,除了提供住所、食物,還免費提供馬的飼料;對於帶著五輛馬車來齊國經商的商人,另外還有提供仆人為之服務的優惠條件。另外,管仲還在“國道”上每三十裏就建立一個招待所,儲備食物保證“外商”食品供應。

管仲利用市場調控手段,加強宏觀調控,如壟斷貨幣發行、實施鹽鐵專賣製度,控製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的價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