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水最容易消失在水中,人最容易消失在人群中(2)(2 / 3)

議會委員會的召開

西方占領區各州總理在接過“法蘭克福文件”之時,完全意識到他們承擔的責任所具有的曆史意義。由於與盟軍軍政府仍然存在分歧,他們並沒有完全接受“法蘭克福文件”。分歧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麵:首先,各州總理擔心在西占區舉行製憲會議會成為對德國分裂的一種承認。因此,他們希望西占區的憲法隻是一部臨時憲法。其次,各州總理不同意“法蘭克福文件”所規定的憲法經過全民表決通過的方法。他們認為,“盟軍所希望的那種全民公決,隱藏著增加西德持續發展的難度或者延緩西德持續發展的危險,因為共產黨和其他激進的力量將借此得到一個送來的挑起反對‘分裂的西德國家’的民族主義煽動的機會。”(S。rgel,1985:48)第三個問題是核查、重劃各州邊界的時間過於緊迫,各州總理認為這在規定的短暫時間之內是不可能完成的。事實上,重新劃界最終也未能完成,直到1951年12月9日的全民公決和一場激烈的大選之後,巴登-符騰堡州才在《基本法》第118條的基礎上成立。

軍事長官起初並不準備接受各州總理的意見。後者麵臨艱難的抉擇:或者終止談判,讓盟軍繼續單方麵對德國的政治發展負責;或者利用已經開啟的機會,在西德建立一個新的政治實體。經過各州總理與盟軍軍事長官在法蘭克福的多次會談,盟軍最終承認即將成立的西德國家具有臨時性質;製定“基本法”,而不是“憲法”;不召開製憲會議,而是成立一個議會委員會;代表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通過的決議不交全民公決。至此,在德國西部領土建立一個新的聯邦製國家的道路已經鋪平。

1948年8月,在巴伐利亞州總理艾哈德的主持下,各州總理在赫倫基姆湖(Herrenchiemsee)舉行會議,提出了第一份《憲法草案》,供幾周後召開的議會委員會以之為基礎進行討論。

1948年9月1日,由70名代表組成的議會委員會如期在波恩召開。製憲會議的舉行使州政府首腦所代表的政府因素與政黨所代表的權力政治因素的力量對比向更有利於後者的方向推移,戰後德國政治主要受各州總理影響的發展階段宣告結束。

議會委員會中各個黨派的聯邦製設想

議會委員會並不是民選的製憲會議,成員由州議會根據議會黨團的建議按照各黨在議會的席位比例派遣。其組成如下:社會民主黨(27名),基督教民主聯盟(19名),基督教社會聯盟(8名),自由民主黨(5名),德國共產黨(2名),德意誌黨(2名),中央黨(2名)。在5名沒有表決權的柏林代表中,社會民主黨占3名,基民盟和自民黨各1名。當時活躍於德國西部的各種政治力量——德國共產黨、社會民主黨、自由民主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在議會委員會中都得到代表,他們又代表了保守主義、自由主義、民主社會主義以及共產主義這幾種思潮。

權每州政府派出兩名代表組成的聯邦上院,其權力包括:平等地參與聯邦立法;對聯邦政府發布行政條例、有關聯邦機構的組織法、對各州的一般性指令具有否決權;在特殊情況下向聯邦總統提議解散聯邦下院;參與未來的製憲機構;參與選舉聯邦總統中央機關由州的機關組成:中央議會由人民院(州議會或直選產生的代表)和聯邦院(州政府的代表)組成;中央政府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組成無成員由各州議會選舉,但不能同時為聯邦或州議會議員的聯邦參議院,其權力包括:參與立法和審議國家預算;對下院通過的法案具有擱置性的否決權由各州代表組成的上院:部分成員由州政府指派(每州兩名),部分由州議會選舉產生(每100萬人口一名),部分為對民族作出特別貢獻的傑出人士(每州最多2名),其權力包括:聯邦政府提交的法案的一讀,對下院通過的擁有法案的延擱性的否決權,法律提案權資料出處:Kilper and Lhotta,1996:57.各黨文件通過的時間都在1946—1947年間,這表明各黨已經預料到西方盟軍建立“一個聯邦類型的政府形式”的規定;而且,除了德國共產黨之外,多數黨都持有明確的建立聯邦製國家的立場。不過,各黨派對於聯邦製的態度存在很大的不同,共產黨的“民主集中製”方案和基督教社會聯盟的“極端聯邦主義”方案代表了兩個極端,其他三個政黨的態度在這兩極之間。所以德國學者梅爾克爾(Merkl,1965:78)指出,“最重要的爭議問題、議會委員會的製憲者們持有不同看法的……是古老的德國聯邦製的問題。”