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個政黨中,以競爭為取向的聯邦製範式尤其得到基民盟以及和它聯係密切的機構的大力宣傳。基民盟“小單元的活動空間(Spielraum für kleine Einheiten)”常務委員會主張各個國家層級之間清楚地劃分權力和責任,貫徹財政關聯原則。其改革建議的內容與南德三州總理的要求較為一致,在聯邦與州關係方麵,它要求在《基本法》第72條中增加一條“尊重各州差異和多樣性”的條款,以限製聯邦對競合立法權的行使,用“反轉過來的競合立法”取代原來的競合立法,各州都可以立法取代、或者根據州的情況修改這一領域的聯邦立法。在財政製度方麵,它也呼籲靈活化、去糾纏化和分清責任。
其他政黨也同樣關注聯邦製的改革,並提出不少建議。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由巴伐利亞州議會8名議員和7名專家組成的名為“聯邦製改革——加強州議會”的恩奎特委員會。它在2002年3月提交了一份改革報告,要求節製聯邦和歐盟的權力,加強州的權力。報告同樣建議,州應該在某些政策領域以自己的立法取代聯邦立法。
2003年各州議會在呂貝克發表的聲明同樣如此。它認為需要改革共同任務以及聯邦和州的財政關係,明確要求加強州議會的權力,特別是立法權。
學術界的討論
聯邦、各州不同的利益以及各個政黨的不同立場,使得競爭聯邦主義的擁護者以及團結聯邦主義的支持者形成兩個涇渭分明的陣營,這也是聯邦製改革麵臨的重大難題。相對而言,學術界對於聯邦製的討論在利益和價值上更為中立,因此,在此介紹一下他們從理論上對德國聯邦製表現形式的批評和改革的建議,更有助於我們較為客觀地了解德國聯邦製的問題以及改革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學術界對德國聯邦製的批評並不鮮見。如前所述,早在1962年,著名的憲法法學家康拉德·黑塞就總結了當時聯邦製的結構問題和發展趨勢,稱德國為“單一的聯邦製國家”(Hesse,1962)。20世紀90年代,海德洛姆·阿布洛梅在這一觀點的基礎上指出,這樣的國家一直向“分權的單一製國家”(Abromeit,1992:12)傾斜。“政治糾纏”理論的提出者弗裏茨·W。沙夫尖銳地批評道:“德國的聯邦製使立法——世界上獨一無二地——依賴於聯邦上院各州政府的批準,而州一方又幾乎沒有自己的立法權,其財政收入也完全依賴於聯邦。”在他看來,德國聯邦製存在三個主要缺陷:(1)政黨政治阻撓的可能;(2)聯邦政策決策的艱難和不透明;(3)州政策有限的行動餘地。因此,他要求消除政治糾纏。盡管現行的政治糾纏使相互間結成“防禦性卡特爾”的州相對於聯邦擁有一定的集體行動能力,但同時,政治糾纏對於解決分配問題存在巨大的難度。在涉及各州之間再分配的情況下,它趨於自我封鎖,在權力分立的政府的前提下同樣如此。改革的建議要有成功的機會,就必須在現有製度結構的框架之內,讓在此中討價還價的政治行動者覺得可行。因此,沙夫認為,在較小範圍內削弱政治糾纏,也就是取消共同任務和《基本法》第104a條第4款的財政幫助有實現的可能。而對於從稅收聯盟回到分稅製,消除財政體製中的糾纏,他則表示懷疑。在他看來,這種可能性能夠實現的前提是,“提高或降低州稅種稅收的邊際效益給相關各州帶來的收益”。否則,確定稅率的權力返還給各州隻能帶來毀滅性的降稅競爭的危險。州的立法活動餘地受到限製的問題隻有通過憲法改革才能解決,其中,競合立法權的項目需要得到認真研究。
除了“政治糾纏”理論,也有政治學家用“製度上的路徑依賴性”來解釋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在實踐中的無所作為之間的巨大反差。按照這一理論,被人們認為缺乏效率的製度同樣可能具有存活能力,因為它們具有路徑依賴性,一旦在某種初始條件下走向某條道路,它就會抗拒任何改變。德國聯邦製的這種路徑依賴性在聯邦上院這一機構中表現得尤其明顯。如前所述,它的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聯邦與州根據權力的功能而不是政策領域進行的權力劃分以及由此產生的政治糾纏又加強了這種路徑依賴性。因此,格哈德·勒姆布魯克認為隻有在危機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聯邦製的根本改革(Lehmbruch,2000)。
在政治學界的主流觀點看來,調適性的改革並不足以解決政治糾纏的問題。因此,必須進行結構改革,“通過明確的責任和決策權,通過更高的透明度和更佳的參與可能,通過各州之間團結的競爭”,重建已經失去的聯邦製的平衡。著名政治學家賴訥-奧拉夫·舒爾策建議進行“間接去糾纏化”的改革,也就是建立一種追求社會經濟和文化多樣性的合作的競爭聯邦製。
對於將經濟學的競爭理論移植到聯邦製,從曆史學和政治學的角度進行研究的學者發表了不同的看法。著名政治學家阿圖爾·本茨認為,人們通常所說的競爭聯邦製既不是一種學術討論的概念,也不是可行的改革建議的基礎。他指出,任何一種製度改革都必須注意這一事實,即“各個層級、各個非集中的地域實體之間的協調部分通過借助規製或財政吸引力的等級式的調控,部分通過談判,部分通過競爭,但常常也通過這些機製的協調得以實現”。
從事聯邦製研究的女學者烏爾蘇拉·明希反對將政治和經濟兩種背景下的競爭混為一談。她希望能給現在的改革討論引入一種對聯邦製來說適當折中的詞彙:“如果人們就此達成一致,即對成員國之間更多競爭的要求主要指的是更好地注意到多樣性,而不是無疑有必要的統一性,並在一切行動領域為之努力。那麼,人們就會在更穩妥的基礎上行動。”
此外,有學者指出,競爭聯邦製的支持者奉為樣板的美國或瑞士,在政治文化上與德國差異很大。羅蘭德·施圖姆認為,美國模式的競爭聯邦製必須以強調生活條件多樣性的政治文化作為前提。而德國“國家主義、不喜衝突”的政治文化仍然如從前一樣使政治家和民眾更強烈地偏向生活條件的統一。
貝特爾斯曼基金會以《消除糾纏:2005年》為題的關於優化德國聯邦製治理能力的十點建議也傾向於一種“間接的去糾纏化”(Bertelsmann Stiftung,2004)。報告借鑒從國際比較中得出的經驗,要求通過加強社會政治上的競爭聯邦製,改革德國聯邦製度。它提出通過去集中化和去糾纏化的措施來加強州的自我責任,同時也建議對經濟較弱的州采取平衡措施。最有新意的一條建議是以“原則立法”取代“框架立法”,聯邦通過原則立法隻能規定保證同等價值的生活條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州有充分的活動餘地根據自己的情況製定法律。為了加強州在聯邦製結構中的作用,應該修改競合立法,使州與聯邦一樣平等地行使競合立法權。在一些領域,權力應該返還各州。為了消除改革障礙,報告建議在加強州立法權的同時減少必須經聯邦上院批準的法律。通過實行相對多數的表決機製,提高聯邦上院的決策能力,以減輕現在爭議不斷的問題解決的難度。取消混合出資,重新分配聯邦和州的稅收收入。財政製度的改革應加強州的自我責任,激勵它們維護好自己的稅源。鑒於重返分稅製在政治上實現的難度,報告建議給予州製定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稅率的權力。這樣,各州之間就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競爭,責任也明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